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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4/25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有效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50号)和《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预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将残疾预防融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民动员、科学施策、依法推进,不断增强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联防联控。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残疾预防工作格局。强化政府责任,加强跨部门协作,完善防治策略、制度安排和保障政策。落实单位、个人责任,调动社会积极性,形成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协同推进残疾预防的合力。

人人尽责,共建共享。倡导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把增强公民个人残疾预防意识和能力作为残疾预防的基础工程抓紧、抓实,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让残疾预防知识、行为和技能成为全民普遍具备的素养和能力。

系统推进,早期干预。全面实施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三级防控策略,着力推进关口前移、早期干预。针对各阶段主要致残因素采取综合干预措施,推进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提供系统连续的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服务。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残疾预防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全民残疾预防素养明显提升,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防控,残疾康复服务状况持续改善,残疾预防主要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四)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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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行动

(一)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

建立完善残疾预防科普知识资源库。在“云南省健康科普资源库”中开辟专门版块,提供平台链接供各地使用,遴选、推介一批残疾预防科普读物,不断更新充实资源库,推动各州、市在本级健康科普资源库中参照省级开展有关工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做好残疾预防宣传资源配置使用工作,通过专题专栏、专家讲座、公益广告等,积极开展残疾预防科普知识宣传普及,加强残疾预防精品栏目扶持,加大有关内容的节目创作播出力度。将出生缺陷防治等残疾预防核心知识纳入全科医生、专科医生、妇幼保健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残疾人工作者等职业培训课程和教材内容,培养一批具有残疾预防知识科普能力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助力残疾预防知识规范有效传播。(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残疾高发地区、领域及儿童、青少年、新婚夫妇、孕产妇、婴幼儿家长、老年人、高危职业从业者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主动提供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科普知识,普及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致残防控的科学知识、方法;加强伤病者、残疾人康复知识宣传普及,提升康复意识、能力。(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组织实施重点宣传教育行动。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重点利用残疾预防日、爱耳日、爱眼日、世界噪音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预防出生缺陷日、世界精神卫生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全国交通安全日等宣传节点,通过“12320”、有关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微博、内部刊物等渠道广泛宣传残疾预防知识。省、州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结合健康云南建设和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等行动,广泛开展残疾预防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残疾预防及残疾康复工作。采取手机互动体验、抖音达人合拍、残疾预防公益广告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形式和传播方式,提升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影响力、感召力、实效性,树立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增强人民群众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公众健康素养。(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消防救援总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

加强婚前、孕前保健。积极推进婚前保健,加强对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等的检查筛查,并提供婚前健康指导、咨询和医学建议。加强婚姻登记场所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建设,广泛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引导婚姻登记当事人自觉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机构应当科学设置婚前医学检查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深入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指导科学备孕,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等孕前优生服务,推进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做好产前筛查、诊断。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广泛开展产前筛查,加强对常见胎儿染色体病、严重胎儿结构畸形、单基因遗传病等重大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诊断。资助开展地中海贫血、唐氏综合征、严重结构畸形等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诊断。做好高龄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分类管理和服务,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工作,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等制度。(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加强儿童早期筛查和早期干预。全面开展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等遗传代谢疾病和听力筛查,逐步扩大先天性心脏病等致残致死性疾病筛查病种范围,推进早筛、早诊、早治。规范婴幼儿早期发育评估等早期发展服务,积极推进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建立适应儿童早期发展需求的儿童保健、儿童营养与运动、心理与社会适应等多学科协作机制。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促进儿童体格、心理、认知、情感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全面发展。推动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均等化。加强对家庭和托幼托育机构儿童早期发展服务的指导。组织开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出生缺陷干预救助项目。做实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大力推进0—6岁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建立筛查、评估、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不断提升儿童致残性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能力。规范高危儿管理,建立健全高危儿转诊服务网络和机制,提高高危儿管理工作质量。(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牵头;省教育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疾病致残防控行动

