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财政部下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请十一届县委第八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1996年9月1日以来所执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开支标准进行调整。现将《马关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原马政办发〔1996〕19号文件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马关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财政 差旅费△ 通知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12日印发
(共印135份)
马关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费的等级开支标准(见下表):
项目等级职务标准 |
火车 |
轮
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 |
住宿费标准 |
省外 |
省内 |
昆明 |
外地州市县 |
州内县 |
本县范围 |
副县级以上人员 |
硬席车 |
三等舱位 |
普通舱位 |
据实报销 |
150 |
150 |
120 |
100 |
凭
据
报
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车 |
三等舱位 |
普通舱位 |
据实报销 |
100 |
100 |
100 |
80 |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第四条 住宿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结余部分50%发给个人。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出差从异地乘坐夜车返回马关,当天的住宿费凭据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报销。
(四)工作人员在本县范围内出差,凭住宿费单据按实报销。但每天的报销金额不得突破20元,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无住宿费单据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事先须经县级领导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否则,财务部门只按应乘坐的普通工具的直线票价折抵后给予报销,超出部分的票价由个人负担。
(三)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凭据报销。
下列人员不属差旅费开支的范围:
(一)探亲、访友人员;
(二)参加个人之间的追悼会的人员;
(三)应邀以个人名义参加各种校友会、同学会、联谊会、县庆、校庆等人员;
(四)未经批准并以个人名义参加各种群众性组织,团体自行组织的各类会议和集会的人员;
(五)个人违法犯罪受法院、公安和检察机关传讯及到法院应诉的人员等。
第六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七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住勤伙食补助标准:
(一)县外出差的住勤伙食补助标准:
出差人员的住勤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30元。
(二)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12小时,发给40元伙食补助费。
(三)县内出差的住勤伙食补助标准:
1.县级单位到各乡镇检查指导工作,蹲点、参加各种工作组、队的出差人员以及各乡镇到马关县城或其他乡镇的出差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0元;县级和马白镇、驻马单位到马白镇属塘子边、兴隆街、板子街、海子边四个社区所辖范围的,不发给伙食补助。其余各乡镇工作人员到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委会管辖范围的,也不发给伙食补助。
2.乡镇级单位人员在本乡镇范围内(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委会管辖的范围内除外)进行流动性工作,每人每天补助5元。
第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住勤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途中伙食补助标准:
(一)县内出差的途中伙食补助标准:
1.县级单位工作人员从马关县城到篾厂、古林箐、金厂和上述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的当天,不论是否返回,属乘坐营运客车的,发给伙食补助10元,属自带车辆的,发给伙食补助8元;到其他线路出差,凡单程旅途在60公里以上的,亦按此规定执行。
2.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到仁和、木厂、都龙、夹寒箐、小坝子、坡脚、南捞、八寨、大栗树和上述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的当天,不论是否返回,属乘坐营运客车的,发给伙食补助费8元;属自带车辆的,发给伙食补助6元;到其他线路出差,凡单程旅途在六十公里以下的,亦按此规定执行。
3.工作人员到本条第(一款)1、2项规定的地区出差返回工作单位的当天,属乘坐营运客车的,发给伙食补助费6元;属自带车辆的,发给伙食补助费4元。
(二)县外出差的途中伙食补助标准:
1.单程旅途在60公里以上不足120公里的或旅途时间在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可按出差半天处理,发给伙食补助费15元。属自带车辆的发给伙食补助费12元。
2.单程旅途60公里以下或旅途时间在3小时以下的,当天工作往返达到本款第一项规定的,也可按半天计算,发给伙食补助15元。属自带车辆的发给伙食费12元。
3.单程旅途在60公里以上或旅途时间在3小时以上,当天工作往返的,按一天计算,发给伙食补助费30元。属自带车辆的发给伙食补助费24元。
(三)工作人员步行出差途中伙食补助标准:
1.10公里以上不足30公里,发给伙食补助8元;
2.30公里以上,发给伙食补助10元。
(四)乘车单程旅途在15公里以内,步行10公里以下的,均不发给途中伙食补助。
第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遣派、抽调、借用到外地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卧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随同居住的父母、配偶、16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均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由调入单位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是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的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来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路线、定时间、严格审批。出差期间有接待任务或被接待的,不再报住勤伙食补助费或途中伙食补助费。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差旅费提高后,在部门包干经费中报销。
第十七条 县属企业单位的出差人员,可根据本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参照本规定执行。
我县县级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驻县外机构工作人员出差,一律按所驻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省、州驻马单位的出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驻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按总后勤部制订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