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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逢春大道片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3/07/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省州驻马单位:

为切实加大县城逢春大道片区项目建设管理力度,确保各项目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县城逢春大道片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内项目建设。整个用地南北长约6公里,东西宽约0.7公里,总用地面积约为4.3平方公里。

第二条 凡到马关县投资的房地产企业,应在马关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主体进行开发建设。

第三条 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马关县逢春大道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其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经县规委会审查通过,方可实施建设。

第五条 开工前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推行节能减排新技术,使用新型材料,实行雨污分流,各类管线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规划条件核实制度,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三)转让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面积和使用性质及各项用地技术指标。

(五)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

(六)擅自改变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国家法定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其报建资料如下:

1 省、州、县计划批准文件、县规委会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

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图纸审查报告和批准文件

6 工程中标通知书

7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8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

9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廉政合同

10 施工许可证

11 施工、设计、勘察、监理资质证复印件

12 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证、委托书

13 地质勘察报告

14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15 施工组织设计

16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报监备案表

17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第九条 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施工区域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等规定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有危险源地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条 在逢春大道进行下列涉路施工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规划、建设部门方可审批。

(一)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行为。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行为。

(三)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行为。

第十一条 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设置专人负责清理车辆运输造成的污染。如有遗洒污染或损坏道路路面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加强逢春大道市政项目(市政道路、雨污管、电力管、通信管、天燃气管、给水管、消防管等)成品保护。

(一)建设工地搭接逢春大道路口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方可搭接;并由施工单位缴纳市政路面地下管网项目损坏保证金,临时搭接口按开口宽度缴纳10000元/米保证金,待施工结束后经验收无设施损坏后退还保证金,如有损坏负责维修、恢复原状。

(二)在施工过程中应保障公路边沟排水畅通,若造成公路边沟堵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清通边沟。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开挖公路和市政道路的,按4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保证金,待开挖恢复完善至垫层后退还,并按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面层恢复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修复。

(四)建设工地在搭接口人行道19米范围内,必须用C25砼(厚25cm)浇筑、养护7天后运输车辆才能通行或采用2cm厚铁板铺设后通过,如砼破损须重新浇灌后方可通行,如不采取保护措施或超出防护设施范围运输的每次扣除5000元的保证金作为修复费。

第十三条 在19米人行道范围内施工的项目,施工结束后必须按原状恢复,不准在19米人行道范围内建围墙、堆放建筑材料等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20日起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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