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各有关部门:
《马关县贯彻落实<云南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7月21日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
马关县贯彻落实《云南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10号)、《文山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实施细则》(文政办发〔2017〕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马关县行政区域内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对单位或个人的激励和问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要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确保2017年按照指标要求通过省和国家评估验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制度。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公布的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认定结果进行激励和问责。
第五条 按时按质完成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设项目,如期完成各项指标任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顺利通过国家审核认定,县人民政府给予各乡(镇、场)激励资金20万元,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通过认定后,县人民政府对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七条 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乡(镇、场)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第八条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的综合考核。
第九条 因乡(镇、场)或县级部门工作不力,造成指标不达标或被通报批评,影响全县的评估验收的,所涉乡(镇、场)、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不得评先评优,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县人民政府将对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或县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及问责。
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已认定的“基本均衡县”进行复查时,如因指标达不到基本均衡认定标准而被撤销原有认定称号,县人民政府将对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