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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发〔2015〕39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更新时间:2018/07/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现将《马关县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

 

马关县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校园环境,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全县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严格遵循“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原则,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制度。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主要内容:1.交通安全。即学生离返校路途中和学校组织集体活动路途中的交通安全。2.食品卫生安全。即师生在校园内食堂就餐,在校内小卖部及校门口小摊点购买食品以及饮水、卫生保健等安全。3.消防安全。即学校在防火、防雷以及用电等安全。4.活动安全。即师生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及参加公益性活动、春游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等安全。5.治安安全。即学校内部治安和校园周边治安安全。6.校舍安全。即学校内部各种建筑物使用安全7.教学实验安全。即教学实验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储藏、搬运、使用安全,职业中学的教学实习、生产实践安全。8.自然灾害防范安全。即地震、雷电、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安全。9.设施安全。即校舍附属物、体育活动设施等安全。10.其他方面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完善学校安全工作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全力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创建良好办学环境,确保师生人身及公共财产不受侵害。

第五条 县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局局长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为分管工作的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拟定学校安全工作保障措施;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全县教育系统预防突发事件工作预案,指导学校处理师生伤害事故,参与全县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收集上报教育系统安全信息,组织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学校要及时成立由校(园)长任组长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专项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第八条 制定学校安全管理目标,签订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并纳入年度考核。

第九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师生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的培训,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条 加强与学生家长沟通联系,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障碍疏导,积极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引发事故。

第十一条 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定期排查校舍安全隐患,为师生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二条 加强教师工作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三条 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对不能整改的隐患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积极做好隐患整改及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前提,安全是第一责任”理念,把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作为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首要任务,全面落实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校(园)长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分管副校(园)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师生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与日常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以“安全生产月”、“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119消防日”、“防灾减灾日”等为契机,以“三生教育”为载体,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第十七条 确定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为“安全教育周”,聘请公安、消防、道路交通等专业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专题培训。定期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森林防火、防溺水、医疗卫生及食品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门卫24小时值班制度。寄宿制学校、县城区学校、乡镇(场)中心学校必须配备专职安保人员,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对外来车辆和人员、学生出入学校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预警机制,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营造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良好治安环境。

第二十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督办制度。县教育局每学期对县城区学校、乡镇场各中心学校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工作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乡镇场中心学校每学期对所属学校开展不少于二次的安全工作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难以整改的及时上报;学校每两周开展一次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动态式安全隐患台账;每次检查必须详细填写《马关县学校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并上报教育局安保股;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项对照《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和《马关县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自检自查。

第二十一条 认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制度。寄宿制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二次,非寄宿制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学生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学校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严格师生外出报批制度。学校组织的师生外出集体活动要事先向县教育局挂钩联系领导报告,经挂钩联系领导同意后,填写《云南省教育管理部门教育教学活动审批表》报县教育局审批、备案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大型集体活动管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要以安全为原则;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校长必须认真审查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第二十四条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与学习无关的商业性活动,严格遵守法定教育时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应报县教育局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堂、小卖部管理。学校食堂必须证照齐全,从业人员必须持证、着装上岗,不得购进、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和“三无”食品,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登记制度和食品留样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储藏、检验等各个环节,避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严格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规范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畅通;对师生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和演练,积极组织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七条 不得安排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疾病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组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对已被告知有特殊体质或特定疾病的学生,不得安排不适宜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校要将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一旦发生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并严格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第二十九条 建立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安全教育防范制度。积极开展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专项活动,寒暑假前及时印发《告家长书》,明确收放假时间;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防范孩子溺水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

第三十条加强路途安全管理,严防因责任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发生途中道路交通事故。加强城市交通管制,确保学生上学安全;严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学生骑机动车上学,未满12岁学生禁止骑自行车上学;学校不得用车辆接送学生;幼儿阶段的非寄宿制学校,家长每天要持接送卡接送孩子;寄宿制中小学周末学生往返学校途中一律实行家长亲自接送或由家长代表轮流接送学生制度,往返学校路途较远确实需要乘车的,学校要建立乘车学生信息台账;督促教育学生乘坐具备客运资质的客运车辆;遇有灾害性天气及其他特殊情况,学校需调整放假时间的,需县教育局同意后方可调整。

因家校路程较远,星期五下午需要提前上课、提前放学的学校,可以按照13:00上课,小学15:10放学,中学15:35放学制度执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参照本条规定,结合本校(园)实际制定管理制度,报教育局和当地党委、政府备案;调整作息时间的学校,要通过家长会、《致家长的公开信》、手机短信等形式告知家长。不需提前上课的学校,按常规时间作息。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确保安全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寄宿制学生管理,建立健全寄宿制学生档案,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宿舍管理,实行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制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宿制度;有条件的寄宿制学校要配备生活指导教师,与学生同吃同住,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楼梯间设立警示标志,楼梯通道内安装应急照明灯,合理安排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间,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运动会、体育课教学、体育训练等课外活动的科学安排。对存在伤害事故隐患的运动项目(如跳高、投掷、跳远、跑步等)要设置保护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该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不能让有特殊体质或疾病的学生参加不适宜的体育锻炼。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财务收支合规。坚持财务公开制度,将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全体教师公开,增强财务管理透明度;做好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工程决算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 严格做好各类考试保密工作,周密组织考试,严格按规程操作,确保考试安全。

第三十七条 全力改善民办教育办学条件,加大对民办教育办学资质审核;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责令存在安全隐患的民办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或关闭。

第三十八条 对学校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和新建时,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施工规范要求;开学前必须对全校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九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四十条 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做好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等记录台账。安全档案作为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置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如果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时与受害学生或家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事故处置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重大事故或重大情况及时上报,不得虚报瞒报。

第四十三条 发生师生伤亡、学校财产严重损失等安全事故,学校要迅速采取措施,积极协调配合公安、消防、医疗救助等部门做好现场救护及保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力争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积极做好突发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县教育局及当地党委政府;县教育局和乡镇党委政府要在2小时内向县委办、政府办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十四条 每学期结束各学校要详细填写《马关县学校师生非正常伤亡统计表》报教育局安保股。

第四十五条 鼓励和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工作。统一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购买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为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购买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做好辖区内的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处置校内外矛盾纠纷及各项事故。

第四十七条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城区学校及附近交通疏导和治安管控;积极参与处置涉校纠纷及“校闹”事件;积极开展校园法制宣传教育。

第四十八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区重点路段的交通疏导;成立护学岗,督促引导学生安全过马路。

第四十九条 县卫生局负责做好学校疾病防控,疫苗接种及学生体质检测等工作。

第五十条 县食药监局负责做好全县学校食堂规范化建设和评级,负责做好管理人员培训。

第五十一条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普法、依法治校、校园法制教育及涉校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消防大队负责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演练及抢险救灾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校内外的超市、小卖部、小摊点整治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县地震局负责做好学校防灾避险、地震逃生等科学自救知识的宣传培训。

第五十五条 县文体广旅局负责做好校园安全知识宣传及报道;做好校园周边网吧、非法出版物及影像制品清理等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所在学校或者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三)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五)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五十八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处理:

(一)因工作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及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二)对不稳定因素或内部矛盾化解处置不及时,出现群体性事件、纠纷、械斗、重大刑事案件、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

(三)出现责任事故谎报、瞒报或迟报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郭染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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