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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4/02/24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现将《马关县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马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马关县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马关县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考核管理办法》、《马关县2013年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奖励办法》、《马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奖励办法》和《马关县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马关县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2.马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3.马关县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4.马关县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5.马关县2013年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奖励办法

6.马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奖励办法

7.马关县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5日

马关县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文山州林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马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林权的占有,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

第三条 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应遵循产权清晰,程序规范,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林权抵押贷款的对象是从事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清偿本息的能力;

(四)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法人组织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定;

(三)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四)用于林业项目投资资本金比率不少于30%,投资其他项目资金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五)有规范的账务制度;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七)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抵押范围

第七条 用于抵押的林权必须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

第八条 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九条 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纳入项目计划且已实施的国家、省级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抵押人提交依法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第十一条 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报林业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交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定书,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用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抵押人作为最终受让人获得上述三权,并经登记过户后方可抵押。

第十三条 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将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管,双方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实施林木采伐时须事先征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

第十四条 以森林、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广泛宣传并积极动员抵押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办理森林灾害保险,以提高抵押物在遭受灾害时抵押人清偿贷款的能力。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一)提交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贷款审查;

(三)评估;

(四)办理林权抵押登记;

(五)签订借款合同;

(六)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证件;企业或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

(三)林权证;

(四)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线、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七)需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人担保意向函等相关资料;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林权抵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实行综合授信,随贷随用,周转使用。

第五章 贷款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贷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林权抵押贷款尽职调查、问责、免责等制度,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和稽核,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后抵押物的管理责任人,履行贷后管理责任,督促抵押人或借款人妥善管理设定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切实保证抵押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林权抵押资产档案,定期与林权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保证抵押权利的合法有效。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台账,对贷款适时监测,做好贷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资金支付应根据具体贷款用途,按相关规定采用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发现借款人信用下降等异常风险因素,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或收回贷款;借款人出现风险或违约及抵押物出现风险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补救控制风险措施。

第六章 贷款用途与期限

第二十四条 林权抵押贷款适用于从事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营和产业开发,农业及其他生产、生活等各种合法领域的资金需要。

第二十五条 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林权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使用剩余期限。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54号)规定,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贷款项目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利率。

第七章 林权评估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应对抵押林权进行评估。评估采取银行评估和委托林业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两种方式。

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应委托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

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至30万元的贷款项目,可委托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丁级以上(含丁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也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需获得抵押人认可。

贷款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项目,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共同商议确定抵押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参考林权评估价值,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

第八章 抵押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抵押贷款的林权需经林权登记部门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并由林权登记部门出具他项权利证明书。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办理林权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后,应要求借款人持以下文件资料到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权证及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需评估的,还应提供评估报告;

(七)林权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出具《林权他项权利证书》,《林权证》原件由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保管,借款人持《林权他项权利证书》办理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十二条 抵押期内需变更抵押物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权人应要求抵押双方共同持变更合同、《林权他项权利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抵押合同自行终止,《林权他项权利证书》自动失效。抵押人持还款证明、《林权他项权利证书》到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林权证》原件退还给抵押人。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应作以下明确规定:

(一)已依法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二)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等;

(三)林权登记部门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采伐审批部门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四)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抵押物已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登记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抵押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抵押物处置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确实无力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抵押权人在处置抵押的林权时,可以采取协商、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抵押合同中要求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间继续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维护其森林资源资产的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林权的管理情况;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办理抵押手续的森林资源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森林公安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防止乱砍滥伐、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马关县人民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马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农民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支农实力,提高土地利用率,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贷款通则》、《文山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农户、专业合作社或企业法人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信贷方式。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指农村从事种植、养殖及农副产品加工等经营活动的农户、专业合作社或企业法人。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一定收入来源的法人、自然人;

(二)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正常、效益好,还款有保障;

(三)有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

(四)信用评级在一般以上;

(五)属企业法人或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农村金融部门对其信用等级要求;

2.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经营的存续期限在五年以上;

第三章 抵押物范围

第六条 经依法登记并取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可作为贷款抵押物。

第七条 下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作为抵押物:

(一)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政府即将征收、征用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章 对抵押人的限制

第八条 抵押人依照本办法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时,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农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等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九条 抵押人以共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且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十条 抵押人对已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评估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抵押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贷款额低于30万元的,一般由银行金融机构与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土地流转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由当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的评估应综合考虑土地所在区域、种植、养殖品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实际支付剩余期限、流转价值、支付价款、地面作物的预期收入、受让双方意愿等因素,评估的一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年租地平均净收益×经营期限+地上附作物价值。

第六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变更及注销

第十三条 县农科局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和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也可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办理。

抵押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农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

(五)地上附着物情况说明;

