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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2/23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云南省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和良辉 副省长

召 集 人:罗昭斌 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 智 省民政厅党组书记

成  员:吴朝武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陆晓龙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春骅 省教育厅副厅长

     熊国才 省民族宗教委副主任

     张春泽 省公安厅副厅长

     马 斌 省民政厅副厅长

     王卫国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黄 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赵 谨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杨国柱 省水利厅副厅长

     张碧伟 省文化和旅游厅二级巡视员

     王 伟 省外办副主任

     赵家信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凡同敏 省广电局副局长

     童书玮 省能源局副局长

     田建宏 省林草局副局长

     赖 勇 省政府新闻办专职副主任

     陈光俊 省社科院副院长

     李绍明 云南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编辑

     陈 沛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阎继国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戴 猛 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罗庆仙 省气象局副局长

     丁 雷 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党委副书记

     陶明昌 云南省军区办公室大校副主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民政厅,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马斌同志兼任。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二、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名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省地名管理工作,推动标准地名在各领域的规范使用,起草拟订地名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办法、制度,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的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向各成员单位收集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报总召集人审定后实施;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实行集体会商制,分析、研究、解决地名管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保障地名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等。联席会议有关精神,以纪要形式印发成员单位或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职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地、有关部门反映的地名管理情况及问题,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

(三)调研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围绕全省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工作措施等情况,组织各成员单位赴有关地区联合调研,督促指导工作。

(四)协同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承担联席会议各项任务,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反应迅速、配合密切、通力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州、市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情况,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全省地名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化,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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