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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拔尖农业乡土人才评选和管理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21/08/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农业乡土人才资源,推进我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人才管理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拔尖农业乡土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群众认可的涉农从业人员。

第三条 拔尖农业乡土人才的评选工作遵循“个人自愿、组织推荐、公开平等、德绩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拔尖农业乡土人才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农业农村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科技局依据本办法组建马关县农业乡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拔尖农业乡土人才的评选、管理、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拔尖农业乡土人才的评选对象为在本地实际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从事相应行业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涉农从业人员,包括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农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技实体、各类民办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农机等土专家、田秀才、种植养殖能手、中药材乡土人才;以及从事农业观光旅游、设施农业、现代农业、数字农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农产品营销等活动的带头人。

第七条 拔尖农业乡土人才分为生产型人才、经营管理型人才、服务型人才、中药材乡土专家四类:

(一)生产型人才。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水产养殖的从业者。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农产品加工能手。

(二)经营管理型人才。是指从事农产品经营、流通的从业者。主要包括农村开办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或经营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者、农村经纪人等。

(三)技能服务型人才。专门或主要从事农业技术服务,具有较高技术和服务水平,服务对象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农业技术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动物疫病综合防治员、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员、肥料配方能手、农机驾驶能手、农机维修能手、农业能工巧匠等。

(四)中药材乡土人才。是指在从事中药材种植、管理、收购、加工以及中药材康养等,兼具科技和经营技术的乡土人才。

第八条 拔尖农业乡土人才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 生产型人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农作物新品种培育、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诊治、农畜水产品检测、作物栽培、新品种推广、改良、农产品加工等方面有独特技艺,获得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认可。

(二)相关产品或技艺在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中获奖。

(三)其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成果在农业生产实践和推广中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经营管理型人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农业经营领域有独到见解和做法,自身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并带动周边农民增收。

(二)参加过县级以上农产品展示展销会。

(三)以经营促生产,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推动地方特色产业规模发展。

第十一条 技能服务型人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特种养殖及产品开发、观光农业、生态农业、数字农业、智慧农业、创意休闲农业等领域有较高技艺、技能。

(二)在农机具制造和维修、农机驾驶等方面有独特技艺,获得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认可。

(三)为周边群众或相关涉农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并得到群众或相关涉农企业认可。

第十二条 中药材乡土人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技创新意识强。善于学习中药材新知识、新技术,围绕中药材增效增收,因地制宜,大胆试验,开展先进实用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积极引进和培育新品种,探索和试验推广新技术。

(二)生产技术水平高。在中药材产业领域拥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过硬的技能。

(三)生产经营效益好。从事中药材种植、加工具有一定规模,能充分利用自身技术优势,积极开展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第三章 推荐和评选

第十三条 拔尖农业乡土人才推荐坚持组织推荐、社会举荐、活动评荐、个人自荐相结合。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得申报农业乡土人才。

第十四条 拔尖农业乡土人才评选按照选拔条件,实行自下而上进行推荐、筛选。采取本人申报、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办法,具体程序:

(一)所在村委会(社区)负责推荐,填写《马关县拔尖农业乡土人才申报表》,并附事迹说明和有关资料,由其所在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科技局;

(二)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后,由县农业乡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农拔尖业乡土人才,并进行公示;

(三)马关县农业乡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对评选确定的拔尖农业乡土人才,纳入马关县拔尖农村乡土人才库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马关县拔尖农业乡土人才每年进行一次评选。

第四章 管理和培训

第十六条 拔尖农业乡土人才实行县、乡两级管理。县级负责建立和维护全县拔尖农业乡土人才库,并加强对拔尖农业乡土人才管理和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统筹;乡(镇、场)负责对拔尖农业乡土人才的日常管理,承担拔尖农业乡土人才的具体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县农业乡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计划地对拔尖农业乡土人才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拔尖农业乡土人才接受科技知识的能力,提高应用新技术新方法解决现实生产问题的能力,提高拔尖农业乡土人才创新创业和致富的能力。每年培训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建立拔尖农业乡土人才的联系制度,及时掌握拔尖农业乡土人才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对其经营活动、继续教育、科技成果、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跟踪考核,支持并帮助拔尖农业乡土人才解决实际困难。每年组织县农业技术专家进村入户对拔尖农业乡土人才开展指导不少于2次,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拔尖农业乡土人才与有关技术专家、科研院所长期联系制度。

第五章 优惠条件

第十九条 对被评选为拔尖农业乡土人才的,由马关县农业乡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马关县拔尖农业乡土人才证书》,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州等各类人才专项。

第二十条 对被评选为拔尖农业乡土人才的,在开展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农民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科技服务、申报扶持农资或资金、继续教育、考察、学习、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二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拔尖农业乡土人才,属于其名下或其起到具体带动作用的合作社,在认定县级示范社时给予优先。

第二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拔尖农业乡土人才,属于其名下或其起到具体带动作用的合作社、小微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在创业贷款、贷免扶补、县级合作社认定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拔尖农业乡土人才数据库,各乡(镇、场)负责做好拔尖农业乡土人才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农业农村科技局建立拔尖农业乡土人才资源信息库。

