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县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政办发〔2021〕39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除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外的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公布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
县工信商务局(县口岸办、县无线电管理办、县中小企业局)
县教体局
县民族宗教局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县司法局
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金融办)
县人社局
县自然资源局
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
县交通运输局
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县畜牧兽医局)
县水务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医药局、县防治艾滋病局)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应急局
县审计局
县外办
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府食品安全办)
县林草局
县统计局
县扶贫局
县医保局
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县政务服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共资源交易局)
二、其他有关单位
县税务局
县气象局
县邮政局
县地震局
县档案局
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及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才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本通知公布的制定主体之外的其他县级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管理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均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其主管部门制发。本通知中未列出的其他单位,只要符合《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的规定,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今后,因工作需要和机构改革需要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2月23日印发的《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县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马政办发〔2017〕33号)同时废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