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适应文山州行政审批及电子监管系统的“农村宅基地网上审批与监管平台”,规范农村宅基地行政审批行为,促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效能,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利用农村基层党建综合平台加强农村个人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文国土资发〔2015〕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2月1日起,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统一进入“农村基层党建综合平台(农事e网通升级版)”办理,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加强与县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工作联系,统一推进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平台管理使用和对接工作。
二、农村宅基地报批程序。第一:申请人填写农村农民建房审批表并经村小组提出意见后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后录入“农村基层党建综合平台(农事e网通升级版)”,并上报至乡镇国土和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内);第三:乡(镇)人民政府召集乡镇国土和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交通管理站、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小组的人员对申请人所申请的宅基地位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村民委员会和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审查和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乡镇国土和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与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时限60日内);如审查或公示后存在异议的,由乡镇国土和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提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后,退回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告知申请人;第四: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转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内);第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审查意见后转至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内);第六: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内);第七: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审批结果召集乡镇国土和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交通管理站、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小组的人员实地放线后即可开工建设。
三、农村宅基地审批须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的宅基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按年统计汇总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指定相应业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网络平台报批工作有效推进。
五、在宅基地审批中各级各部门应各司其职,严格审查,做好批后监管,实行层层责任追究制。
(一)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组织乡镇国土和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小组人员进行现场选址审查(其中: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宅基地审批须邀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参与选址审查)。
1.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申请人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年龄已满18周岁以上;
(2)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3)实施村镇规划或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4)无住房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3.审查用地选址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包括申请位置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位于地质灾害防区域等情况。
4.审查申请用地权属来源的情况,包括申请位置是否属于本村集体土地范围、土地来源是否清楚、是否存在争议、核实申请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地类等方面情况。
5.公示初步审查结果,初步审查结果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及基本情况、申请宅基地位置、申请面积、申请宅基地原因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相关内容,需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小组公示7天。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1.审查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批准结果办理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
(三)县国土资源局职责
1.审查申请表格填写是否规范,意见签署和报件资料是否齐全,申请用地地类、面积是否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2.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六、农村宅基地审批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按期动工建设的,主体工程结束后应及时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七、在宅基地审批中各级各部门应各司其职,严格审查,做好批后监管,层层落实责任追究制。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