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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0/11/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马关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2009—2011年)》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马关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2009—2011年)


  为有序推进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发〔2009〕17号)、《云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云政发〔2009〕199号)和《马关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马关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改革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到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2%以上。
  扩大城镇职工医保覆盖面。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在职和退休职工,均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将现有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在就业地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新农合。政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县城区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不断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制度建设,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扩大参合农民受益范围和水平。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具体补助标准按国家要求落实,个人缴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实施。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提高到75%左右;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提高到60%左右;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费用比例乡镇级明显高于县级,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提高到55%左右。
  建立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办法。2011年底以前,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达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达到城镇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万元。
  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制度。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额度,减轻参保患者的医疗负担。继续做好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
  3.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的监管,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原则上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左右,累计结余率控制在6—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合理控制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结余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率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统筹基金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超过上述标准的,应通过多种方式提高保障水平,把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风险预警系统,探索筹资和支付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监督管理和内控制度,加强内部审计,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坚持政府主导、城乡一体、突出重点、公开便捷的原则,不断加大对医疗救助的投入力度,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将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并逐步提高对其自付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逐步取消大病救助病种限制,适度降低起付线,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进一步理顺、规范和简化大病救助申报审批程序,推行“一个窗口”结算方式,逐步降低患者自付比例,不断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可及性;积极倡导社会帮扶,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参与医疗救助工作。探索“一站式”管理服务模式,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方法,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健全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制,完善县、乡镇(社区)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简化工作流程,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参保登记、核定缴费、就医结算提供方便及时、高效快捷的服务。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大对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业务经费和信息网络建设的保障力度。健全完善新农合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操作办法,简化到县外就医转诊手续。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异地持卡就医联网结算管理制度,实施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一卡通”工程,逐步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2011年实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州内异地持卡就医联网结算目标。启动实施新农合建卡及州级统筹“一卡通”工程。
  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和严格执行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完善医疗保险、救助费用结算办法,可因地制宜地采取总额控制、定额管理、单病种结算等结算办法,创造条件探索复合式结算模式,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继续推行住院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直补,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高额医疗、特定病种、异地就医等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的补充保险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在开展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同时,配合做好开展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逐步解决城镇和农村各类参保人员按规定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问题。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人群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和《云南省基本药物目录》,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2010年以前,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比例使用基本药物。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并实施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管理。2010年底以前,将基本药物全部列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原则上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一定量的基本药物,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逐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
  2.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落实基本药物集中公开招标采购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免疫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疟药以及计划生育药品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外,全部实行省标采购,按省的要求做好药品配送工作,确保药品配送及时,用药安全有效。并由中标的生产企业或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到医疗机构,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和配送成本;加强对公开招标供求双方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义务和责任的监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制定和实施药品零售网点规划,健全便民惠民的药品供应网络;制定和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制定和落实财政对基本药物零差率报销补偿政策,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确保政府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3.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绩效评估制度。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覆盖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和支付报销全过程的信息监测网络管理系统,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定期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制定监测指标体系,采取统计分析和调查的方式,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公布监测评估信息。积极探索开展基本药物经济学评价,对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中的社会和经济效果信息进行收集、评价,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及社区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认真做好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工作,力争按照项目要求竣工投入使用;按服务人口每千人拥有1.2张病床,每张病床配1.3名专业技术人员,床位在20床及以上的中心卫生院每床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在50—55平方米的要求,争取项目使1—3个中心卫生院达到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确保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室。使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形成资源互补、布局合理的格局,方便群众就医。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下,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医疗卫生领域,着力构建多元化投资和多渠道办医新格局。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方式进行管理。鼓励有资质的人员按规定开办诊所。
  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根据全省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实施好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规划和招聘执业医师计划。加大基层全科医生的培养力度,实施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使每个乡镇卫生院都配备执业医师。受聘医师服务期限为5年,每名受聘医师每年享有中央财政2万元和省财政1万元的补助。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将全部乡村医生进行轮训。定期培训乡镇卫生院内儿、外妇、麻醉、医技等专业骨干医师和村卫生室骨干村医;定向为边远民族地区培养医疗卫生人才,增强边远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乡镇和社区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探索建立基层卫生机构吸引、稳定人才长效机制。鼓励和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农村,在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对长期在农村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学历条件、论文科研条件和业绩条件上予以倾斜。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对志愿到边远、民族、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工作满5年的由政府代偿学费。严格执行县级医疗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
