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
为确保云南西畴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特作出本通告: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云南西畴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涉及的西畴县鸡街乡那马、海子村委会,广南县那洒镇龙汪洞村委会和篆角乡大坪村委会等核定标明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红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行业规划,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经济林木和植树造林,不得新葬、迁入坟地和建纪念碑等。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搬迁安置时一律不予补偿,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的工作调动、退役军人、婚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刑满释放回原籍人员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一律不得享受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政策。
三、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应当与工程所在地政府按照审定的《云南西畴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依据《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NB/T11173—2023)、《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NB/T10876—2021)、《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NB/T10338—2019)、《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NB/T10102—2018)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实物指标的真实、全面、准确,确保移民的合法权益。
四、工程建设征地区涉及的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移民政策法规宣传解释,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工程早日建成发挥效益。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