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马关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马关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有效保护和传承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有效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县人民政府行文公布的,承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和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 认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学术道德、职业道德和严谨务实学风;
(二)完整熟练掌握某项目传统知识或特殊技艺,并具有传承能力;
(三)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
(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师承脉络清晰,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的从业经历。
第五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以及不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步骤:
(一)经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同意后,由个人向所在乡(镇、场)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所在乡(镇、场)审核同意后报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请人属县直属单位或社会团体的,经县直属单位或社会团体同意、推荐,报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请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八条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材料和推荐意见,组织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评议,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拟推荐名单。
第九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县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原则上每2年认定和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 各乡(镇、场)、县直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要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保护、培养和管理工作:
(一)项目所在辖区的乡(镇、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
(二)各乡(镇、场)、县财政、县民宗等部门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从事的具有重大意义的传承活动或项目给予帮助,并在经费上给予扶持,特别是对因生活困难而无法正常开展传承活动的传承人要给予重点扶持;
(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承活动场所,鼓励他们培养新的传人,依法开展传艺、讲学及艺术创作、研究等活动;
(四)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和需要保密的工艺技术依法实施保护;
(五)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开展健康有益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时,要注意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积极性,用他们所掌握的知识、技艺为当地的文化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经常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研讨、展示和传播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活动,给予资金扶助,促进交流与合作。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宣传,以扩大影响,提高社会地位;
(七)各乡(镇、场)、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报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低于5万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出版、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上报和其他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需要资助的,应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项目传承活动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传承谱系、目前的工作生活及开展传承活动的情况介绍;
(二)申请项目的濒危状况说明;
(三)申请资助的经费数额;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各乡(镇、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资助协议书的内容对受资助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所在乡(镇、场)备案;
(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积极地传授技艺,培养新人;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代表性传承人在民间开展传统文化活动时,需向所在乡(镇、场)报告,组织重大活动时需向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如遭遇不可抗拒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传承的重大事件,代表性传承人应及时向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执行;
(七)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汇报传承情况。
第十六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在每年年底将省、州、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汇总集中存档。
第十七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考评,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财政每年每人安排1000元传承补助经费,专项用于代表性传承人的“授徒、传艺、交流”等特定用途。
第十八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待遇取消情形:
(一)触犯国家法律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和待遇;
(二)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和待遇;
(三)代表性传承人去世后,由其所在乡(镇、场)在6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年的传承补助继续发放,从次年起停发。
第十九条 代表性传承人因健康原因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由其所在乡(镇、场)报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县人民政府重新认定公布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资格,但不再发放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马关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