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县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53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州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文政办发〔2016〕308号)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除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外的第一批县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公布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县发改局(县粮食局)
县工信商务局(县招商局)
县教育局
县民宗局
县公安局
县监察局(县预防腐败局)
县民政局
县司法局
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金融办)
县人社局
县国土局
县环保局
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防空办、县综合执法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农科局(县畜牧局、县乡镇企业局、县生物三七局)
县林业局(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县水务局(县移民开发局)
县文广体旅局
县卫计局(县防艾局)
县审计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委办)
县安监局
县外事办
县统计局
县扶贫局
二、挂靠部门机构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资源交易局)
三、其他有关单位
县国税局
县地税局
县气象局
县邮政局
县地震局
县档案局
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及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才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本通知公布的制定主体之外的其他县级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管理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均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其主管部门制发。本通知中未列出的其他单位,只要符合《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的规定,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今后,因工作需要和机构改革需要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
报:州政府法制办。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省州驻马单位。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