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厨卫入户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
马关县厨卫入户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扎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好农户厨卫入户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实施对象:唯一居住房为石木、砖木、砖混结构且房屋框架总体安全,具备厨卫入户条件,但厨房、卫生间未入居住房的农户(不含兴边富民三年行动计划、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新建房屋的农户)。
第三条 建设标准:
1.厨房标准:新建厨房操作台面积必须达到1.5平方米以上。
2.卫生间标准:新建卫生间必须为水冲式卫生间,独立设置,有化粪池、排污管、蹲便器或坐便器。
第四条 补助标准:
1.只进行新建标准厨房入居住房的,户均补助200元。
2.只进行新建标准卫生间入居住房的,户均补助1800元。
3.同时新建标准厨房、卫生间入居住房的,户均补助2000元。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付方式:
农户厨卫入户新建项目工程量达到50%以上时,即给予一次性兑现补助资金。
第六条 补助资金构成:项目资金由县级财政资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扶贫“四到县”资金构成。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途:无偿补助给农户的厨卫入户补助资金,只能专项用于厨卫入户新建项目。
第八条 补助资金审批程序:农户申请——村小组核实——村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审批——县扶贫开发局划拨资金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兑现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各项目乡(镇)要按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并把申请表、补助花名册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户档管理。
第十条 建立乡(镇)、自然村两级公告公示制度,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检察院、法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