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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城规划区内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限期动工建设的通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3/30

  近年来,我县大力加强土地市场建设,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使全县城镇建设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县城规划区内部分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时限动工建设,导致土地长期闲置既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又影响市容市貌。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推进我县文明县城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对在县城规划区内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限期动工建设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县城规划区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满一年的,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限动工建设,并且建设的建筑物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二、凡在县城规划区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必须在2007年5月31日前按照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建设,建设的建筑物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竣工投入使用。对不按规定时限动工建设的,将从2007年6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的土地闲置费;对已满两年,又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动工建设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在县城规划区内未出让的国有土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按建设部门的要求,砌筑围墙做外表面粉刷。若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时限建设的,由建设部门组织施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设    公告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30日印发
                                    (共印1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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