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马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马政发〔2017〕150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7/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7〕45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文政发〔2017〕8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我县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区域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当前我县环境状况,科学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加快推进美好马关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我县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乡镇(场)、各部门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场)、各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我县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为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马关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杜兴宏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赵华东 县人民政府副主任

胡榜惠 县环保局局长

晏文富 县统计局副局长

成 员:赖震坤 县发改局副局长

童保文 县工信商务局副局长

钱允斌 县公安局副局长

罗建春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朝麟 县国土局副局长

高志聪 县环保局副局长

潘自金 县住建局副局长

杨启恩 县农科局副局长

高荣锋 县水务局副局长

杨开国 县地税局副局长

蔡清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各乡镇(场)行政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承担普查的日常工作。普查办为临时机构,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普查办工作人员将从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适时抽调,专(兼)职从事普查工作。

普查办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负责草拟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报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负责相关软件的应用及污染源数据库的建设;负责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审核汇总工作;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相关培训工作;负责污染源普查联络工作,协调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活动;承担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普查办下设综合、普查和技术等3个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能职责如下:

综合组设一名组长和两名组员。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规章制度、对外协调、文档管理、经费管理及办公室事务性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县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出的决议;负责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动员和舆情应对;负责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及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普查组设一名组长和四名组员。负责督促、指导各类污染源的实地调查和表格填报,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查。

技术组设一名组长、一名副组长和三名组员。负责制定各类污染源普查技术方案,组织有关技术应用和研究,指导污染源调查,负责污染源普查软件应用、数据库建设、污染源普查报告编制,提出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建议,组织污染源普查相关培训。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各乡镇(场)要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全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县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五、普查经费保障

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六、普查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3日

         责任编辑:付仕昆  

关闭

上一篇:马政发〔2017〕151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马政发〔2017〕137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充实马关县生态文明建设和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