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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马关县无偿献血公益宣传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6/07/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无偿献血公益宣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9日

马关县无偿献血公益宣传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不断加强全县无偿献血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无偿献血氛围,动员广大群众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加入无偿献血队伍行列,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临床用血需求,根据《文山州献血条例》、《文山州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文山州无偿献血互助金管理办法》规定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无偿献血公益宣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6〕127号)精神,结合马关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强政府领导,密切部门合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不断提高群众无偿献血知晓率和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确保全县无偿献血事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文明城市形象。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二)献血人群中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50%以上。
  (三)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在校青少年达到95%以上。
  (四)新闻媒体积极播放或刊登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和无偿献血工作新闻。
  (五)行政区域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
  三、职责分工
  (一)县红十字会
  1.负责做好各级各部门无偿献血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无偿献血知识宣传专业队伍,充分利用农村集市等人流集中的有利时机,采取广播、发放无偿献血宣传资料等形式,积极开展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并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师资、教材、资料和技术帮助,形成宣传教育服务网络,同时做好献血知识宣传效果评估。
  2.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先进事迹报告会和血液科普讲座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培养无偿献血后备力量,壮大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联合文化、宣传、教育、卫计等部门做好每年1月、6月医务人员无偿献血月, 7月公职人员献血月、 “6•14”世界献血者日、“10•1”《献血法》颁布实施日等的无偿献血宣传活动;加强对无偿献血志愿宣传服务队管理,健全和完善服务队的章程及培训细则,使志愿者活动步入规范化、经常化。
  3.主动与宣传部门联系对接,在县内适当位置至少设置2块大型永久性无偿献血宣传牌,在农村醒目位置设置献血公益广告牌。
  (二)卫计部门
  负责将无偿献血纳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范围,将无偿献血、科学用血科普知识纳入医护人员上岗培训内容;利用各种节日、学习培训、知识竞赛、义诊、宣传栏等方式,广泛向市民、病人及其亲朋好友宣传无偿献血、免费用血等相关政策和知识,鼓励市民、病人的亲朋好友互助献血。要在医院主要场所(如门诊、住院部、人行过道、手术室等)设置无偿献血宣传栏、张贴无偿献血宣传画、摆放无偿献血资料,利用医院LED屏、电视等播放献血宣传片,提高广大就医人群对无偿献血、科学用血、免费用血等政策和知识的覆盖面。
  (三)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单位
  1.宣传部门负责加强对无偿献血宣传工作的落实,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公益广告的播放工作,将无偿献血倡导的奉献精神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将无偿献血宣传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评审指标中,提升社会各界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视度和参与度。
  2.县文联、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作用,按照《献血法》和《文山州献血条例》,把无偿献血列入全年的宣传报道计划,制定宣传方案,有计划地定期播放或刊登无偿献血专题片、公益广告片、广告宣传语等。县文联要在《马关潮》开辟无偿献血专栏,刊载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和献血科学知识,全年刊登6次以上。县电视台要以公益广告、专题片等形式,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确保每日有无偿献血公益广告。
  3.县政务网、新闻网要积极协助做好无偿献血宣传工作,及时发布无偿献血招募信息,以及献血工作相关信息。
  5. 县电影管理站要按照农村公益电影放映规划,每次放映前播放5分钟无偿献血宣传广告或无偿献血知识。
  (四)教育部门
  1.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将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范畴。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无偿献血知识的健康教育,通过评估考核机制切实抓好在校学生无偿献血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工作,使在校青少年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要动员和组织教职员工、适龄学生积极参加无偿献血。
  2.各中小学校从事健康教育的教师要接受无偿献血知识培训,献血知识要与艾滋病防治教育相结合;初、高中(职校等)应开设无偿献血知识讲座,订购无偿献血科普教材下发学生选修学习;要将无偿献血教育与德育教育内容有机结合,每年至少开展2次无偿献血与法律法规知识专题讲座,进一步提高在校学生献血比例和献血知晓率,并积极组织健康适龄学生参加无偿献血。
  3.利用学校宣传阵地,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科普知识,确保校内广播每月宣传无偿献血知识1次以上,无偿献血知识专栏每学期1期以上,永久性无偿献血宣传标语2条以上。
  4.在纪念“5• 8”世界红十字日博爱宣传周、“6•14”世界献血者日活动期间,组织开展1次以上以宣传无偿献血知识为主题的班会或校会。
  (五)规划、城管、建设、交警、旅游、工信商务等部门
  1.负责会同红十字会、卫计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旅游景区和公交车站台、交通要道等做好无偿献血公益广告设置场所的选址工作,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宣传牌匾、标语、条幅、灯箱等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确保县城区内至少建立2块固定无偿献血巨幅广告,1个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无偿献血科普知识,至少有1条主干道有无偿献血宣传广告,至少有1路公交车有无偿献血宣传的载体,每年至少在手机短信平台上推送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和献血科学知识1次。对大型宣传活动提供场地和支持,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各类群体传播血液科学知识,引导市民正确认识无偿献血,消除恐惧,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2.积极参与献血点的选址,尤其是在繁华地段对献血点设置和献血车停靠给予多方面的协助支持,方便公众献血。
  (六)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
  负责开展对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献血知识宣传活动,倡导无偿献血有益健康理念,引导职工踊跃参加无偿献血。充分利用基层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讲座、知识竞赛、宣传画廊、板报等宣传活动,并在“3•8”妇女节、“5•4”青年节等纪念日开展宣传活动,并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学雷锋月活动,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的社会氛围。组织团员青年进行无偿献血知识教育学习,号召广大青年志愿者积极投入到无偿献血知识宣传的志愿服务活动中来,并鼓励更多青年人加入无偿献血队伍。
  (七)部队卫生部门
  协助地方政府加强对驻马部队官兵的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建立部队应急流动血库,协助地方保障血源供应。
  (八)财政部门
  加大对无偿献血工作经费的投入,结合目前我县无偿献血工作现状,统筹安排献血工作相关经费,保障献血事业的健康发展。
  (九)其他部门
  1.明确专人负责无偿献血工作。
  2.抓好本单位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至少有1块无偿献血宣传专栏。
  (十)各乡(镇、场)
  1.在乡(镇、场)驻地至少设置1块无偿献血宣传栏。
  2.在农村醒目位置设置公益广告牌,在农村集市等人流集中的地区通过广播、发放无偿献血宣传资料或纪念品、召开群众会等形式,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及献血有益健康等知识,村组覆盖率达100%。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场)要完善或充实“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县级各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无偿献血工作,有专(兼)职人员具体抓无偿献血宣传及组织工作,要把加强无偿献血宣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年度无偿献血公益宣传工作方案,将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县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无偿献血宣传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分解目标,确保无偿献血公益宣传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保证无偿献血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做到“电视有画面、报纸有文章、网上有内容、街头有专栏”,形成立体化的宣传格局,营造良好的无偿献血社会氛围。
  (二)经费保障。对于印制无偿献血公益宣传资料及广告制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三)扩大献血队伍。要充分发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带头作用,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传播疾病的教育,促进社会各单位职工参加献血,尤其是要鼓励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公务员、现役军人和学校在校适龄学生、教育和卫生系统干部职工率先献血,为促进全县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四)加强检查指导。各乡(镇、场)和县级各有关部门应将献血宣传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各自分工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县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部门无偿献血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每年进行一次通报,并对无偿献血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驻马单位。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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