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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06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指导目录》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1〕62号)要求,深入推进我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切实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促进我省文化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要在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基础上,结合我省地方立法和部分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各州、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尽快形成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指导目录符合现行执法依据,贴合执法工作实践。各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按照程序审核确认后,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三、加强源头治理。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取消;需要保留或新增的行政执法事项,要严格依法依规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清理。

四、坚持依法行政。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要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健全问责机制。对不按照要求履职尽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

五、规范执法行为。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的条件、方法、步骤、时限等要求,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基准,确保同一行政区域对违法行为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基本一致。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强化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全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实现监管“无事不扰”而又“无处不在”。畅通举报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鼓励市场主体、群众、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六、健全执法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统筹推进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和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省电影局、省广播电视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强化对州、市、县、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省委编办要会同省司法厅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把关,各州、市要及时反馈执法工作有关情况,加快推动全省形成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指导目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本通知精神印发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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