  建立城市卫生服务资源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制度。开展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组织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轮流定期到乡镇卫生院帮助开展医疗服务和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3.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加强县中医院建设,大力推广中医药及中医适宜技术,大力推进中医药“名院、名科、名医”工程,突出优势、特色和品牌,发挥在全县中医药服务体系中的龙头作用。到2011年,实现县级医院有中医病区,每个中心卫生院有1个中医科,村卫生室有中医药及中医适宜技术服务的目标。
  4.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政府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国家相关政策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而由政府按照基本药物销售额的10%给予补偿,保障基层卫生机构运转。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总额预付等管理方式。完善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政府补助机制,逐步提高村卫生室医生的补助,使村卫生室医生待遇在原有基础上明显提高。
  5.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基本药物和中医药及中医适宜技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转变乡镇卫生院服务方式,以农村居民的健康需求为导向,完善新农合制度,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提高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服务水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对老年和行动不便患者要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
  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将乡镇卫生院的业务、工作人员和经费划归县级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以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卫生人员执业资格准入规定。健全完善卫生院院长公开招聘制度、全员聘用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做到以事定岗、以岗定人、竞争上岗,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机制。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开展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纵向业务合作。
  (四)促进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在完成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服务内容。到2011年,基本建立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机制,城乡、地区和人群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逐步缩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镇居民规范化建档率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规范化建档率达到50%以上。
  实施好以下重点人群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开展婴幼儿保健服务。为全县0-36个月儿童建立婴幼儿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3年至少随访8次,管理率达到80%;对每名0-28天的新生儿家庭访视1次,访视率达到85%。
  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水平。对全县0-6岁儿童建卡建证,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覆盖率达到85%以上。
  开展孕产妇孕期保健服务。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为每名孕产妇孕期至少提供5次保健服务和1次产后访视,管理率达到85%以上。
  开展老年人健康指导服务。对辖区内65岁以上的常住居民每年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管理率达到50%以上。
  开展慢性病患者健康指导管理服务。为高血压、糖尿病等患者提供防治和健康服务指导,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并定期进行随访,每季度至少随访1次,每年随访4次,管理率达到30%以上;每季度至少对糖尿病患者测指血1次,对其进行健康评估和病情监测,管理率达到30%以上。
  对重症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症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每季度至少随访1次,同时进行病情评估和督导服药,管理率达到60%以上。
  2.稳步推进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实施艾滋病、结核病、麻风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职业病防控、全民健康教育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2009年开始实施以下新增项目:一是2009—2011年免费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85%以上;二是每年为农村妇女孕前3个月和孕早期3个月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三是分三年为35岁至59岁农村妇女免费进行宫颈癌、乳腺癌早期检查;四是继续实施“光明·微笑”工程,按省州安排为具备手术适应症的白内障和唇腭裂患者进行免费康复手术;五是继续做好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到2011年底,使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8%以上;建设完善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质量和卫生防疫效果。
  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重点编制、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并对设施条件重点加以改善;加强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强鼠疫、霍乱、麻风、艾滋病、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防控。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落实传染病病区、疾控机构、皮防机构等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4.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各级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全额返回用于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改善服务条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提高政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
  (五)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落实好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相关政策。编制、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县、乡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等。对于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布局欠合理的公立医院进行股份制改革或积极稳妥地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
  完善和落实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多元办医格局。鼓励发展规范的民营医院,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医院建设;允许保险机构参与县级公立医院机构改制重组。研究制定民营医院在土地、税收、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考评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的同等待遇或优惠政策,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管等方面一视同仁。
  2.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公立医院要坚持公益性和社会效益的原则,以病人为中心。探索建立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管理体制。开展医院法人治理改革试点,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和执业方式。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推广实施“一本通”就医管理模式,减少重复检查,减轻患者负担,方便群众就医。研究建设县属医疗机构信息联网,实现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和医疗信息共享。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探索建立公立医院评价制度,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发展医疗执业保险,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借鉴省内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经验,逐步推开我县公立医院改革。
  3.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在原基础上逐年增长。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及医学科研、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县医院传染病科和妇幼保健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推进医药分开,规范医疗和收费行为,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
  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马关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发改局,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医药价格核定等工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抓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财政投入的落实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改革,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安排重大医改任务。加强医药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整合相关部门医药卫生服务资源,逐步实现全县医药卫生信息共享。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建设为着力点,探索研究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并网互联和“医疗信息网”与“医保信息网”并网互联等技术方案,并研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统筹利用各种资源,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开展“一网通”试点工作。
  (三)加强资金保障。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本方案要求,结合国家和省转移支付政策,制定我县各项投入政策,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开展。加强对医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医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严禁违法违规使用资金。按州级人均0.5元,县级人均1元的标准设立本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确保各级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正常开展培训、督导等各项业务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利用各种媒体和有效手段,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和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对工作措施得力,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贯彻落实不力和不能按规定完成目标任务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和督办落实力度,对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义务和责任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主题词:卫生 医药 体制改革△ 方案  通知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29日印发
                                    (共印1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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