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以及改装射钉枪,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邮寄枪支、弹药及配件、爆炸物品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及配件、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走私枪支、弹药及配件;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三、严禁将射钉枪改装为杀伤性武器;严禁非法持有、买卖、使用改装射钉枪;严格实行销售射钉枪实名登记制度并建立供销台账。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改装射钉枪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六、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或0876-7128120;举报信件邮寄地址:马关县运动场16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邮政编码66370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