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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7/06/11

各局、办、股、室:
  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方针政策,大力整治部分干部职工中存在的“庸、懒、散、慢、浮”等问题,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云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和《马关县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马关县政府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是按照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对素质能力和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不适应、不胜任现职又达不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实行召回管理。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再教育、再锻炼、再考核、再使用的一项组织管理措施。
  第三条 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问题导向原则。
  (三)实事求是原则。
  (四)惩教结合原则。
  (五)分类指导原则。
  (六)依法依纪依规办事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政府办(含信访局、法制办、驻昆办、地震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所有在职在编干部职工。

第二章  召回情形及召回预警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召回管理: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县委实施办法的。
  (二)不认真贯彻落实“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的。
  (三)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四)不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捕风捉影、说三道四,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单位和领导班子中拉帮结派、挑拨离间、闹不团结或在工作中搬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不服从组织安排和工作安排,对安排的工作任务推诿扯皮、消极应付,挑肥拣瘦、拈轻怕重的。
  (八)工作思路不清,进取意识不强,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贻误发展时机的。
  (九)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主观臆断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未构成违法犯罪的。
  (十)工作纪律涣散,上班无故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工作时间擅自脱岗、离岗,上班玩游戏、炒股票、购物、看电影、玩牌等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在工作日午间饮酒的。
  (十一)存在“走读风”、“赌博风”、“衙门风”、“滥办酒席风”和收送红包、购物卡等问题的。
  (十二)不能完成年初既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影响本单位工作大局的。
  (十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十四)工作被上级“一票否决”或公开点名批评的。
  (十五)因违反纪律规定等被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六)因工作失误、失职、疏忽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七)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活动过程中滥用职权,存在吃拿卡要、不按时办结、故意刁难群众的。
  (十八)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调查处理或者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九)落实惠民政策缩水走样,不公开、不及时、不公正、不到位,在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落实中存在办事不公、优亲厚友的。
  (二十)通过弄虚作假、编造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应付上级检查和群众投诉的。
  (二十一)在服务群众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在群众工作中方法简单粗暴、态度生硬等引起群众强烈反映的。
  (二十二)群众通过各类举报平台和信访等途径反映的问题经查实的。
  (二十三)在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涉农利益、安全生产、食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教育事业、医疗卫生等领域存在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
  (二十四)对群众存在的实际困难或者反映强烈的问题应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五)存在在其位不谋其政、慵懒慢浮混日子、因循守旧不创新、施政手段简单化、人到码头车到站等其他惰政情形的。
  (二十六)擅自散布谣言、转发信息等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十七)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八)违反办公室内部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二十九)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召回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认定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日常考核或届中、届末考核进行认定。
  (二)结合专项考核进行认定。
  (三)结合干部考核考察进行认定。
  (四)结合领导干部德的考核考察评价进行认定。
  (五)结合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督查考评情况进行认定。
  (六)结合行风评议情况进行认定。
  (七)结合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认定。
  (八)结合社会舆论监督、重大事件和关键时刻的表现、群众来信来访检举控告等情况,通过组织调查核实后认定。
  (九)结合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后的情况进行认定。
  (十)结合相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文件、通报、意见等进行认定。
  (十一)结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以及新闻媒体或网络舆情曝光的核查情况进行认定。
  (十二)结合其他有关情况、依据进行认定。
  第七条 各局、办、股、室要认真执行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规定,对存在“庸、懒、散、慢、浮”等问题的干部职工要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对平时工作不努力、不认真、有苗头的干部,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出召回预警。经提醒谈话仍我行我素,违反召回情形的,应及时提出召回建议,启动召回管理程序。

第三章  召回程序

  第八条 启动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程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建议。召回建议由“拟召回管理对象”所在局、办、股、室研究后提出。 
  (二)受理建议。县政府办领导班子负责受理各局、办、股、室提出的召回建议。
  (三)提出初步意见。召回建议经县政府办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报县委干部召回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
  (四)研究决定。县委干部召回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报县委干部召回领导小组研究。科级领导干部由县委干部召回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其他干部由县委干部召回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组织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县委干部召回领导小组确定为不胜任现职的召回干部进行谈话,宣布召回管理决定,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谈话要明确指出其缺点、不足和问题,讲清召回的原因和理由,帮助被召回管理的干部转变心态,放下思想包袱。
  第九条 召回干部本人对召回管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召回管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县委干部召回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召回管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召回管理

  第十条 被召回管理的干部离岗接受县委干部召回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的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期间所有费用由被召回管理的干部本人承担。集中教育结束后返回单位工作,其工作职责由县政府办重新确定。被召回干部的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满后,科级干部由县委干部召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其他人员由县政府办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考核情况反馈县委干部召回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评价考核反映良好,召回干部本人对自身存在问题认识清楚,整改及时到位,作风转变明显的,由县委干部召回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县委批准后,在原单位继续履职。反之,转入组织调整与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受到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降级等组织调整与处理的被召回管理的干部,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其待遇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各局、办、股、室在提出召回建议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出以公心、客观公正、综合分析干部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表现,不能以私人恩怨和个人好恶评价、鉴定干部。如发现存在打击报复、泄私愤,没有事实依据随意提出召回建议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被召回管理的干部在召回期间,不得调整或调动工作,不得提拔使用。
  第十四条 对被召回的干部,区分不同情形,根据情节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一年内被召回1次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被召回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被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五条 回原单位履职的被召回管理的干部重新履职一年以上,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完善对不胜任现职干部的组织管理。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政纪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干部召回领导小组办公室。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5 月25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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