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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08/12/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马关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马关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马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马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境内(含发生在境外但对我县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主要是:
  自然灾害:包括洪涝、旱灾、冰雹、大风、雪灾、雷电等气象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事故灾难:包括航空、公路、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电力、通信和城镇供水、供气、供电设施事故,主要河流、水库以及城镇水源地发生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中毒、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泄漏,辐射事故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放射物质、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的疾病等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分级依据《马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级别分级执行。
  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病人多,或核放射事故、化学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2个以上州(市)或邻国有特别严重伤亡或严重威胁我县人民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9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含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2个及以上县(市、区)有严重人员伤亡或严重威胁我县人民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49人,其中危重病例超过3例(含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州(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2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等领导机构的领导下,与公安、民政、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部门配合,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组织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县卫生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秘书股、医政股、防保股、爱卫办负责人和卫生监督所所长、县医院院长、中医院院长、保健院院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皮防站站长为成员的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简称县救援领导小组),在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县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秘书股、医政股、防保股工作人员负责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成立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辖区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当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级别超过本级应急指挥权限时,要在上一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指挥下主动做好辖区内的医疗救援工作。
  3.2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县卫生局组建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专家组根据事件类别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由组建专家组的医疗卫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专业技术骨干任副组长,专家组成员由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的职责是: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启动、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终止建议;参与修订应急预案、专业技术方案、操作技术规范;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技术和咨询服务。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乡(镇)卫生院、县级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别和级别承担医疗卫生救援、救治工作(包括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病人员转送任务,伤病人员院内救治任务,疾病预防控制任务、卫生监管任务)。其救援、救治组设置如下:
  (1)县级各医疗机构组建由院长任组长,业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应专业技术骨干为组员的医疗救援组(根据事件救援类别和级别组建分设若干小组),统一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安排下,立即赶赴事件现场开展实施救援救治工作。
  (2)卫生院组建由院长任组长,业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应专业技术骨干为组员的医疗卫生救援组(根据事件救援类别和级别组建分设若干小组),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件现场实施救援救治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防控处置工作。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建由主任任组长,业务副主任任副组长,相应科室专业技术人员为组员的疾病预防控制组 (根据事件救援类别和事件级别组建分设若干小组),统一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安排、指挥下,立即赶赴事件现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处置工作。
  (4)卫生监督所组建由所长任组长,业务副所长任副组长,相应业务人员为组员的卫生监督组(根据事件救援救治类别和事件级别组建分设若干小组),立即赶赴事件现场开展卫生监督工作。
  (5)爱卫办组建由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爱卫办负责人任副组长,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卫生院院长任组员。负责协调指挥开展事件发生地的爱国卫生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所
  根据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所,由现场卫生行政部门最高领导负责,在事件现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县卫生局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预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前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预案的启动要遵循“上级预案启动后,本级预案随之启动”的原则,即省、州、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应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随之启动。
  4.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接到上级人民政府I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时和县内发生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县卫生局接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和县辖区需要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时,立即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专家组进行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请求上级医疗卫生救援支援的建议;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应急委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立即制订或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成立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相应的救援救治小组,并服从县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度,接受其监督指导,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 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接到上级人民政府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时和县内发生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即县卫生局接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和县辖区需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时,立即启动县级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专家组进行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应急委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立即制订或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成立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相应的救援救治小组,并服从县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度,接受其监督指导,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3 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接到上级人民政府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时和县内发生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即县卫生局接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和县辖区需要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时,立即启动县级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专家组进行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应急委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立即制订或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成立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相应的救援救治小组,并服从县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度,接受其监督指导,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4 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县卫生局接到县辖区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马关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及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专家组对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提出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和相关措施;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卫生局报告情况,并接受上级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监督指导。相关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立即制订或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成立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相应的救援救治小组,并服从县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度,接受其监督指导,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县卫生局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调集临近医疗机构救援队伍,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再相继调集现场调查处置组和医疗机构组成的救援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5.1 现场指挥