加强慢性病致残防控。推广健康生活方式,提倡戒烟限酒、合理膳食、均衡营养、科学运动,重点倡导“三减三健”(减盐、减油、减糖和健康口腔、健康骨骼、健康体重)。开展全民健身行动,发挥好体育健身在主动健康干预、慢性病防治、康复中的作用。加强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的推广普及,建设社区全民健身设施,打造“七彩云南全民健身”特色品牌赛事活动,举办社区运动会、县域足球赛,推广球类、冰雪、健走运动项目,推广武术、健身气功、工间操、太极拳、柔力球等“一平方米”健身项目,提高有组织参加体育锻炼群众数量,提升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加强慢性病防治系列主题宣传,打造一批健康主题公园、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餐厅、健康自助检测点等健康支持性环境。加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主动筛查与报告工作,落实首诊测血压,规范健康随访和分类干预。持续开展脑卒中、癌症和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筛查与干预项目,减少并发症及残疾的发生。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和家庭医生服务能力,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持续开展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干预。(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和精神疾病防治。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完善心理援助热线建设,做好社会心理服务人员培训,针对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提供心理评估、测评及危机干预等心理健康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心理健康服务和精神疾病防治。强化群体危机管理,将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遭遇突发公共事件等群体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做好精神卫生项目管理,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和治疗康复。重视服刑和被拘留、逮捕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依法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和救治救助工作,落实监管责任。(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传染病及地方病致残防控。全面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项目,继续将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致残性传染病疫苗接种率维持在高水平,夯实免疫屏障,保障广大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加强疫苗监管,确保疫苗使用安全。强化传染病监测和预测预警,完善传染病信息报告机制,提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和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实施消除麻风病危害行动,减少畸残发生。针对我省地方病流行状况,对重点地方病进行全面监测,实施食盐加碘、改炉改灶、改水、移民搬迁、改变病区不良生活习惯等防控措施,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等地方病致残。(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加强职业病致残防控。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做好重点行业职业健康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升职业健康工作水平。加强重点人群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加强严重致残职业病患者救治,预防尘肺病、职业中毒、噪声等致残。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加强职业病预防控制,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改善重点行业企业工作场所劳动条件,降低职业病发生率。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安康杯”竞赛活动范围,发挥职工群众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积极作用,增强职工群众职业病致残防控意识和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省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伤害致残防控行动

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排查治理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持续改善工矿行业劳动条件。广泛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保护监督员作用,加大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伤预防、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工伤保险宣传培训,大力推进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加强实验室等重点场所危险化学品和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安全治理,督促指导行业部门和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重点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单位。对客运车站、机场、码头、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提高防范火灾能力。(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交通安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提升道路设施安全保障水平。加强道路运输指挥调度、动态监测、应急处置。加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整治,严厉打击惩治交通违法行为,严查农村地区突出交通违法。严查严处酒驾醉驾、疲劳驾驶及无证、超速、超载、载客汽车超员、违法载人、涉牌涉证、不系安全带、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净化道路交通环境,加大对“两客一危一货一面一网一校”重点车辆安全管理,从严整治重点车辆交通违法,有效预防和减少致祸致残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重点车辆登记审查和检验监督,从严核查运输车辆及驾驶人资质,严把重点车辆登记准入关和驾驶人考试准入关,推广应用机动车智能查验终端和查验监管系统以及综合监管系统,不断增强机动车检验监督工作力度。加强机动车生产、改装、登记、检验等环节监管。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救援渠道和救治网络建设,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健全管理机制,扩大救助范围,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完善警、医联动救援救治机制,加强现场救援救治指挥调度,提升交通事故伤员急救能力,减少交通事故致残。(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防控。开展学校、幼儿园、社区、家庭儿童伤害综合干预,在幼儿园和学校针对教职工开展学生常见伤害风险识别和处理培训,为校医室配备外伤处理常用药品和物品,推广“四安全”儿童伤害综合干预模式,积极开展针对儿童步行、乘车、骑行和防范溺水、跌落、误食、烧烫伤、中毒、暴力等风险的安全教育。完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实施产品安全预警和风险通报等干预措施,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发生。加强对玩具、电子产品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减少对儿童青少年视力、听力、精神等方面的伤害。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加强养老机构经营活动服务场所安全风险防范应对,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全力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安全。加强老年友好环境建设,改造易致跌倒的危险环境,开展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云南省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创建。积极宣传《预防老年人跌倒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开展老年人跌倒干预和健康指导,提高老年人及其照料者预防跌倒的意识和跌倒后正确处理的能力。提高对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的救援、救治水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严格落实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应急、自然资源、地震、气象、水利、交通等职能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社会响应机制。加强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气象等灾害风险普查,建立风险管理数据库,掌握灾害风险底数,加强源头防控。完善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生活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加强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依托现有资源,健全应急救援医疗平台,加强应急医疗技能实战训练、救援人员康复治疗技能培训,完善移动医院和医疗救援装备储备,提高突发灾害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加强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防灾减灾宣传培训、群众性应急演练,提升公众风险防范能力。(省应急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大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力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严格落实“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的网格化监管要求,推行标准化生产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结合“菜篮子”等大宗农产品应市特点,扩大监测抽检覆盖面,提高监测抽检频次,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常规农兽药导致残留超标等行为。严防、严管、严控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加强动态排查,有效防范、妥善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监管,实施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压实食品生产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做到重点区域、生产企业、重要安全性指标、食品类别和食品业全覆盖。加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加大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查处力度。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持续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加强食品药品应急队伍及装备建设、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应急技术能力建设、舆情监测网络建设、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提升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加强空气、噪声污染治理。全面加强全省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及时掌握全省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达标。全面推进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大整治力度,推动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加快实施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保障供水安全。全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有针对性地及时治理干预,减少有毒有害气体对人群健康的影响。强化工业企业排放管控,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推动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积极推进采矿、冶炼、化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加强噪声污染治理,推动开展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开展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提升行动,减少饮用水、空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致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康复服务促进行动

