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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组建工作方案和《马关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马政发〔2017〕84号 更新时间:2017/08/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马关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组建工作方案》和《马关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5日


马关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组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云办发〔2015〕33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文办发〔2016〕27)和《中共马关县委办公室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马办发〔2016〕8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重大意义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法治马关、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遵循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分类规范实施,坚持统筹衔接推进,积极稳妥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二)重大意义。通过聘请律师参与的法律顾问,可发挥律师积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和涉法事务的研究、咨询和论证,提供建设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保障县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各乡(镇、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好中国梦的马关篇章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根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选聘法律顾问的人数及服务形式。
  (二)优势互补原则。既要发挥县法制办、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熟悉办案程序的专业优势,共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三)诚信尽责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为聘请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保守秘密原则。法律顾问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要认真保守,未经聘请单位授权和许可,不得擅自对外传播。
  (五)有偿服务原则。聘请律师担任的法律顾问,采取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由双方平等协商,以合同形式约定顾问服务费用。
  三、法律顾问团的组成
  团 长:段建光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团长:汪传江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余 锋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成 员:胡世俊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钱允斌  县公安局副局长
      邓利民  县司法局局长
      李国林  县政府信访局局长
      张富梅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聘请律师7人
  法律顾问团下设办公室于县政府法制办(马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县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和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具体承担,主要负责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联络、组织、协调、调整等具体工作。
  四、法律顾问的聘请及职责
  (一)法律顾问的聘请。律师参与的法律顾问团成员由县政府聘任,聘期以合同形式进行约定,可以连续聘任;
  (二)法律顾问的职责。法律顾问根据法律顾问机构的安排,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
  2.为重大决策、重要协议、重要行政行为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3.参与政府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论证;
  4.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5.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
  6.为处置征收补偿、涉法信访等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7.办理聘任机关交办和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法律顾问的服务对象
  (一)马关县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政府办(含信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教育局、民宗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科局、林业局、水务局、文广体旅局、卫计局、审计局、市管局、安监局、外事办、统计局和扶贫局;
  (三)县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参公管理)。县档案局、供销社、口岸事务管理中心、边管委。
  (四)各乡(镇、场)。马白镇、南捞乡、坡脚镇、大栗树乡、八寨镇、篾厂乡、古林箐乡、仁和镇、木厂镇、夹寒箐镇、小坝子镇、都龙镇、金厂镇和健康农场管委会。
  六、经费保障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云办发〔2015〕33号) “把法律顾问工作报酬、法律顾问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和《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10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提供履职保障,将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和法律顾问机构工作经费等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规定,将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50万元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其中,聘请律师参与的法律顾问费用45万元,法律顾问室工作经费5万元。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统一由县政府办管理,聘请律师参与的法律顾问费用按聘用合同进行支出,工作经费按相关使用规定据实开支。
  七、本方案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马关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马关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和《中共马关县委办公室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乡(镇、场)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县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主管全县法律顾问工作,处理全县法律事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三)具有较强的法律业务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专业影响力;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从司法实践、律师实务、教学科研等领域中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士中选聘。
  第七条  法律顾问选聘工作应当按照法律顾问人选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聘用单位组织考察和审查决定的程序进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聘任机关应当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由聘任机关根据全县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支付能力、法律事务工作量和其他因素确定,可以采用固定报酬、按件计费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在开展下列工作时,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参与,听取其意见。
  (一)对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国有资产处置、土地房屋征收等重大工作事项和突发事件善后处置、涉法信访事项处理等涉及公众利益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应当就相关法律问题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或者组织法律顾问参与研究;
  (二)以行政机关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应当经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重大、复杂的合同协议,应当在起草阶段组织法律顾问参与研究;重大项目的谈判,谈判小组至少应当有1名法律顾问全程参与;
  (三)报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五)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前,应当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六)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参与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报请县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附有报请决定事项的背景材料和法律顾问室的书面法律意见。附件欠缺的,县政府不予审查,退回补件。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时,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参与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县政府法律顾问室的要求安排本单位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参与。
  法律顾问在处理涉法事务时,需要有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配合的,有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要求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为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材料,但县政府要求办理的紧急法律事务除外。
  法律顾问室对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综合分析、汇总处理后,再向县政府或者有关机关报送,必要时可以附法律顾问出具的个人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按照依法、勤勉、敬业、高效的原则,通过调查研究,以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审查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谈判、日常咨询、委托代理、专项法律服务等方式,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负责。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二)根据聘任机关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履职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取得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机关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发表、散布有损聘任机关声誉的言论。
  法律顾问与所承办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任机关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业处分的;
  (四)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或者业务工作能力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六)本人申请离任的;
  (七)出现其他情况不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
  第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参与而未组织的;
  (二)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
  (三)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的;
  (四)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或者明显违背政策规定的事项,仍然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错误决定的。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行政机关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马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报: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7 月25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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