  县卫生局在事发地设置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所,由卫生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协调指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当辖区的医疗卫生力量不足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调集救援力量给予支援。
  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所的职责是:组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现场紧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调集后续救援力量;确定收治伤病人员的医疗机构,安排重症伤病员的转送;做好现场信息收集,保证通信畅通,及时上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
  5.2 现场紧急医疗卫生救援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紧急医疗救援的指示、通报或紧急救援呼救后,要迅速调派救护车辆及救治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将现场伤亡人员、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向县卫生局报告。
  5.2.1 实施现场抢救
  (1)检伤分类:组建检伤分类小组,调集有一定经验的临床医生赶赴现场,穿戴统一的工作服装,迅速将伤病人员转出危险区,实施现场医疗急救和检伤分类。
  分类标准:根据伤病人员临床、生命体征等情况,分为重度、中度、轻度、死亡四类。
  重度指危及生命者,如呼吸心跳骤停、窒息、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中度指伤情较重,只要及时得到救治,一般不危及生命,如单纯骨折、外伤出血、眼外伤等。轻度指血压、呼吸、脉博等基本生命体征正常,可步行,症状轻,一般对症处理即可,如挫伤、擦伤。死亡指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
  分类标志:用红、黄、蓝、黑四种颜色分类标记法,分别对重度、中度、轻度、死亡病例做出分类标志在伤病人员手腕或脚踝部位,方便病情辨认和采取救治措施。
  (2)现场伤病人员急救
  按照“先救命、后救伤、先救重、后救轻”的现场急救原则。随时对已检伤分类的伤病人员进行复检,发现有呼吸心跳骤停、窒息、活动性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危重现象伤病人员立即进行抢救和治疗,维持患者基本生命体征。
  (3)现场传染性疾病救治
  按照“先重、后轻”集中设点隔离治疗和转送上级医院隔离抢救治疗的原则进行传染性疾病病员救援救治,同时开展疫点、疫村医学病例观察、排查、隔离,明确诊断,实施救治;开展疫点疫村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杀工作。
  5.2.2 伤病人员的转运和途中监护
  按照指定的救治医疗机构及时转送危重症伤病人员,做到合理分流、病人与病情记录一并转送。途中要安排医护人员观察病情,维持救治措施避免二次损伤和造成病情加重。
  5.2.3 专业性应急救治队伍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接到县卫生局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救治通知后,迅速组建相应的专业救治队伍,赶赴事件发生地,开展完成伤病人员检伤分类;对伤病人员进行诊断、救治;参与病人转送和途中监护;向现场指挥所或卫生局报告有关情况。
  5.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
  迅速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价、卫生执法监督,提出专业技术书面意见和建议,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发生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 院内救治
  卫生局协调院内救治工作,按照急诊抢救、专科治疗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做到:不拒收任何伤病人员;按现场指挥所下达的救治伤病人员数,迅速落实床位、救治力量及相应救治设备;伤病人员交接,迅速对伤病人员进行分诊救治,听取专家组的意见;做好危重病人、特殊病人会诊或转院工作;做好伤病人员诊治记录总结,及时向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
  7.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救援处理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外籍及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并立即报告现场指挥所或卫生局,卫生局立即组织人员核实其身份和医疗保险等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在上述部门的指导、协助下做好后续工作。
  8. 信息报告和发布
  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处置小组和其医疗机构在迅速开展卫生救援处置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人员伤亡、传染病例数、现场抢救处置、卫生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向现场救援指挥所或卫生局报告。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所或现场医疗卫生处置组和承担医疗处置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每日向卫生局报告伤病人员及救治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卫生局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治情况。
  卫生局在县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布置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救援救治信息发布工作。需要邻近国家和地区通报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卫生厅统一通报,各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9.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是: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所有伤病人员在救治点或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并经专家组评估,报县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卫生局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将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10.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10.1 信息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县卫生局和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援救治信息管理连接,形成上下之间、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以便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和事件信息,发挥医疗卫生救治体系作用,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10.2 急救保障
  县级医疗机构为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紧急医疗救治站,在紧急情况下,经县卫生局授权,由突发公共事件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协调指挥响应应急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援救治处置工作。
  10.3 应急队伍保障
  县医院要组建医疗卫生救援救治队伍,下设现场检伤分类组、院前急救组、创伤救治组、中毒救治组、核辐射救治组、传染性疾病救治组等事件类别所需的若干专业组;
  县中医院要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后备队伍,下设现场检伤分类组、院前急救组、创伤救治组、中毒救治组、传染性疾病救治组等事件类别所需若干专业组;
  县疾控中心组建预防控制组,下设流行病学调查组、疾病防控消杀组、预防接种等事件类别所需的若干专业组;
  保健院组建妇产科救治组,保证应急队伍的响应保障。
  乡镇卫生院要组建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下设相应的事件类别所需的若干专业小组。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具备有:在应急状态下开展卫生学调查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有专业救护和基本急救的能力,有抢救生命的仪器和设备,有维持伤病人员基本生命体征的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自身安全防护能力等。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给救援队伍配备个人防护和现场工作设备,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救援救治的应急能力,做到常备不懈、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有效开展。
  10.4 应急物资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药品、器械、设备、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做好实物储备或物资信息储备。政府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物资的采购供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物价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物价稳定。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医疗卫生救援救治物资的储备。
  10.5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管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和中毒事件人员传染性疾病的救治费用,除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报销外,其余的由财政救助或报销。
  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除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报销外,其余部份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支付,当地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事故责任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由财政救助解决。
  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当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确无能力支付或支付不足部份可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报销和财政救助解决。
  有关商业保险机构要按参保人的投保协议,落实理赔工作。
  10.6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应急队伍配备的救护车辆、交通工具。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保障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应急救援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畅通。
  10.7 其他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科技部门组织科研力量,协作开展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卫生监督所、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按职责加强食品、卫生执法、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特殊药品的供应。红十字会积极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必要时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驻马部队要派出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支援医疗卫生救援。卫生行政部门积极组织有医疗卫生技术的社会自愿人员参加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1.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卫生局、红十字会要做好卫生救护知识宣传工作,大力普及基本知识,积极开展宣传骨干培训。宣传部门、各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自救互救,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12. 附件
  12.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根据马关县实际,制定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县卫生局应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2.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2.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公安 消防 预案 通知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 ,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马部队,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5日印发
                                    (共印1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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