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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08/11/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马关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马关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马关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激励创新、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社会氛围。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及《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学技术奖设科学技术进步类、科技创新人才类、科学技术普及类、优秀农村乡土人才类四类奖项。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不超过2个)、二等奖(不超过3个)、三等奖(不超过5个)3个等级,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个;科技创新人才类不分等级,每次授奖数额不超过5名;优秀农村乡土人才类不分等级,每次授奖数额不超过10名;科学技术普及类不分等级,每次授奖不超过5个,其中:科普贡献奖不超过3个,科普创作奖不超过2个。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包括: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科技知识传播等领域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的重大成果,创新人才,相关软课题研究的突出成果。
  科学技术奖鼓励自主创新(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动,鼓励科技知识的传播和应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在县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指导县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筹备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推荐申报文山州科学技术奖工作;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县科学技术奖;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鉴评。
  第六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登记、审批的具体事项,按照云南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应用、推广新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一)应用推广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具备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创新性: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在县内属首次研制成功或与公开的类似科技成果有显著区别。
  先进性: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实现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比州内已公开的同行、同类技术先进。
  实用性: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与公开的同类技术相比,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实用性,并经过一年以上生产实践证明,确实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应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和生物新品种及应用推广。
  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工程技术达到州内先进水平的。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州和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大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第九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提供技术、设备、人员和经费等保障;
  (二)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改善做出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作用。
  第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州内先进水平,接近省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县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县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内应用,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州内先进水平,并接近省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县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县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州内领先水平,并接近省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州内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县内领先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节  科技创新人才类
  第十二条  县科技创新人才奖,择优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被选拔为国家、省、州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管理人才或创新人才的;
  (二)获得国家新药、农作物新品种、工业新产品、软件开发新产品认定、发明专利等证书,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四)获得国家、省、州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或县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排名在前两位的完成人。
  第十三条  县科技创新人才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三节  科学技术普及类
  第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普及类奖授予在普及、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新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和科普创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普及中,完成重大先进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创造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普及中,积极开展科普创作,加强科技宣传、培训,为提高全民科技素质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普及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组织开展重大科普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应用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的;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作出创新性贡献的;
  (四)在科普创作、科技宣传培训,为提高全民科技素质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普及奖候选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应用、科普创作、科技宣传培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和经费等保障的;
  (二)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
  第四节  优秀农村乡土人才类
  第十七条  优秀农村乡土人才是指在农村生产、生活中,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一定领域和行业内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熟练掌握一至二门劳动技能,敢为人先,勇于接受新思想、新事物,依靠科技诚实劳动率先致富的农村劳动者。
  第十八条  优秀农村乡土人才的选拔范围和对象为:农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技实体、各类民办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人员;从事种植、养殖、建筑、农副产品推销、加工、手工业等农村专业技术人员;在农村农业机械、农用生产工具的制造、维修以及民族民间艺术创作等,有一技之长,成绩突出的实用人才。
  第十九条  优秀农村乡土人才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质,致富带头能力强,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推荐选拔:
  (一)从事种、养殖行业,并达到一定规模,技术含量高,对当地群众有示范带动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人员。
  (二)从事农产品加工、营销等行业的技术人员或行业大户,在技术推广和应用上头脑灵活、敢于人先,善于试验,能起科技示范带头作用的人员。
  (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农业科技成果转让、劳动技能介绍等方面牵线搭桥的农民经纪人。
  (四)从事农业机械、农用生产工具的制造、维修等工作,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外出务工创业、回乡创业等活动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人员。
  (五)在民间从事建筑、民族工艺品加工制作、医疗卫生,民族民间乐器、服饰制作、加工等方面有一技之长,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的人员。
  (六)具有示范作用的科普示范基地(园),或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会长或会员。
  (七)创办、领办科技经济实体,为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农民工转移做出较大贡献,或在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中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并且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的人员。
  (八)在农村经济、科技活动中有发明创造或创新,其成果被县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认可,推广应用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人员。
  (九)用以“师带徒”等方式传授传统工艺,发扬民间技艺、培育民族民间艺人队伍、传承民族文化和传统文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了重大贡献的人员。
  (十)其它对农村经济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条  县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5人。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由科技、农业、畜牧、林业、医药卫生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县科学技术局按照统筹兼顾、结构合理、有利于开展工作的原则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评定县科学技术奖项目及等次;
  (二)确定推荐文山州科学技术奖项目;
  (三)为完善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重大问题;
  (五)调整长期不参加或不能胜任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委员。
  第二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县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推荐奖励成果和奖励等次;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县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实行聘任制,任期一年。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由县科学技术局认定。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县科学技术奖请奖项目专业情况,从已认定资格的专家和学者中推荐人选,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定后聘请。
  第二十四条  被列为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专家,当年不得聘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奖励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奖励项目时,涉及本人参与的项目实行回避制。
  第二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领域(专业)省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技术以上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且仍在岗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科技管理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推荐评奖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省、州驻马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马部队主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推荐县科学技术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马关县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材料;
  (三)技术检测、查新检索有关技术资料;
  (四)推广、应用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证明;
  (五)研究实验报告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为县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或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之间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为县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一条  已鉴评为成果但未授奖的,在今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重新推荐请奖。
  第三十二条  重大项目推荐县科学技术奖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各子项。若某子项成果确实水平较高,技术难度较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它生产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在扣除该子项目后从根本上不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也可单独推荐请奖。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三条  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奖励办公室提交《马关县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相关材料一式二套。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三十四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县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科技创新人才类、科技普及类及优秀农村乡土人才类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学科)分类,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为县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该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如实向奖励委员会介绍,奖励委员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奖项和等级,并形成奖励决议。
  第三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审定、表决规则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为有效;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应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本着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奖励委员会评定的结果,在《马关潮》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需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清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第三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四十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四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荐部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凡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部门(单位)负责调处,并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推荐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项目,奖励委员会不提交审核授奖。
  第四十二条  对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奖励办公室应及时向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报告,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获奖项目提出等级偏低的异议,奖励委员会不予复评,但允许撤回,可在下一年度重新推荐。对未获奖的项目提出要求奖励的意见,奖励委员会一律不予复议,但允许在下一年度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局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创新人才奖、科学技术普及奖、优秀农村乡土人才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7000元,三等奖5000元;科技创新人才奖每项1000元;优秀农村乡土人才奖每项1000元;科学技术普及类科普贡献奖每项2000元,科普创作奖每项1500元。其奖金分配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的原则,直接奖给获奖者或获奖单位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励项目单项奖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人数不超过9人;二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人数不超过7人;三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2个,人数不超过5人。
  第四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的业绩,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评定技术职称和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由县本级财政单列,纳入当年预算列支。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造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一切荣誉,并承担因此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交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推荐文山州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从获得县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中产生。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0日印发的《马关县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办法》(马办发〔2001〕4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科技 奖励办法△ 通知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 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20日印发
                                    (共印1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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