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马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城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5/12/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马关县城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7日

马关县城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区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确保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马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区是指县城规划区。

第三条 县城区范围内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个人或爆破作业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城区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管道建设等工程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破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并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第五条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时,应当安排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作业许可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实施。

爆破作业单位严禁承接从事非法生产活动的爆破作业项目。

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接受使用单位的爆破作业委托后,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表》、《爆破作业合同》到县公安局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破。

第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向民爆器材销售企业或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由爆破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领取手续,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到爆破现场,由爆破员依照《爆破安全规程》并在安全员现场监督下进行爆破作业。

第八条 在密集居民住宅区、广播电台、电视台、车站、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商贸中心、医院、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燃气设施等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进行爆破作业项目审批,经文山州公安局批准后,按《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实施。

第九条 经审批后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在实施爆破作业之前,应进行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安全评估主要内容: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起爆网路是否可靠;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第十条 经审批后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委托安全监理单位对爆破作业进行安全监理。安全监理主要内容: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爆破作业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使用爆炸物品,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安全监理单位严禁承接同一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实施爆破作业前三天发布施工公告。公告内容:爆破作业单位项目名称、委托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爆破作业时限。

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前一天发布爆破公告。公告内容:爆破地点、每次爆破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起爆信号。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三条 剩余民用爆炸物品要及时清退收存。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员应当于当日或当班作业结束时,与安全员共同清点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办理清退收存手续后,及时退回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仓库。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时,一次性爆破药量超过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上的,必须报州公安机关进行审批。露天浅孔开挖应采用台阶法爆破,在台阶形成之前进行爆破应加大填塞长度和警戒范围。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采用浅孔爆破平整场地时,应尽量使爆破方向指向一个临空面,并避免指向重要建(构)筑物。破碎大块时,单位炸药消耗量应控制在每立方150克以内,应采用齐发爆破或短延时毫秒爆破。

严禁在重大节日、重点时段实施爆破作业。

第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详细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登记台账,规范领取、发放、爆破作业、清退收存手续,准确掌握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流向。登记台账应当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六条 马白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安监局等单位要相互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非法从事爆破作业、违规使用爆破物品以及存在不安全隐患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县公安局应当停止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批。

第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委托单位和爆破作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公安局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局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县公安局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公安局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县公安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日止。

         责任编辑:  

关闭


下一篇: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