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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 更新时间:2010/07/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0〕39号)及省州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政策要求,现就我县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把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效解决城乡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及住房安全问题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和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统筹兼顾、系统安排,突出抓好规划设计、资金落实、政策配套和监督检查四个重要环节,加快建立健全以城镇廉租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地震安居工程及城镇工矿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改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二)基本原则。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二是量力而行,适度保障,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三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范围包括城镇保障性住房和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个部分13个层面。(1)城镇保障性住房分为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林)场危旧房改造和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4个类别共8个层面。其中,城镇廉租住房分为4个层面:一是城镇低收入人群廉租住房;二是实行政企共建的企业困难职工廉租住房;三是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周转房;四是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周转房。棚户区改造分为农场、林场2个层面,另外还有农(林)场危旧房改造和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2)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分为5个层面:一是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含农村残疾人危旧住房);二是扶贫安居工程;三是易地扶贫搬迁;四是工程移民搬迁;五是灾区民房恢复重建。
  (四)目标任务。自2009年至2011年3年内,全县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1599套,完成省州下达的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努力争取在2011年前基本解决全县现有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完成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任务;到“十二五”末,基本完成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和加固改造任务,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具体包括:
  ——城镇低收入人群、企业困难职工住房保障。自2009年起,用3年时间通过新建、城市和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配建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1599套。其中:2009年建设廉租住房房源1310套,2010年建设189套,2011年建设100套。把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和卫生院、计生服务所职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纳入保障范围,逐步解决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和卫生院、计生服务所职工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对符合保障条件并申请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通过货币补贴方式实现应保尽保。适当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满足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要。
  ——国有农场、林场棚户区改造。按照国家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3年完成520户改造任务(林场160户、农场360户)。其中,2009年完成300户,2010年完成160户,2011年完成60户。通过易地建设、维护修缮和改造配建等方式,将棚户区改造成为基础设施基本健全,危房问题基本解决,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的居民住宅区。
  ——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城市、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相结合,通过在普通商品房开发中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市场化运作方式,3年完成省、州安排的城镇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照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原则,统一技术标准、整合资源、统筹安排,每年完成省、州安排的扶贫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移民搬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任务。
  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
  (五)优化户型设计,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持以人为本、设计合理、方便适用的原则,确保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最大限度地方便住户,同时兼顾建设功能设施配套完善、质量合格的优质房屋。尽快编制完成2009年—2011年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实施。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资源配置、民族风俗习惯等因素,按照分散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选址合理、配套完善、居住便利、环境优美的要求,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规划设计方案。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参照《文山州保障性安居工程优选户型图集》施工。农村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应尊重农民意愿、符合城乡规划、体现地方特色、达到抗震要求,更好地满足群众居住需要。
  (六)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除中央财政按照500元/平方米(2010年补助标准)和省级财政100元/平方米补助外,州级财政按照规定配套安排相应资金,其余资金由县级财政按照规定渠道落实安排配套资金。全县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不低于10%;从县城房地产开发税收(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教育税、城市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契税和印花税)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支持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建设相结合,用足、用活、用好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和税费扶持政策。其中,林场、农场棚户区改造省级按照6000元/户标准给予补助。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分类补助。拆除重建补助从2009年8月开始由原来6000元/户提高至10000元/户,加固改造为2000元/户。扶贫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移民搬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按照既有渠道落实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原则下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并在项目贷款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多渠道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七)实行廉租住房“先租后售”政策。对符合廉租住房入住条件、经济条件稍好且具备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廉租住房定向销售政策。销售价格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建设局按照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并考虑折旧等因素核定,原则上应低于建设成本价格。廉租住房销售收入作为我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的出售及日常管理按照《马关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八)实行廉租住房政企共建办法。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对有资金配套能力,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采取政企共建方式建设廉租住房。政企共建廉租住房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并给予相应资金补助,企业自筹一部分资金,结合棚户区改造等利用自有或划拨用地进行建设管理。所建住房产权按照投入比例共有。
