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修订)》和《林下三七生态种植技术规程》(GB/T 41552-2022)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规范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建设,推进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规范化、绿色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建设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科学规范、标准引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积极推行林下三七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管理,打造林下文山三七品牌。
第三条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申报认定、动态监测。
第四条在文山州行政辖区内开展林下三七基地建设、申报、认定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申报主体为文山州行政辖区内注册并正常运行的基地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林场等经营主体,以及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林下三七种植的种植大户。
第六条申报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林地面积应达到50亩(含)以上,林地权属明晰、政策法规允许、相对集中连片。
第七条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建设应符合《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要求;基地管理应符合《林下三七生态种植技术规程》(GB/T 41552—2022)或《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GB/T19630—2019)规定和要求。
经营主体应建立基地农业投入品的购进、保管、使用登记制度;建立生产管理档案,如实记录种植、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等情况。
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产品初加工应符合《文山州三七原产地初加工操作规程》(DG/5326/T4—2016)规定和要求。鼓励经营主体注册产品商标、打造产品品牌,按有关规定包装销售。
第八条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产品应达到国家或行业有关三七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基地建设主体开展有机产品认证,使用认证标识。
第九条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实现对基地生产的三七从种植、管理、采收、加工、仓储、流通等各环节的追溯;加工出售林下三七产品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有追溯码,通过扫码可以追溯查询到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企业、管理人员、质量检测、加工储藏等信息。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十条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认定主体为文山州三七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认定主体为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
第十一条申报主体向基地所在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申报表。
(二)林下三七种植林地利用相关文件材料,林地流转协议、林权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主体基本说明材料,包括经营规模、发展目标、生产经营状况、带动农民增收情况,取得专利、成果名称及编号,品牌(商标)建设情况,质量追溯体系等。
(四)相关附件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基地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基地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基地生产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记录表、农事操作记录表;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带农助农情况相关材料,基地的实景图片;其他有效图片、材料等。
第十二条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提出认定申请的基地进行初审后,上报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审定。
第十三条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并视情况组织现场查验和综合评审,专家组根据申报资料、现场情况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和拟认定名单。
第十四条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向林草、税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征询拟认定名单是否存在不予认定情形,根据征询反馈情况确定公示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认定主体审定后行文公布认定。
第十五条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认定。
(一)违反林业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
(二)有不良纳税情形;
(三)评选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查处;
(四)申报材料和数据造假;
(五)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获得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认定的主体,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地方现行政策兑现奖励;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示范基地,争取上级项目和资金支持;推荐参加博览会、展览会、农特产品推荐会;推荐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推荐参加媒体采访报道和宣传。
第十七条新建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每年认定一次,申报主体在每年8月31日前提交申报资料,组织认定主体适时开展评审和认定。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八条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实行动态监测,认定后每年监测一次,监测主体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和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建设主体应按照监测要求,于每年8月底前将林下三七基地监测资料上报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由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上报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审定。
第十九条监测不合格的,取消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认定,整改后合格可按申报认定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二十条建设主体在监测期间停止运营,或者主营业务发生变更不再从事三七种植和生产的,取消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不配合开展监测工作,或者发生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取消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年内不再给予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文山州三七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图文解读】文山州林下三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