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农村房屋提升改造工程项目补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
马关县农村房屋提升改造工程项目
补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扎实抓好新农村建设,切实提升农村群众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造对象:唯一居住房为地基基础稳固,住房木构架结构牢固安全,或通过对木构架必要构件替换或加固后能达到牢固安全,且自愿通过改造后房屋能达到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建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的农户。
第三条 建设标准:
1.墙体改造范围为居住房外墙,墙体改造必须封顶。
2.墙体为砖、石支砌且安全稳固的方可进行瓦屋面改造。瓦屋面改造可以继续采用原来的老瓦,但须改造成“大七盘星”或“小七盘星”图案;也可全部更换成瓷瓦或彩瓦。
第四条 补助标准:(已享受《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农村房屋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办发〔2017〕217号)文件政策的农户,补助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1.利用砖材或石料进行墙体改造的每平方米补助110元(含拉结筋补助)。
2.瓦屋面改造每格房子补助1000元。
3.每户农户墙体改造、瓦屋面改造享受补助政策的格数不超过3格,超出3格的由农户自筹解决。
第五条 补助资金构成:项目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及县级财政预算资金构成。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途:无偿补助给农户的改造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改造所需的建筑材料或劳务支出,所购材料或劳务支出须开具正式发票,不开具正式发票的不予补助。
第七条 政府不给予此提升改造工程项目贷款贴息政策。
第八条 墙体改造、瓦屋面改造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程执行,并采取农户自建方式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审批程序:农户申请——村小组核实——村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县级财政回补报账制。
第十一条 建房补助资金支付方式:
墙体、瓦屋面改造动工后,给予支付50%的启动资金,待墙体和瓦屋面改造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墙体和瓦屋面工程量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支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各项目乡(镇)要按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切实抓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自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之日起半年内完成。
第十四条 建立县、乡(镇)、自然村三级公告公示制度,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人,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附件:1.马关县农村房屋提升改造工程农户承诺书
2.马关县农村房屋提升改造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县法院、检察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5
月17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