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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办发〔 2017〕101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6/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马关县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5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矿业权审批事前规划控制、事中联合审查、事后有效监管新机制,加快形成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开发新格局。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统筹协调,放管结合,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由县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机制。统筹研究辖区内矿产资源禀赋及分布情况,注重矿产资源规划与环境保护、住建、林业、水务、工信、交通、安监等部门规划和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衔接,科学谋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布局,优化矿业布局,统筹开发保护,从空间和源头上管控矿产资源开发,切实加强矿山批后联合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矿山监管共同责任体系,形成统一标准、共同监管、信息共享的工作格局,达到既减轻企业负担,又形成高效、管用的监管效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县矿山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杜兴宏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朝麟 县国土局副局长

高志聪 县环保局副局长

宁 刚 县住建局副局长

马树忠 县林业局副局长

王佩勇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杨启恩 县水务局副局长

赵天源 县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水务局、县安监局业务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朝麟兼任,具体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任务。

三、工作内容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每年以随机摇号的方式抽取比例不低于矿山(采矿权)总数5%的矿山作为辖区内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矿山名单,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的矿山必须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矿山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客观评估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效果。县直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在开展现场踏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形成县级评估审查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程序上报省、州主管部门审核。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事关我县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事关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事关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经省、州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顺利推进评估工作的贯彻落实。按照“统筹协调,放管结合,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把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机制作为深化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的关键性举措,统筹保护与开发,强化矿产开发管理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

(二)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有序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

1.发挥规划管控作用,优化矿业开发空间布局。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统筹研究辖区内矿产资源禀赋及分布情况,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的衔接,注重矿产资源规划与环境保护、住建、林业、水务、工信、交通、安监等部门规划和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衔接,科学谋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布局。

2.严格落实矿山联管机制,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各部门要强化监管措施,强化信息沟通、强化规范管理,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凡是未开展矿山生态综合评估审查或者评估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相关业务。各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职责,整合部门监管力量,切实加强矿山批后联合监管。严格落实联合执法检查,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充分整合执法力量,实行综合执法,及时发现、查处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3.依法履职,严格评估。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在要求的时限内出具评估意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和土地复垦措施,依法查处矿山企业矿产开发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审批矿山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依法查处矿山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对矿山企业使用林地进行审核审批,督促矿山企业编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落实植被恢复措施,查处矿山企业开采活动中毁坏林地、破坏植被的违法行为;水务部门负责督促矿山企业编制并实施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加强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矿山企业违反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安监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监管,依法查处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基础设施产权范围内保护、监管,依法查处矿山企业违反交通保护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为顺利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一是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动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要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各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要切实履责,全力以赴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不得推诿扯皮,要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不折不扣执行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做到令行禁止。二是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涉及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事项。按照省、州、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的统一部署,2017年底前要全面完成此项工作任务,时间紧、任务重,按照“统筹协调,提高效率,限时办结”的原则,按时间要求完成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任务。三是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加强对各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业务对接,及时将工作推进情况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四是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专项督查,督促各部门落实相关工作责任。五是县纪委要把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列入监督管理范畴,切实查处两项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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