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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充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1/10/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能调整,为加强对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经研究,决定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调整充实,其组成人员如下:
  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   任:李献文 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主任:杨恩情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主 任:冯光焰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基武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章 杰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钱春言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闻志高 县卫生局局长
        贺永云 县食药监局局长
        马玉学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谭信安 县农科局副局长
        韩立锋 县工商局副局长
        李 锟 县质监局纪检组长
        徐 燕 县卫生局副局长
        贺 伦 县食药监局副局长
        熊开林 县粮食局副局长
        王 鸿 县经外局副局长
        蔡清友 县监察局副局长
        许福金 县财政局副局长
        周国标 县发改局副局长
        王开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彭 波 县环保局副局长
        熊 熙 县民宗局副局长
        欧昌喜 县教育局副局长
        唐 俊  县文体广旅局副局长    
        刘国云  都龙海关关长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县卫生局,闻志高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贺伦、徐燕、谭信安、韩立锋、李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徐燕同志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审议全县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重大问题。定期分析全县食品安全形势,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督查、指导各乡镇、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食安委办公室(县卫生局):负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监督食品安全各检验机构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及时上报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会同食品安全各主管部门拟定全县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方案,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工作,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政策和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会议、重大事件、专项执法检查进行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客观报道食品安全典型事例;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农科局:负责对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管理;依法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品”的认证和监督管理,推行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加强对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等污染的检测工作,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县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查处食品流通环节无证照经营食品和质量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违法广告;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等,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和市场准入工作;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无证生产食品和质量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等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县食药监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及餐饮服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负责对保健食品的监管;负责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县经外局:负责食品行业生产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全县盐业行政执法工作,维护食盐生产、运销秩序,确保合格碘盐供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及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牛、羊等牲畜定点屠宰工作;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私屠滥宰等行为;负责酒类流通行业的指导和管理;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县粮食局:负责粮油储存、调拨和运输的质量安全管理,对粮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粮油质量标准管理和监督监测工作;指导粮食行业的生产质量安全;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县监察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县财政局:负责将食品安全监管、监测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负责县级食品安全管理经费的审核、划拨,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业务经费、工作经费和检验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县发改局:负责将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全县食品工业的发展计划,严格相关食品生产、加工重大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批、论证和批准工作;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协助、配合、保护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暴力抗法及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县环保局:负责全县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环境质量的监测及基地环境监察;负责餐饮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定点屠宰等活动的排污监管和许可;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县民宗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清真食品的有序生产经营,确保清真食品的“清真信誉”; 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县教育局:负责督促检查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督查学校、幼儿园食堂建设及学生集体供餐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县文体广旅局: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宾馆、饭店食品加工、销售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都龙海关:负责组织协调履行食品进出口监管的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对食品进出口的贸易监管措施;依法对食品走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在进出口环节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口岸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食品安全  机构  通知


 送:州食安委办,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发: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驻马部队。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26日印发
                                         (共印16份)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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