  (九)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范围内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多样化筹措房源。一是政府集中新建一批;二是收购旧公房改建一批;三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一批;四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购一批;五是大力支持和鼓励企业推进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的模式,努力寻找一条廉租住房建设与国有企业改制相结合的路子;六是鼓励社会捐赠。
  在离城镇较远的工矿区、林场、农场等偏远工作生活区探索采取自建的方式建设廉租住房。自建廉租住房的土地必须是单位自用的闲置国有土地,由所在单位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供地,严格供地面积,严防面积偏大浪费土地,严禁新征、新购买土地自建廉租住房。自建廉租住房的土地由单位无偿提供。
  自建廉租住房面积必须严格控制;建筑户型、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层高等必须统一设计;建筑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必须统一监督管理,节约控制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自建廉租住房的资金补助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户均按5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助,不足部分自行筹措。
  自建廉租住房税费优惠、产权确定、上市交易管理等,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政策规定和《马关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十)鼓励探索解决农民工住房的保障办法。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商品住房面向社会出租。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城镇、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集中试点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满足农民工居住需求的保障性出租住房。农民工保障性出租住房按照建设成本和管理费用计核租金、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要抓好试点,抓出成效,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十一)落实土地供应和其他各项优惠政策。要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前谋划项目建设,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可采取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先行用地等措施,确保项目用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管理
  (十二)规范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原则上为城镇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为50平方米。考虑到部分人口较多和人口较少家庭的实际需要,应规划建设一部分60平方米和35平方米—40平方米的户型,以满足不同家庭的住房需要。廉租住房总体建设规模平均单套建筑面积按照50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面积可根据保障标准和保障家庭人口适当调整。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月补贴标准参照平均市场租金以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确定。具体标准由县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马关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十三)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租金。廉租住房月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包含住房维修费和日常管理费,具体租金标准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分层次核定。
  1.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按照“成本租金(5元/㎡)+维修费和管理费”的标准全额收取;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99元至500元(含500元)的,按照“成本租金的80%(4元/㎡)+维修费和管理费”的标准收取;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99元至350元(含350元)的,按照“成本租金的60%(3元/㎡)+维修费和管理费”的标准收取;
  4.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49元至250元(含250元)的,按照“成本租金的20%(1元/㎡)+维修费和管理费”的标准收取;
  5.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元的,免收成本租金,只收取维修费和管理费。
  租住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成本租金5元/㎡+维修贯和管理费”的标准全额收取。
  (十四)明确农村危房鉴定改造标准。农村房屋危险程度分为3级:个别结构构件危险(B级),局部危险(C级),整体危房(D级)。按照C级危房加固改造、D级危房拆除重建原则,对纳入规划范围的农村危房予以改造或重建。
  (十五)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上门服务和限时办结,建立“绿色通道”,切实做到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核、一次性审批终结。对中央投资补助的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应特事特办,简化环节,以进一步提高效率,加快建设进度。
  (十六)完善管理制度。按照同等条件下低保、特困家庭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和村委会(社区)、乡镇、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有效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严格建设资金和补贴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发生,确保资金安全、透明、高效管理使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任务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建设、发改、财政、国土、监察、民政、林业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负责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十八)落实工作责任。我县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县建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报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建设投资计划并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做好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和项目初步设计申报审批等有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措和补助资金下达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核定工作。林业、农场、煤矿企业负责做好本系统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国有企业按照县政府的安排部署,负责本单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十九)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规定,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全程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不准随意扩大保障范围,让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享受租赁补贴、租住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准将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保障对象自建住房或用于非保障对象建盖住房。不准把中央和省级不同项目的补助资金在同一项目上叠加使用。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虚报冒领和铺张浪费。对疏于管理、进度缓慢、配套资金落实不力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国家、省、州出台有关新政策的,按照国家、省、州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保障性安居工程△  通知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3日印发
                                    (共印1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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