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马关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
第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纳入整合范围如下:
1.中央层面资金有(20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县、大中型灌县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中大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资金。
2.省级层面资金(21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以工代赈(含示范工程)资金、民族宗教专项资金(发展类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新农村建设及城乡统筹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农村危房改造与抗震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资金、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旅游发展基金、供销综合改革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部分)、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
3.州级财政参照中央、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预算安排到县除救灾资金和对个人补贴资金、已明确具体实施项目外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涉农资金(包括统筹盘活2年以上财政存量资金,项目净结余资金、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结转超过一年的资金,不足一年的结余资金)。
4.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及县属部门安排的涉农资金,除已明确具体实施项目外的资金(包括统筹盘活2年以上财政存量资金,项目净结余资金、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结转超过一年的资金,不足一年的结余资金)。
5.对未列入上述范围但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中央专项资金的,可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的情况下,与上述资金一道统筹使用;属于省、州、县级专项资金的,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是中央、省、州财政预算安排到县以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救灾资金、对个人补贴资金和已明确具体实施项目的除外)。
第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按照《马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所确定的目标、扶持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坚持向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倾斜。
第五条 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我县贫困乡镇的各类项目建设,主要以基础设施(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安全饮水等)、产业发展、民生改善、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项目为重点进行分配使用。
第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不得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和非农领域。不得用弥补行政事业单位机关经费和人员经费;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买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生产经营亏损支出和部门经济实体;其他与脱贫攻坚规划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加强预算指标管理,收到上级下达注明“可统筹使用”各类涉农资金后,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根据《马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安排预算,项目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做好相应预决算的说明和注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在收到上级拨入涉农资金后,必须在7天内将资金拨付到县扶贫局资金整合平台专户,同时下达指标通知,县扶贫局在收到财政局拨入的涉农统筹资金7天内将资金划拨到项目主管部门,并联合财政局下达指标通知,项目主管部门收到拨款后7天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财政、扶贫、发改、民宗及各涉农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涉农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做到“四个加强,四个确保”,即加强项目前期规划调研工作,确保项目计划下达后不随意变更;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确保项目按规划实施;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款专用;加强项目验收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见成效。促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第十条 各乡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且支出核算到项目,项目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扶贫资金。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部门或乡镇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确保金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参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明确属于县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由资金整合平台一次性全额拨付到项目实施主管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或单位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明确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由资金整合平台一次性全额拨付到项目实施乡镇财政所,在乡镇财政所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财政、扶贫等部门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加大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涉农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原渠道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扶贫部门要加强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并作为考核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实行财政涉农资金公告公示制度。财政涉农资金的公告、公示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项目实施部门或乡镇按照“谁主管、谁实施、谁公告公示、谁受理反馈意见”的原则,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财政涉农资金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分配原则和计划等内容和项目完成情况在实施地点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项目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需变更、调整建设内容和资金的,由各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示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行文后执行。
第五章 部门分工
第十九条 马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整合项目和部门分工:
(一)马关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整合。
(二)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以工代赈(含示范工程)资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的整合。
(三)马关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整合。
(四)马关县水务局负责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的抗旱规划小水库建设、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水系连通)、中小河流治理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农村小水电项目资金的整合。
(五)马关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畜禽标准化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六)马关县林业局负责林业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农村沼气工程资金、林木种苗工程资金、草原防火资金、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续建项目资金的整合。
(七)马关县财政局负责农业综合开土地治理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负责转移支付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资金、传统村落保护资金的整合。
(八)马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整合。
(九)马关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的整合。
(十)马关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整合。
(十一)马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奖补资金)的整合。
(十二)马关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播体旅局体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中央财政旅游发展基金的整合。
(十三)马关县经济商务局负责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资金的融合。
(十四)马关县民政局负责福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的融合。
(十五)马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综合改革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部分)的整合。
第六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 成立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推进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局,负责涉农资金的整合、协调、使用等相工作,办公室相关人员从财政、扶贫、涉农部门抽调组成。
第二十一条 马关县扶贫开发部门按照马关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和我县涉农资金整合实际情况编制当年脱贫攻坚规划。制定具体目标、整合涉农资金扶持重点环节、工作任务,做好与省、州脱贫攻坚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凝聚扶贫合力。
第二十二条 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办公室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扶贫部门提供各级财政“切块下达”和“可统筹使用”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县扶贫部门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按“先急后缓、先重后、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资金优先安排急需解决的项目,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建设一个,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办公室根据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的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将资金计划下达并拨付到项目实施部门或乡镇,由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按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根据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必须在规定的项目建设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竣工决算、项目验收、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绩效评介等工作,做到项目、资金、绩效有机统一,协调推进。
第七章 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途:
(一)在基础设施方面:用于农村公路、农田水利、农村安全饮水和新村基础设施等建设与维护。
(二)在产业发展方面:用于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产业,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适度发展规模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服务业等。
(三)在公共服务方面:用于村学校、幼儿园、卫生室、文化室、农村环境整治等农村公共服务。
(四)在农户补助方面: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贫困户危房改造及易地搬迁户等补助。
第八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任务计划,明确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负责对主管部门实施方案的评审,下达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负责对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县级涉农资金整合部门要把应该整合的项目资金按要求整合到位,不得限定资金的具体用途或其他方式阻碍资金合,对干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大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监督检查的力度,把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发现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涉农资金违规违纪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资金支出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所确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涉农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涉农资金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主管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十一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分级分类原则;绩效相关基本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项目实施相关批复文件的;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项目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项目执行情况及项目决算报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目标应当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受益人满意程度、成本资源、其他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目标应当符合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要求。
第三十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可比性原则、系统性原则。经济性原则。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标准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其他相关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三十八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其他评价方法等。
第三十九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并督促落实整改意见。
第四十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基本概况;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评价结论及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主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第四十二条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追究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马政办发〔2016〕2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