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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办法及马关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4/11/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现将《马关县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办法》及《马关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0日

马关县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马关县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餐饮、服务食品操作规范》和《马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马关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马关县境内举办、承办农村家庭宴席和从事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家庭宴席是指村(居)民在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集体聚餐活动中,聘请餐饮服务单位或由专人组织服务乡村红白喜事的农村餐饮服务经营人员入户承包制作,或聘请专业厨师(或乡村厨师)主厨、亲朋好友协助制作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农村家庭宴席管理和指导责任体系,落实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监管人员,对乡镇人民政府监管人员、村委会(社区)干部及村协管员进行管理,将农村家庭宴席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村委会(社区)。

第五条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对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负总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履行行政区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行政区农村家庭宴席进行备案、检查、指导和管理,并履行农村家庭宴席现场制作环节的指导,对行政区村(居)民委员会、村卫生室等农村家庭宴席管理人员以及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负责组织行政区食药监、卫生、工商、农科、公安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执法;负责按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置行政区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事故。

第六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县农村家庭宴席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依法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乡镇人民政府食药监所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农村家庭宴席指导和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其他县级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 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农村家庭宴席的行为负主体责任。

第八条 建立农村家庭宴席申报登记制度。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提前3日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备案。

第九条 对农村家庭宴席实行分级指导原则。就餐50人至200人,由当地村委会(社区)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餐饮食品安全指导;就餐200人以上的,由乡镇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指导。并填写《马关县农村家庭宴席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

第十条 农村家宴业主自行承办宴席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申报,经当地人民政府食药监所备案同意,严格执行第十二条(一至八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承办农村家庭宴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洗手、照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

(二)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健康等相关条件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

(三)制定有与经营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制度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制作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污染源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农村家庭宴席服务必须符合下列食品安全条件:

(一)宴席摆设的场地周围环境清洁,无暴露粪池粪堆、污水塘、畜禽养殖场或其他污染源;

(二)宴席加工使用的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源;

(三)采购、制作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必须新鲜、清洁、无毒无害、色香味正常,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四)食品加工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或临时搭建的帐篷内,并分别设置原料粗加工、切配、烹饪、餐具清洗消毒区,各功能区无交叉,并有明显标志;

(五)制作肉、奶、蛋、鱼或其他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时,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隔离;

(六)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其他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工作台面以及货架、厨、柜,应清洁、无毒无害;

(七)在食品的制作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投毒;

(八)从业人员必须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 从事农村家庭宴席服务严禁采购、制作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肉类制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无标签的食品;

(五)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野生菌、发芽马铃薯等其他大型活动禁用的食品。

第十四条 农村家庭宴席服务经营者采购原材料时实行索证、索票制度。购买食品原材料时应向供货商索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做好食品及原辅材料的台账登记。

第十五条 凡发生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有关地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禁止举办农村家庭宴席。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报告处理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制定餐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做好食物中毒抢救、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发生农村家庭宴席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时,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农村家庭宴席承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场)人民政府,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设施,保护好现场。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负有管理职责的机关和组织应加强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农村家庭宴席自办宴席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的,应加强教育;如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应现场监督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责令其停止餐饮活动。

第二十条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家庭宴席监管,如因监管不到位致使发生重特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马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马关县农村家宴监督管理办法》(马食安委办发〔200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马关县农村家庭宴席备案登记表

2.马关县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

3.马关县农村家庭宴席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

马关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文山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马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县、乡镇(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责任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同级农科、食药监、经外、公安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责任依法及时查处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转交或指定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

第四条 案件查处和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辖和落实,涉及跨乡镇(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和举报奖励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和对口转交处理。

第五条 依据本细则,各乡镇(场)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并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用于规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受理、审核和奖励兑现等。

第六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和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包括举报案件的交办、奖励审定、资金管理、信息发布及本细则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等,同时接受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举报案件的处理。

第七条 按照分段负责的原则,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定,负责举报案件的线索核查、提出举报奖励意见和奖金发放方案。

第八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举报奖励资金县级在当年食品安全工作经费预算中列支,结余转入下年使用。接受同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食品安全举报范围:

(一)生产制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鱼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经营、保管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非法使用食品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和肉类制品的;

(五)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或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食品保质期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生产、加工、销售质量不符合相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的;

(八)未按照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和标志牌,私屠滥宰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证照而从事生产加工经营食品的;

(十一)非法走私食品和食品原料的;

(十二)擅自调离、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进口食品的;

(十三)擅自进出口未经报检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擅自用不合格食品或未经检验检疫食品调换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食品的;

(十四)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线索;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一条 下列举报人员和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人;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

(三)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四)匿名举报不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举报途径: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信函举报;

(三)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

(四)其他途径举报。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举报可采用实名、隐名、匿名3种举报形式,提倡实名举报。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机构为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乡镇(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各行政区域内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电话:0876-7123150,电子信箱:mgxsaw@163.com.。

第十五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相关举报受理、办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就受理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限时对口交办、转办和督办,适时向举报人反馈案件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举报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受理和办理。举报案件涉及2个以上乡镇(场)的,由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查;涉及2个以上县市或者案情重大、超出本级查处能力的,上报州级对口部门核查。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核实和查处的举报案件,应限时报告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根据举报质量,即举报人提供证据、线索的详细、准确程度、举报问题与事实相符程度、可能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案值金额等,给予举报人案值相应比例、额度的奖励。

(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的,按照该举报案件处罚金额的20%给予奖励;

(二)能部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和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按照该举报案件处罚金额的5-10%给予奖励;

(三)仅提供案件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根据该线索可以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但无法计算案值金额,经查实被举报人的确存在违法事实的,视情节给予举报人100—300元奖励;

(四)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报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查批准,在上述奖励额度外可给予再行奖励,每起举报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五)被举报人最终判定为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举报奖励金额不低于2000元。

第十九条 对举报违法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非食用物质制售食品,经查证为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除按照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奖励外,给予500—2000元的特别奖励。

第二十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违法案件前,要主动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应用于奖励实际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兑现程序:

(一)认定。具体承办案件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转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身份、举报指认的初步违法事实、案件线索等予以审核认定,并填写相关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审批。

(二)审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相关审批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范围、条件及监管部门的奖励意见等进行审核,并报有关领导审批。

(三)通知。审批程序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奖励事项、奖金额度等通知举报人,同时根据举报人的实际商定奖金领取或发放方式。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1个月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取消该奖励。

(四)奖金的领取或发放。相关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并知晓奖金领取方式后,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配合办妥相关奖金支付手续。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和领取奖金:

(一)实名举报,由举报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明直接领取奖金;

(二)隐名举报人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匿名举报人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四)同一线索被2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难以界定举报先后顺序的,由案件查处部门依据相关情况,界定举报先后顺序;

(五)2个或2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

(六)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申报部门在核实举报人或委托人真实身份后,可通过银行将奖金划转到举报人或委托人提供的有效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或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追究其渎职、失职、不作为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蓄意协助相关人员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拒不核实或查办的;

(三)有泄密行为,透露有关信息,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四)未经举报人同意,透露举报人有关信息的。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马关县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单

2.马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督办单

3.马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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