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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发〔2017〕174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7/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马关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日

马关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马关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执行党的总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中共马关县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接受县政协的协商议政、民主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各工作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服从命令,认真履行职责,务实高效,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县长助理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县(市)之间的事务。副县长、县长助理、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意识形态、廉政建设、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副县长、县长助理、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既要按照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分工协作关系协同处理好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府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协调落实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政府领导交办事项。

第十条 县长出县、出国(境)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指定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工作。

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县审计局在县长和省、州审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保密意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促进经济增长,积极增加就业,保持物价相对稳定,实现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第十四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强化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能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民族团结进步,维护边疆繁荣稳定。

第十六条 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七条 加强工作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安排部署好年度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县委的安排部署,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及实施办法,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尊重少数民族习惯,发展好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事业。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在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之前,须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具体实施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规范性文件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合法性审查。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常务会通过,政府主要领导签发,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责成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县人民政府予改变,撤销或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大力推进网上审批,逐步建立“纵向贯通、横向关联、资源共享、协同管理、全程监督”的行政审批联动机制,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强化部门监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责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讨论。

第二十八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措施和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等重大决策,以及县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按程序报县委审定。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建议。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把握不同时期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差别政策,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决策,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及时准确公开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建设及重要工作情况,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县人民政府领导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或县政协常委会等相关会议。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及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政协报告、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按时办结,不断提高满意率。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认真解决;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开展带案下访活动,妥善处理信访疑难案件,化解社会矛盾。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学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实行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加快领导干部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促进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

第四十四条 集体学习由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办公室副主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五条 集体学习重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科技和法律法规等知识。集体学习和专题学习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法制学习专题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主要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健康农场管委会主任列席会议;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和人武部的领导到会指导,可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团体负责人参会。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人武部部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政府处级领导、县长助理、县监察局局长、审计局局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财政局局长、法制办主任法定列席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和县委办领导到会指导;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

(二)讨论通过县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

(四)讨论确定向省人民政府或州委、州政府、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向县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县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七)讨论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工作情况汇报。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若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或受委托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县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

第五十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政府分管领导按工作分工审核把关或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提出,报县长审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批,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两个工作日送达与会领导。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的,须向县长请假;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同意后,可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五十二条 规范并减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原则上1年只能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1次全县性系统工作会议,各工作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早制定会议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主题、会议日程、规模、参会人员范围、经费来源及预算、新闻报道等,一般应于会前15天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需临时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办理。

第五十三条 凡属副县长、县长助理、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不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会;应由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便捷、节俭、高效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经主要领导审签上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对有明确工作要求的,必须签署明确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和命令,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审签;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签;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签;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县长、县长审签。其中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县长审签。

第五十八条 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或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长助理、分管副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逐级审签;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的请示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县长逐级审签。涉及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的,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签;一般事项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审签;公文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的,送有关副县长、县长助理会签;需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场)上报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后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不得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或多头报送。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县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互相支持,如部门间对拟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事项不得上报县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各方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或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遵守行文规则,注重行文效用。积极推进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一章 督查落实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督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办理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中央、省、州及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落实情况;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第六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基层进行实地督促检查,准确掌握情况,并形成督查调研报告报县人民政府。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六十七条 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建立大督查格局,实行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强化政府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价考核,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二章 经费审批制度

第六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及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及部门预算,并根据执行情况编制年中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执行。

第六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经费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安排和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或超预算审批。

第七十条 预算安排各口的资金(含专项发展资金),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分管副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逐级审批。资金的使用要有详细的分配计划,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又急需安排的资金,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在年度预算调整时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十一条 财政部门每年应组织1次沉淀资金清理,并提出沉淀资金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执行。

第七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应积极主动向上级争取资金,投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建设和民生保障事业,并保证资金投向,督促落实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章 公务活动

第七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乡(镇、场)、各工作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各类会议和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县人民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和合影。

第七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县人民政府公开发表的讲话和文章,需报县长批准。不得将报告、讲话等工作性文稿整理汇编署名公开出版。除统一安排外,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个人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以及公开出版的著作,按要求报批。

第七十五条 县长出访,由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县委书记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副县长出访,由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和县委书记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出访,按程序分别由县外事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分管副县长审核(正职报分管外事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第七十六条 严格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出境严格按照程序报批。出访回国后1个月内向县委、县政府提交出访报告。

第七十七条 县长、副县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和重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县长、副县长批准;会见外国的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拟请会见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决定。会见港、澳、台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有关规定执行。县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第十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七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工作时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八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和请销假制度。县长离县外出要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委报告;副县长、县长助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县外出应事先报告县长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并向县委报告;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须提前3天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县长批准,并向县委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须提前3天报经县长批准,并向县委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

第八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收到省、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十三条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自觉维护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八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实行工作通报制度,按月汇总通报分管工作情况,增进了解,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确保政府工作协调、有序、高效地开展。同时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成员通报,加强工作汇报和沟通交流。

第十五章 作风和廉政建设

第八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虚报浮夸、急功近利,努力营造心齐气顺、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第八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坚决杜绝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组团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其他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抓好抓实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八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要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有关纪律制度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力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九十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基层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2015年4月发布的《马关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马政发〔2015〕28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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