(六)所在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户主和经营权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七)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委托代理人办理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期限自动后延至债权实现之日止。

第十六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变更或者终止时,应当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七章 贷款流程及管理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向金融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

(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及效益分析;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农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六)所在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户主和经营权共有人等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

土地合作社等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的经济组织还须提供工商注册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章程等证件。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为:贷款申请→贷款调查→抵押物价值评估→贷款审查、审批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受理后,贷前调查人员除对借款人主体资格、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外,还应对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确认价值的50%。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按承包期限和生产周期确定,期限不得超过《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农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规定的年限。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浮动。

第二十三条 贷款形式由借贷双方约定。单笔贷款金额超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认定价值的可以采用其他担保方式作为补充。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要切实加强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马关县人民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马关县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山州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结合马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所有权是指文山州行政区内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盖的住宅和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所有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借款人建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和生产经营性用房所有权作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户口在马关县行政区内或在马关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或企业;

(二)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

(三)有合法的经济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恶意不良记录;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拟提供抵押的房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房屋在文山州行政区内;

(二)合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且征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三)提供抵押的农村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75平方米,借款人及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设定抵押的房屋在依法偿债后有适当的居住场所。

第三章 贷款申请和审查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农村住房所有权抵押贷款的,应有其所在的村民小组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的决议。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农村住房所有权抵押贷款,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

(二)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使用状况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证明;

(三)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及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四)提供同意土地使用权随房屋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同意按地随房走的原则进行处置和转让的承诺;

(五)他项权利证明;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登记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设定抵押的房屋应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取得由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时,借款人应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出具他项权利证明。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下列房屋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不清或产权有纠纷的;

(二)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或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房屋;

(五)属于农村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性质的。

第十二条 以共有的房屋所有权作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以已出租的房屋的所有权作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抵押人应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设定房屋所有权抵押时,抵押房屋的价值在30万元(含)以下的,可以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抵押人协商确定其价值;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由双方认可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为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借款风险,支持和鼓励借款人对抵押房屋进行财产保险。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后,无论登记是否到期,需办理登记解除手续的,借款人必须先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经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确认无误后,退还他项权利证明给借款人,由原登记部门登记注销。

第五章 贷款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申请经放贷银行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签订抵押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及财产共有人签章。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金融和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贷款期限根据生产周期和实际经营需求确定。

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浮动,逾期息、罚息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经常检查抵押房屋状况,对被拆迁、出售、转让、馈赠等状况的,应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处理抵押财产:

(一)抵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无故不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贷款合同的。

第二十条 借款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申请调解,由调解委召集当事人和邀请国土、住建部门相关人员到场,对房屋抵押贷款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收回贷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罚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马关县人民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马关县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为创新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管理模式,提高我县政府性资金存放的杠杆调节作用,充分有效的调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加大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根据《文山州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内办理财政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对公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资金范围

本办法中所涉政府性资金仅是指存放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由县财政局管理的各财政专户资金。

新增政府性资金指按当年年末县财政局管理的各财政专户资金存款余额比上年存款余额净增加数。

三、考核原则

坚持“财政资金存放与贡献挂钩”的原则,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的大小,对地方政府性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额进行调控,旨在调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大信贷投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四、考核指标

(一)总量存贷比:即年末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计算公式为(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

(二)贷款总量占比(含一年期贷款累放数):即各金融机构在全县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与一年期(含)以下贷款累计发放金额之和中的占比。计算公式为(被考核机构年末各项贷款余额+被考核机构一年期(含)以下贷款累计发放金额)×100%/(全县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全县一年期(含)以下贷款累计发放金额)。

(三)贷款净增额占比:各金融机构在全县新增贷款中的份额占比,计算公式为被考核机构全年新增贷款额×100%/全县各项贷款新增额。

(四)新增存贷比:即全年新增贷款额与全年新增存款额之比,计算公式为全年新增贷款额/全年新增存款额×100%,该指标得分按照档次差距默认给分,通过公式计算的结果大于零小于50%的,默认为30%;大于50%小于75%的,默认为50%;大于50%小于100%的,默认为75%;大于100%的默认为100%。计算中分母即新增存款为负的,默认为120%,分子即新增贷款为负的默认为10%,分子和分母同时为负数的,默认为20%。

(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贷款占比:即在政府重点项目贷款余额中所占份额,计算公式年末重点项目贷款余额*100%/全县年末重点项目贷款余额。

数据以县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报表为准,重点项目贷款及一年贷款累放数由金融机构报县人民银行审核确定。