第二十四条 拔尖农业乡土人才认定实行动态管理,2021年全面评选一次拔尖农业乡土人才,认定名额不少于500名,以后每年评选不少于200名。2021年拔尖农业乡土人才评选工作于12月30日前完成,以后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评选确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拔尖农业乡土人才资格。

(一)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二)出现农产品质量问题的;

(三)发生农业污染行为的;

(四)未产生示范带动作用或示范带动作用不明显的;

(五)其他不再适宜纳入农业乡土人才管理的。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工作领导,将拔尖农业乡土人才工作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工程项目来抓,并作为各级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农业农村科技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从统筹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拔尖农业乡土人才资源开发的实施意见和年度计划。

第二十六条 加大对拔尖农业乡土人才开发的投入,支持拔尖农业乡土人才创办科技示范基地、优质品种示范园、农业产业园、农业观光园等,对拔尖农业乡土人才创办的发展前景好、示范辐射作用强的生产项目,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创业贷款、生产技术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支持能工巧匠“带徒弟”传授技艺,特别是对濒临失传的涉农传统技艺要进行挖掘整理,使能工巧匠后继有人;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多方筹措资金,为拔尖农业乡土人才开发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要充分发挥拔尖农业乡土人才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拔尖农业乡土人才牵头组织农民建立各类新型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和协会组织,创办经济实体,引导农民进行规模化生产,带动周围群众及周边地区发展特色农业和高效农业。充分发挥拔尖农业乡土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拔尖农业乡土人才开办技术培训班、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面向农民普及推广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科技素质,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第二十八条 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拔尖农业乡土人才加入党组织,推荐事迹突出、带动作用明显的拔尖农业乡土人才参加各级先进事迹和劳模评选;对政治素质好、创业创新能力强的农业乡土人才,要推荐拔尖农业乡土人才进村级班子或作为村级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同时,经常关注拔尖农业乡土人才的生产和生活状况,及时反映拔尖农业乡土人才的呼声和需求。

第二十九条 大力宣传拔尖农业乡土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对拔尖农业乡土人才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的宣传,创造有利于拔尖农业乡土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马关县拔尖农业乡土人才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马关县拔尖农业乡土人才评选和管理办法》,为规范马关县拔尖农业乡土人才的认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拔尖农业乡土人才,指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群众认可的涉农从业人员。

第三条 马关县2021年全面开展认定一次拔尖农业乡土人才认定工作,认定名额不少于500名,以后每年评选不少于200名。

第四条 马关县拔尖农业乡土人才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突出产业特色的原则;认定工作遵循“个人自愿、组织推荐、公开平等、德绩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马关县拔尖农业乡土人才认定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马关县农业农村科技局组织实施,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凡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为当地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作出贡献,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劳动者都在拔尖农业乡土人才认定范围,不考虑户籍问题。

第七条 拔尖农业乡土人才的评选对象为在本地实际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从事相应行业一年以上,并有一定成效的农业从业人员,包括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农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技实体、各类民办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农机等土专家、田秀才、种植养殖能手、中药材乡土人才;以及从事农业观光旅游、设施农业、现代农业、数字农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农产品营销等活动的带头人。

第八条 拔尖农业乡土人才的认定,原则上从技术水平、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示范带动范围和群众认可度等方面作为认定参考依据。凡申请参加拔尖农业乡土人才认定的人员,必须热爱农业农村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良好思想道德,有一定的群众公认度。

第九条 马关县拔尖农业乡土人才面向全县范围,在从事农业产业的农业农村从业者中认定,具备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居住1年以上的外来人员,年龄在18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并符合下列共性标准:

(一)基本素质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具备一定的科技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不良作风,身体健康,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专业能力强。具有一定专业技能,且从事该项技能或产业在1年以上,并获得该项技能相关证书,或该项技能获得社会其他形式认可。

(三)职业绩效好。所从事技能或产业获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对当地产业发展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群众公认度高。

第十条 拔尖农业乡土人才主要是由生产型人才、经营型人才、服务型人才、中药材乡土人才组成。

(一)生产型人才。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水产养殖的从业者。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农产品加工能手。

(二)经营管理型人才。是指从事农产品经营、流通的从业者。主要包括农村开办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或经营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者、农村经纪人。

(三)技能服务型人才。专门或主要从事农业技术服务,具有较高技术和服务水平,服务对象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农业技术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动物疫病综合防治员、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员、肥料配方能手、农机驾驶能手、农机维修能手、农业能工巧匠等。

(四)中药材乡土人才。从事中药材种植、管理、收购、加工以及中药材康养等,兼具科技和经营技术的乡土人才。

第十一条 生产型人才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农产品加工能手三类:

(一)种植能手。种植能手的名称为“种植作物名称+种植能手”,如粮食种植能手、蔬菜种植能手、水果种植能手、茶叶种植能手、甘蔗种植能手等。种植能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种植年总收入在10万元(其中粮食5万元)以上;

