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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公共资源交易现场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2/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进入马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序推进,依据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马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涉及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及土地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即:招标人(含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等)、投标人(含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中介服务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评标(评审)委员会(含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或其人员不良行为的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马关县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高效、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马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现场不良行为和黑名单情形进行记录,并按要求将不良行为和黑名单情形记录报告马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马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的不良行为和黑名单情形进行协调处置管理。

第二章 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范围

第五条 在马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法定程序组织开展开标评标活动的;

(二)未佩戴身份标识牌进入开评标区域的;

(三)开标期间,在开标区域高声喧哗、随意走动等影响现场秩序的;

(四)开标期间,未将通信工具关闭或设置为静音的,未经允许在开标区域内使用通信工具的;

(五)进入评标区域未主动上交所携带的通讯、录音或录像设备统一保管的;

(六)专家未按相关规定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的;

(七)线下临时抽取的专家,未在30分钟内到达马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评标的;

(八)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将评标资料带离评标区域的;

(九)开评标期间,干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

(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时限提请退还保证金申请或无正当理由申请保证金延期托管导致保证金沉淀滞留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六条 在马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评标期间,擅自使用通讯、录音或录像设备的;

(二)评标期间,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或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的;

(三)评标期间,非评标人员干预、阻挠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的;

(四)未经允许,评标期间擅自离开或提前退场的;

(五)向外界泄露评标内容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项目的评审情况的;

(六)从第一次被记录不良行为之日起,一个年度周期内不良行为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七)因违反其他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不良行为及黑名单记录管理

第七条 对在马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行为被记录1次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被记录人进行约谈。

(二)从第一次被记录不良行为之日起,一个年度周期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行为被记录2次的,3个月内不得进入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同时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属中介超市内名录的,同步在中介超市进行记录。

第八条 对列入县内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的,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年内,不得进入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同时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管理到期后自行解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情形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出台新的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或黑名单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政策规定后,本办法自动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马关县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图文解读】马关县公共资源交易现场不良行为和黑名单 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责任编辑:周永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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