五、考核时限

实行一年一考核,以每年12月末的法定数为考核基数。

六、考核办法

(一)由县财政局牵头,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参与,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总量存贷比、贷款总量占比、贷款净增额占比、新增存贷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贷款占比五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以百分制计算,五项指标分值权重为2:2.5∶4∶1∶0.5)排出位次,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于次年1月份起,半年内将前一年度新增政府性资金的70%按照4∶3.2∶2.8的比例依次调整到考核前三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其余30%的新增政府性资金用于扶持年内新成立和已营运的弱小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根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马关县实际,对金融机构考核后,由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提出调整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奖励加分

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当年招商引资项目的信贷投入,以累计贷款5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 最高不超过10分。

八、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马关县2013年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奖励办法

为激励调动全县干部群众发展农业产业的积极性,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推进农业产业向组织化、基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市场化方向发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马关县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共马关县委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奖励原则和对象

按照“龙头带动、规模发展、以奖代补、争创品牌”的原则,对农业产业龙头企业、营销经纪人、种养大户等进行扶持奖励。

二、扶持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养殖业

1.良种公猪。饲养良种公猪经农科部门核准编号认可已达到配种标准的,每头每年奖励200元。

2.能繁母猪。年末存栏50头—200头的,每头每年奖励100元;201头—400头的,每头每年奖励150元;401头以上的,每头每年奖励200元。

3.商品肉猪。年出栏1000头—5000头的,每头奖励40元;年出栏5001头—10000头的,每头奖励60元;年出栏10001头以上的,每头奖励100元。奖励金额每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杂交犊牛。采用牛冻精改良配种并产犊的养殖户,年内每产一头黄牛、水牛,并在当地乡镇(场)畜牧部门有配种和产犊报备记录,且在考核时存栏犊牛年龄达6个月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元、400元。经考核后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犊牛,每头奖励当地村级配种员30元。

(二)种植业

5、木薯种植。在适宜区内连片种植木薯面积达30亩以上,年亩均产量达2吨以上,与县内加工企业签订木薯种植购销合同,并认真履行购销合同的种植户,每亩一次性奖励50元。

6.甘蔗种植。按照马办发〔2012〕92号文件执行。

7.烤烟种植。按照马办发〔2013〕62号和按照马政办发〔2013〕33号文件执行。

(三)农产品加工营销(不含木材加工企业)

8.在县内投资农产品加工营销的企业,建成投产后,上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安装营业税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由县财政给予企业等额的发展扶持补助资金。

9.鼓励注册在马关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管理科学、财务制度完善、依法纳税、年地方税收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纳税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总奖励金额最高不突破50万元。

10.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州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

11.鼓励企业和个人加强产品的质量认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的农产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绿色食品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有机食品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2.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申报农产品商标。成功注册一个农产品商标,一次性奖励5000元;成功获得一个农产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功获得一个农产品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20万元;成功注册一个农产品证明商标,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3.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吸纳县内人员就业。除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外,对吸纳就业人数达10人以上,与员工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缴纳员工相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的,经县人社局审查后,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次年在稳定原就业人员的基础上新增的就业人员,经审查符合以上条件的,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扶持奖励的考核与评定

(一)成立马关县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县发改、财政、经外、农科、林业、监察、审计、人社、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行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科局,负责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奖励的日常工作,各相关单位协助农科局制订完善扶持奖励办法的考核细则。

(二)符合扶持奖励标准的企业和个人填写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扶持奖励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核实后,分别向对口部门申报。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根据考核细则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奖励初步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的企业和个人须提供有关批文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台账,以便查询考核。

(四)由县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科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地税、林业、经外等有关部门进行复查验收,根据扶持奖励办法提出扶持奖励兑现意见报县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报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兑现扶持奖励。

(五)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必须守法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中违反相关法律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不予奖励。

四、本办法由县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马发〔2012〕42号文件同时废止。

马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经营品牌化,成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的要求,根据《中共马关县委、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一、扶持奖励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运行经营1年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扶持奖励的内容及标准

1.对新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并经县供销社登记备案,规范运行一年后,经考核验收合格,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每年开展一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选活动,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命名,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县级示范社不超过全县合作社总数的20%。评选出的县级示范社前10名每社奖励2万元,其余的每社奖励1万元。在县级示范社的基础上,积极推荐评审州级示范社、省级示范社、国家级示范社。

3. 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于《马关县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奖励办法》。具体内容:(1)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产品的质量认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的农产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绿色食品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有机食品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2)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申报农产品商标。成功注册一个农产品商标,一次性奖励5000元;成功获得一个农产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功获得一个农产品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20万元;成功注册一个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在县内投资建设农产品冷藏、加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成投产后,上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安装营业税经税务部门确认,给予合作社等额的发展扶持补助资金。

4.注册登记3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以下项目投资中贷款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产业贷款扶贫贴息。