2.带动农户在10户以上;

3.种植规模达到要求,其中粮食作物种植规模为40亩以上,蔬菜类、水果、茶叶、蚕桑、烤烟等种植规模为30亩以上,甘蔗种植规模100亩以上。

(二)养殖能手。养殖能手的名称为“养殖品种名称+养殖能手”,如生猪养殖能手、肉牛养殖能手、家禽养殖能手、水产养殖能手等。养殖能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养殖年总收入在10万元以上;

2.带动农户在10户以上;

3.养殖规模达到要求,其中能繁母猪存栏10头以上、育肥猪年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能繁母牛存栏10头以上、肉牛出栏20头、羊存栏50只、蛋鸡存栏2000只、肉鸡出栏5000只、兔存栏500只、水产养殖10亩以上或年产30吨、蜜蜂20箱。

(三)农产品加工能手。主要是指以专门从事农产品加工为主要收入来源,达到一定规模,对本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业主。农产品加工能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

2.固定资产投资20万元以上,且从业2人以上;

3.年总收入1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经营管理型人才主要包括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开办人才、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领办创办人才、农村经纪人等:

(一)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开办人才。指以自有或合伙拥有生产资料或资金,从事农产业经营,有一定规模并有一定经济收入、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或能解决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业户、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开办及主要经营者。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开办人才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要求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

2.从业人员3人以上,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

3.年总收入20万元以上。

(二)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等实体的业主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业人员3人以上;

2.稳定经营1年以上;

3.年总收入30万元以上。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领办创办人才。农民专业合作社理、监事长以上成员、家庭农场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领办、创办人才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领办、创办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当地应具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社员不少于20人;

2.年经营性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四)农村经纪人。专业从事提供农产品供求信息、传播科技信息、贩销农产品等各种中介服务活动,有益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并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的从业人员,年总收入20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技能服务型人才主要包括动物疫病综合防治员、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员、肥料配方能手、农机驾驶能手、农机维修能手、农业能工巧匠等:

(一)动物疫病综合防治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动物疫病防疫、诊疗1年以上,获得县级行业部门认证或取得相关行业资质证明和证书;

2.年服务农户100户以上;

3.服务年总收入超过5万元。

(二)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植物病虫害防治1年以上;

2.年服务农户100户以上;

3.服务年总收入超过3万元。

(三)肥料配方能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肥料配方1年以上;

2.年服务农户超过50户或配方施肥面积超过1000亩;

3.服务年总收入超过3万元。

(四)农机驾驶能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合法有效农机驾驶证,从事农机驾驶5年以上,5年内未出现农机驾驶事故;

2.年服务农户50户以上或农机操作面积300亩以上;

3.年总收入5万元以上。

(五)农机维修能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维修农机具20台次以上;

2.服务年总收入5万元以上。

(六)农业能工巧匠。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机维修、农村能源、特种养殖及产品开发、观光农业、生态农业、数字农业、智慧农业、创意休闲农业等领域有较高技艺、技能,年总收入在5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中药材乡土人才主要包括中药材种植人才、中药材经纪人、中药材加工人才、中药材康养人才等:

(一)中药材种植乡土人才。中药材种植乡土人才的具体名称为“种植中药材名称+乡土人才”,如砂仁种植乡土人才、草果种植乡土人才、重楼种植乡土人才、三七种植乡土人才等。中药材种植乡土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中药材种植、管理1年以上;

2.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并带动农户在10户以上;

3.中药材种植规模达到要求,其中,种植砂仁50亩以上、草果50亩以上、三七30亩以上,黄精、重楼及其他中药材种植10亩以上。

(二)中药材经纪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中药材购销1年以上,中药材购销覆盖农户50户以上;

2.为20户以上农户提供产品供求信息;

3.年总收入50万元以上。

(三)中药材加工人才。从事中药材加工1年以上,且年加工收入10万元以上。

(四)中药材康养人才。从事中药材康养1年以上,且年收入1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个人自愿申报,符合农业拔尖农业乡土人才认定标准的个人向所在村委会或社区进行申报并填写申报表《马关县拔尖乡土人才申报表》,并附事迹说明和有关资料,同一个人不能同时在本县区域内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 村委会(社区)推荐。村委会(社区)对自愿申报的个人,按照马关县拔尖乡土人才认定标准以及群众评价情况,对符合的申报个人填写推荐意见后,向乡(镇)政府推荐。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初评。所在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登记后,根据拔尖乡土人才标准,开展拔尖乡土人才初步评定,由其所在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呈报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科技局评审。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后,由县农业乡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拔尖农业乡土人才,并进行公示;评审后的拔尖农业乡土人才名单在县、乡、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登记、颁发《马关县拔尖乡土人才证书》,同时录入马关县乡土人才库。《马关县拔尖乡土人才证书》由县农业乡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备案。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将登记和颁证的农村拔尖农业乡土人才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文字解读】马关县拔尖农业乡土人才评选和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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