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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3/16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一)加大基层公务员招录退役军人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强边固防工作,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迪庆州所辖县、乡逐步扩大招考数量。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高校毕业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云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大事业单位招聘退役军人力度。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军人,各地各部门要统筹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面向退役军人开展定向招聘工作。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和边境县、市及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照规定提前转正定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就业任职。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每年在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时,做好统筹安排,提供部分岗位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中小学行政、工勤空岗优先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和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并适当增加学校接收安置指标数。“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等基层服务项目招聘教师,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均可报名参加,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待遇。将具备符合规定教师资格的退役军人纳入中小学兼职教师选聘范围。鼓励学校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选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担任国防教育辅导员、军训教官、驻校教员、校园安全保卫人员等,加强师生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巩固学校思想文化阵地,提高教学和校园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鼓励为学校提供安保服务的有关企业聘用退役军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引导退役军人参与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培养村级组织带头人,推动优秀退役军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村“两委”班子,进一步提高退役军人在25个边境县、市等的农村基层组织中任村“两委”委员的比例。鼓励复学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一村一名大学生”、“三支一扶”等计划,反哺农业农村。在农业经理人、乡镇人民调解员等招聘中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充实乡村建设人才队伍。鼓励各地通过适当方式引导退役军人参与农村环境整治提升、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基本公共服务活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国有企业招录(聘)退役军人力度。省属及州、市、县、区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录(聘)人员时,拿出不低于当年新增岗位的5%定向招录(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招聘信息同步提交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网上公开发布。鼓励中央驻滇国有企业定向招录(聘)退役军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民营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鼓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有关民营企业建立常态沟通机制,签订协议,开展就业合作,专招、直招退役军人。对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在工商联执委等任职推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引导中小微企业吸纳更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工商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公安辅警、应急救援、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优先招录(聘)退役军人。各地应根据招聘需求,在公安辅警招聘工作中,每年拿出一定比例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军人;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聘工作中,招聘单位应拿出不少于年度消防员招录总规模1/3指标定向招录退役军人;在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聘工作中,鼓励招聘单位拿出相应比例岗位定向招录(聘)退役军人;在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招录(聘)工作中,每年拿出一定比例岗位定向招录(聘)退役军人。(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鼓励所有驻开发区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开发区内自行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各开发区在开展的特色招聘活动中设置退役军人招聘专区,定向提供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建立各开发区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岗位信息共享渠道,定期统计并与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享开发区内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数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优惠政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关证书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培训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税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教育培训

(十)开展适应性培训。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适应性培训工作由省、州市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及时组织实施,培训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落实。适应性培训要开展欢迎仪式,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强化政治意识和纪律意识,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宣讲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调适,促进角色转换;实施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创业形势,引导合理就业预期;组织人才测评,提供就业推荐、职业培训项目推介。(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

(十一)组织职业技能培训。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军人,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密切配合,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开展退役军人培训需求摸底,按照需求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提高培训后就业成功率。鼓励支持用人需求量大、技术含量高的民营企业通过加强与技工院校合作,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吸纳更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参加培训,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创业培训。鼓励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参加“马兰花”等各类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与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能力提升、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等行动,提升退役军人创业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地方农业执法骨干培训、农村创业创新培训、农机合作社运营管理培训等培训范围,有针对性地提升退役军人参与乡村振兴的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学历提升。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军人参加高职、专升本、成人本科、普通本科以及研究生教育的招考、复学、资助、培养及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中职教育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免试入学,报考高职院校免文化素质考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加分政策。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政策。(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十四)建设就业创业园地。开展“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审认定工作,遴选一批优秀机构和院校作为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为退役军人提供适应性培训、技能培训、就业推介、创业孵化、学历教育等服务。“十四五”期间,被认定为“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的机构和院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落实税收金融优待。各地税务部门通过“绿色通道”为退役军人优先办理涉税事项,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将退役军人纳入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群体,退役军人及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小微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应用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地方征信平台),开发更多适合退役军人的金融产品,支持退役军人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税务局、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创业和灵活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支持有意愿和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从事投资小、见效快、风险低的灵活经营活动。鼓励退役军人按照规定发展各类特色小店、摊点商铺,进入电子商务、网约配送、供应链管理、出行服务等领域创业就业,扩大经济收入来源,改善生活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场地、管理、卫生等费用优惠政策。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开发的经营场所可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提供给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经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支持返乡创业。聚焦乡村振兴战略,引导退役军人在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性服务业、文旅产业等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支持农村籍退役军人返乡就地就近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退役军人发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经营主体。大力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返乡创业项目、资金、土地和困难帮扶政策,紧密对接区域产业布局需求,依托职业院校、企业、农业园区等力量,推出一批实用性强、特色显著的乡村振兴特色专项能力培训项目。(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创业指导。各地要通过举办退役军人政策研讨、融资对接和创业成果展陈交流等活动,扩大影响、启迪创意、转化成果。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工作,增强和提升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服务保障

(十九)强化就业服务。充分用好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就业服务台账,促进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精准对接,强化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衔接,持续跟进落实实名服务。采取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基层摸排等方式,实现对系统内已登记未就业退役军人100%联系到位,对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精准开展困难帮扶。将残疾、下岗失业等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退役军人,以及残疾退役军人和长期失业退役军人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援助服务,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提供岗位信息。(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充分认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纳入综合考评和绩效考核内容,强化督促检查。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统筹用好财政资金,强化资金和绩效管理,加大力度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省直有关单位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工作推动。各地要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要素保障,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加强协同配合,凝聚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要建立工作推进调度机制,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定期调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省直有关单位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挖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托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大力宣传国家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有关政策,以开展“模范退役军人”、“最美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就业合作企业光荣榜”、“退役军人创业带动就业光荣榜”等评选推荐,以及组织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和优秀企业。对事迹突出的合作企业或企业家,积极纳入各级双拥模范、退役军人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等评选表彰范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云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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