加强康复医疗服务。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实施《云南省加快发展康复医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康复医疗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推进康复医疗领域改革创新,积极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推进康复医疗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大康复医疗类专业布局布点,有条件的本科高校增设康复医疗有关专业,鼓励职业学院扩大康复医疗类人才培养规模。统筹推进康复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人才培养培训环节,提高康复专业人才供给规模和质量。积极发展社区和居家康复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将康复医疗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康复室,配备康复训练器械。(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落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将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开展残疾人基本需求与服务状况调查,持续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支持性服务等基本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地区,采取引导具备能力的康复专科医生及康复治疗师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方式,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纳入签约服务内容。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标扩面,增加康复服务供给,确保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加快推进精神障碍、智力残疾等社区康复服务,探索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康复服务。实施“义肢助残”等困难重度残疾人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探索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制定和推动实施对城乡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制度。加强康复医疗机构和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支持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康复医疗中心。加强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增强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心理康复等服务功能。推行国家基本康复服务、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标准规范,持续提升残疾康复服务质量。(省残联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长期照护服务。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失能老年人健康照护服务模式。依托有条件的护理院(站)、护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提供长期照护服务能力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并鼓励其为失能老年人上门开展健康评估和健康服务。落实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稳步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引导保险公司创新完善保障内容,立足地方实际及市场状况,适时推出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及机构护理等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护理保障需求。按照国家部署,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地区覆盖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总结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验,逐步推动形成符合我省省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用个人医保账户购买,推动长期照护服务发展。(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严格落实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管机制,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严把工可、设计、施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合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持续加强宣传贯彻落实《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提高无障碍有关技术标准在具体项目上的实施质量。组织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活动,持续加快推动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等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水平。加强智慧广电建设,促进无障碍广电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加快普及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无障碍,逐步实施传统无障碍设施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全面提升信息无障碍发展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广电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

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动计划,指导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有关部门及单位落实有关工作任务,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统筹安排部署,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确保行动计划顺利推进,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所承担的残疾预防工作任务纳入重点工作安排,切实抓好落实。(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科学研究,强化技术支撑

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专家咨询委员会,做好咨询、评估、宣教等工作,为本行动计划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将残疾预防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等项目纳入科技工作范畴,加强残疾预防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及示范应用。针对残疾预防及残疾康复重点难点,支持核心技术攻关,落实健康云南建设。强化残疾预防信息支撑,完善残疾预防信息收集报告机制,推动残疾预防信息共享。开展残疾预防重点联系点工作,加强监测,探索经验,积极推广残疾预防及残疾康复新技术示范应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监测评估,督促任务落实

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任务指标年度监测,及时收集、分析、报送有关任务落实情况的数据和信息。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做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监测,组织开展中期及终期评估,了解掌握行动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综合分析评价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总结经验做法,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提高的对策建议,对进度滞后、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残疾预防有关法律、法规,积极解读行动计划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帮助社会各界了解掌握行动计划核心内容,鼓励引导社会积极参与、主动支持。及时宣传报道行动计划实施进展、阶段性成效,做好经验交流,推动行动计划全面落实。(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消防救援总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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