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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规〔2021​〕2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1/09/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马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7月22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马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马关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云农经〔2020〕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及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按照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是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各村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是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各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确保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集约节约、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五条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占用生态红线和生态公益林,应当避开各类自然保护地。

第六条 依法保障村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和房屋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一户一宅”的原则,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进行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农村村民,在本村民小组内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

(一)是本村民小组成员;

(二)达到法定婚龄;

(三)未享受过宅基地分配待遇;

(四)原家庭不存在一户多宅。

第九条 “一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为准,但在本村民小组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一户”:

(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

(二)有两个以上子女,且之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三)其他规定可认定为“一户”的。

第三章 用地计划及标准

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应从选址源头上做好管控,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合理利用和集约节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的,不得新占其他土地。严格落实农村建房行为“八不准”规定,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对于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宅基地建设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需符合村庄规划或国土用途管制要求,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农村宅基地实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各乡镇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宅基地建设用地计划报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汇总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并由县自然资源局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四章 申请报批

第十二条 按照“村民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模式,优化宅基地用地审批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乡镇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管机制,组建一站式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村民使用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简化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受理审批事项和办理许可审批。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一)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的;

(二)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的;

(三)因村镇规划调整、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或者移民搬迁,需要异址新建的;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损毁,需要异址新建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一)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二)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三)存在“一户多宅”或者对历史建成的宅基地超过分户后宅基地合计面积标准,在符合分户条件且符合村庄整体风貌或整治后与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的情况下,视为多户合并建房的每一单户;

(四)其它规定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

第十六条 村民宅基地申请报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村民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提供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申请在原址翻建、改扩建的,需提交原宅基地使用证明、四至边界权属清晰证明;申请异址新建住宅的,需提交原宅基地使用证明并承诺交回集体或者恢复成耕地,除分户居住或其他不需拆除原宅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情形外。

(二)初审。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资格条件,属拆旧建新或使用原宅基地的,要对原宅基地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属新申请宅基地的,应按照本村宅基地的规划方案和分配原则。村民小组自收到申请后5日内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公示。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结束后,村民小组将村民宅基地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小组内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小组签署意见,将村民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公示资料等材料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复审。

(四)复审。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复审资料后,应重点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用地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审查。复审通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连同有关申请资料、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材料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五)审批。乡镇受理宅基地审批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宅基地申请是否经过村民小组公示或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若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自作出准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报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对审核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农村宅基地申请的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村民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同时,也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及审批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村民应当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之日起2年内,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规划和面积进行建盖,超过2年未建成使用的,由村民小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村民建设住宅竣工后应当及时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由县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核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五章 宅基地退出与收回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鼓励村民小组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来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村民宅基地用地的需求;鼓励、引导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实行宅基地有偿退出,盘活闲置宅基地,通过招商引资,发展乡村旅游,壮大集体经济,增加村民收入。

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已有宅基地的,可以向村民小组申请退出,由村民小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有条件的,可实行有偿退出与收回。

第二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小组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三)闲置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四)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五)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无人继承宅基地地上房屋的;

(六)批准异址新建的原宅基地;

(七)其他情形的。

为了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而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村民小组应建立宅基地收回台账,对储备宅基地做好管理并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应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农业农村科技、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林草、水务、生态环境、公安等多部门参与的综合协调机制,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和互通。

第二十七条 部门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计划按年度报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分配方案制定、联合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巡查、查处等工作;负责宅基地备案。

(二)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村庄规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联合农业农村科技局等部门开展违法用地巡查、查处工作;负责宅基地规划许可审批备案。

(三)住建、综合执法、水务、林草、交通、路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服务工作,从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镇和国土规划中心、应急管理中心等站所抽调人员组建乡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一站式服务办理窗口,向村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提供政策咨询,加强对村民宅基地申请流程管理,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即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有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测量、确定位置,竣工后,乡镇政府要组织人员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负责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的巡查,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积极配合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和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查处村民各种违法用地、建设行为。

(五)村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的指导下认真执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将宅基地分配和申请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开展宅基地资格认定;审查村民宅基地申请,制定宅基地分配方案,做好宅基地收回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指导村民依法用地建房,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建设行为,并向乡镇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从事宅基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相冲突的适用前述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4年9月30日止。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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