(1)冷库建设在400立方米以上。

(2)仓库、加工用房、生产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

(3)机械设备、技术改造投资。

(4)交易市场建设投资。

(5)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及技术改造。

5、合作社社员可按政策申请享受5万元以内的到户贷款贴息。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只能对发展生产的贷款项目予以贴息,其他非生产性项目(如农户用于企业入股、看病、上学、改善居住条件等)不予贴息。

三、扶持奖励的考核与评定

(一)考核工作由马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考核定级工作由马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评结果报县政府批准。

(三)符合扶持奖励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填写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扶持奖励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核实后,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核验收,提出扶持奖励兑现审核意见报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兑现扶持奖励。

四、本办法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供销社)负责解释。

马关县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步伐,切实增强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力推动马关县“三农”大规划的有效实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群众公认”的原则,采取以奖为主、奖惩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考核的指导性作用,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考核对象

各乡镇(场),县供销社、农科局、工商局。

三、考核内容

以马关县“三农”发展大规划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划建设内容为依据,重点考核合作社创建任务完成情况、争取资金扶持情况、争创各级示范社情况,按年度以百分制进行量化考核。

(一)乡镇(场)考核内容。(100分)

1.领导重视、职责明确。(10分)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记5分;班子分工明确,党政主要领导带头抓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分管领导职责明确,安排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记5分。

2.积极创建、任务完成。(50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积极培育、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准,并及时向县供销社备案登记,完成年度发展任务的记50分。完不成任务的,按任务数平均计算得分;每超额完成1个加10分,加分不超过此项总分。

3.主动作为、争取扶持。(20分)

主动与县级各职能部门对接,加强沟通协调,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各类项目申报和争取政策扶持工作记10分。每年至少安排1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并争取各类项目投入、政策扶持单个项目到位资金10万元记10分。争取各种扶持到位资金每超10万元加5分,此项加分最高20分。

4.突出重点、示范带动。(20分)

按要求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记10分,创建并获批县级示范社1个记10分,创建并获批州级示范社1个加10分,创建并获批省级示范社1个加15分,创建并获批国家级示范社1个加20分。

(二)县供销社、农科局、工商局考核内容。(100分)

1.领导重视、职责明确。(10分)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将其纳入单位工作总体部署的记5分;班子分工明确,主要领导带头抓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分管领导职责明确,安排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记5分。

2.积极创建、任务完成。(50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供销部门主动牵头,农科、工商部门积极配合,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准,完成全县年度发展任务,县供销社、农科局、工商局记50分。任务每差1个扣5分,每超额完成1个加5分,加分不超过此项总分。

3.发挥职能、高效服务。(20分)

供销、农科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对接沟通,协助乡镇(场)争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各项扶持,县供销社、农科局记10分;每年至少争取10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重点培育,协助乡镇(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各类项目投入、政策扶持单个项目到位资金10万元,县供销社、农科局记10分。每增加1个合作社加2分,完不成任务每1个合作社扣2分。工商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设立登记注册工作,按时限要求办结,记工商局10分;每季度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情况提交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供销社),记工商局10分。

4.培育示范、完成评选。(20分)

积极组织开展示范创建工作,根据领导小组安排完成年度县级示范社考核工作,县供销社、农科局、工商局各记20分。

四、考核实施

纳入县委、县人民政府年度集中检查考核一并实施,实地考核,相关数据由县供销社、各乡镇(场)提供。

五、奖惩兑现

2013年纳入《马关县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奖惩,作为加减分条件。即考核得分70分以上80以下的,加3分;80分以上89分以下的,加4分;90分以上100分以下的,加5分;100分以上的,每超1分加0.1分;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不加不减;60分以下的,减3分(所指“以上”数含本数,“以下”数不含本数)。2014年起直接列入全县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六、附则

本办法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供销社)负责解释。

附件:马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计划安排表

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计划安排表

单位:个

年度

乡镇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马 白 3 3 4 4 4 4 4 4

南 捞 2 2 1 2 2 2 2 2

坡 脚 4 4 4 4 5 5 5 5

大栗树 2 2 3 3 2 3 3 2

八 寨 3 4 4 4 4 4 4 5

篾 厂 2 2 1 2 2 2 2 1

古林箐 2 2 3 3 2 3 3 2

仁 和 2 2 1 1 1 1 1 1

木 厂 2 2 4 2 3 3 3 2

夹寒箐 3 3 4 4 4 4 4 4

小坝子 2 2 1 2 2 2 2 2

都 龙 3 3 4 4 4 4 4 4

金 厂 1 1 1 1 1 1 1 1

健 康 1 1 1 1 1 0 0 0

合 计 32 33 35 37 37 38 38 35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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