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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农村特困农户房屋改造项目补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7/06/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农村特困农户房屋改造项目补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


马关县农村特困农户房屋改造项目
补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好农村特困农户居住房屋困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2017年4月8日后唯一居住房为危房或无房的下列农村特困农户:
  1.夫妻双方都年满60岁以上无子女户;
  2.家庭实际成员都年满60岁以上户;
  3.孤儿户;
  4.家庭成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一、二级残疾证》户;
  5.整户低保户。
  第三条  补助标准:户均补助6万元。其中5000元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在本项目中使用,统筹资金禁止用于工作经费开支,禁止截留、挪用、结转。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一、二级视力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一、二级多重残疾的残疾人。
  第五条  项目资金构成:项目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及县级财政预算资金构成。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途:专项用于农村特困农户房屋建设。无偿补助给农户的建房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建房所需的建筑材料等支出,所购建材必须开具正式发票,不开具正式发票的不予补助。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农户申请——村小组核实——村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方式:
  1.房屋建设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统规统建的方式,在符合条件的农户的自有宅基地或村组安排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
  2.如特困农户愿意与其他人共同建房的,可将建房补助用于与其他人共同建房。房屋建成后,贫困农户必须拥有60平方米的所有权。
  3.房屋建设可以采取单独建设的方式或集中建设的方式建设。
  第九条  政府不给予此农村特困农户房屋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条  建筑面积控制:符合补助对象的农户新建房屋,原则上1至3人户建筑面积为40—60平方米;3人以上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
  第十一条  质量标注:农村危房改造后的房屋必须满足基本的质量标准,即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建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施工操作规范。同时,应具备卫生厕所等基本设施。
  第十二条  房屋权属:
  1.申请人有家庭成员的,所建房屋权属归建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如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整户亡故,房屋权属按照最后一名亡故人生前书面遗嘱确定(书面遗嘱村小组干部作为见证人)。
  2.申请人为独居的,所建房屋权属归建房申请人,如申请人亡故,房屋权属按照申请人生前书面遗嘱确定(书面遗嘱村小组干部作为见证人),如申请人无书面遗嘱或有争议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小组确定。
  第十三条  建房补助资金支付方式:房屋动工后,给予支付50%的启动资金;房屋建设结束后,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给予支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项目乡(镇)要按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切实抓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期至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各项目乡(镇)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投资计划进行初验,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指挥部对项目进行终验,终验结果与各乡(镇)下年项目安排挂钩。
  第十七条  建立县、乡(镇)、自然村三级公告公示制度,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人,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负责具体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质量要求和基本结构设计,组织开展现场质量安全检查,并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培训,确保危房改造户知晓基本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附件:1.马关县农村特困户建房农户承诺书
     2.马关县农村特困农户建房申请表
     3.马关县特困农户建房补助资金申请表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县法院、检察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5 月17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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