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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2016年度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6/05/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级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2016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马关县2016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全省2016年度农业保险计划,为切实做好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确保农民不因灾致贫、灾后能够迅速恢复生产生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为目标,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面广的种植及养殖业保险长效机制,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种植业保险
  (一)工作任务:全县2016年度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计划面积3万亩,玉米保险计划面积6万亩,油菜保险计划1万亩,甘蔗保险计划5000亩,各乡(镇)具体任务详见附件1。
  (二)保险期限:水稻和玉米保险期限为2016年1月1日0时起至2016年12月31日24时止,油菜和甘蔗保险期限为2016年5月1日9时起至2017年4月30日24时止。
  (三)保险工作时间:水稻、玉米、甘蔗参保工作必须于2016年6月15日前完成,油菜参保工作必须于2016年10月30日前完成。
  (四)有关单位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本乡(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保险工作。组织三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深入村寨办理相关投保事宜,协调种植户按时缴纳保费。
  2.县农科局:主要负责会同县财政局、承保公司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按时向州农业局、州财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编制农业保险计划;指导、协调各乡(镇)开展核实保险标的、灾情勘察定损等工作。
  3.县财政部局:主要负责落实本级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配套资金,并按时向上级报送年度保费资金申请计划,及时编报年度决算,定期或不定期对保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4.保险经办公司:主要负责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将理赔资金支付给受灾农户。确保保险经营数据的真实准确,杜绝虚增承保数量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等严重违规行为。
  (五)保险标的。符合县农科部门种植规范标准和生产管理要求的水稻、玉米、油菜和甘蔗。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农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兴洪区。
  3.生长正常。
  注:间种或套种的其他农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六)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保险金额:水稻每季每亩保险金额为260元,玉米每季每亩保险金额为275元,油菜每季每亩保险金额为230元,甘蔗每季每亩保险金额为500元。
  2.保险费率:水稻综合费率为7.5%。玉米综合费率为6%,油菜综合费率为6%。甘蔗综合费率为9.5%。
  3.保险费:所需的保费资金由各级财政补贴保费和农户自担保费组成。
  (1)水稻保费19.5元/亩,其中:各级财政补贴17.55元/亩(中央财政7.8元/亩、省级财政6.24元/亩、县级财政3.51元/亩),农户承担1.95元/亩。
  (2)玉米保费16.5元/亩,其中:各级财政补贴14.85元/亩(中央财政6.6元/亩、省级财政5.28元/亩、县级财政2.97元/亩),农户承担1.65元/亩。
  (3)油菜保费13.80元/亩,其中:各级财政补贴12.42元/亩(中央财政5.52元/亩、省级财政4.42元/亩、县级财政2.48元/亩),农户承担1.38元/亩。
  (4)甘蔗保费47.50元/亩,其中:各级财政补贴38元/亩(中央财政19.00元/亩、省级财政11.875元/亩、县级财政7.125元/亩),农户承担9.5元/亩。
  (七)承保方式:县人民政府指定县农科部门作为全县种植业保险投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关支公司为全县种植业出具统一保单,在特别约定中注明种植户为受益人,并附农户分户清单。保险经纪公司负责对投保情况和经营单位或个人承担保费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县农科部门发送《XX种植业保费支付通知单》,县农科部门根据《XX种植业保费支付通知单》编制资金支付用款计划并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县级专户将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共保联合体主承保公司指定账户。农户自担保费可由保险公司在农科部门的协助下直接向农业经营单位或农户收取,也可由保险公司委托代办机构和人员协助收取,保险公司向具体的代办机构和人员支付一定比例劳务费。
  (八)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农作物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水稻:基本险责任有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
由于干旱、病虫害直接造成保险水稻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但实行每次事故20%的绝对免赔率。
  2.玉米:基本险责任有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
  由于干旱直接造成保险玉米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实行每次事故20%的绝对免赔率。
  3.油菜:基本险责任有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
  由于干旱直接造成保险油菜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但实行每次事故20%的绝对免赔率。
  4.甘蔗:基本险责任有火灾;暴风、龙卷风;霜(冰)冻;因暴雨导致洪水、渍涝、山体滑坡、泥石流造成甘蔗冲毁、掩埋的损失。
  由于干旱直接造成保险甘蔗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实行每次事故20%的绝对免赔率〔包括霜(冰)冻〕。
  (九)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农作物的损失。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农作物。
  5.按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7.除上述责任免除外,甘蔗增加以下免赔项目:
  (1)病虫害、鼠害及牲畜践踏。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造成保险甘蔗损失后,被保险人不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或入榨能力有限不能及时砍榨导致保险甘蔗损失加重或扩大的部分。
  (十)赔偿处理
保险作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粮食作物起赔线(相对免赔额):保险作物植株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进行赔偿。
  (十一)定损及理赔流程:发生保险灾害事故后,共保联合体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权威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2016年云南省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办法进行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共保联合体接到出险报案后,及时协助农科部门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委托手续须由主承保保险公司与落地服务共保保险公司共同完成。保险公司根据确认的损失及保单约定,理算到户的赔款金额在受灾村委会(或适当场合)公告公示后,经投保人委托支付兑现到各受灾种植户。对于损失确定清晰的,在观察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大面积自然灾害或复杂的凝难案件的处理,必须通知县农科、财政部门,以及保险经纪人共同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如需聘请技术专家、顾问等参与查勘,费用由共保联合体承担。
  (十二)赔偿标准
  保险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分期进行赔付,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水稻保险:每季每亩260元,其中:移栽成活—分孽期为104元(赔偿40%),拔节期—抽穗期为182元(赔偿70%),扬花灌浆期—成熟期为260元(赔偿100%)。
  2.玉米保险:每季每亩275元,其中:出苗—拔节期为110元(赔偿40%),拔节期—抽穗期为192.5元(赔偿70%),扬花灌浆期—成熟期为275元(赔偿100%)。
  3.油菜保险:每季每亩230元,其中:苗期每亩69元(赔偿30%),蕾苔期为138元(赔偿60%),开花期为184元(赔偿80%),成熟期为230元(赔偿100%)。
  4.甘蔗保险:每季每亩500元,其中:生长期为350元(赔偿70%),成熟期为500元(赔偿100%)。
  5.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株数(或平均正常产量)。
  (十三)查勘定损费用:共保联合体向农科部门支付查勘定损费,具体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共保联合体和农科部门协商确定。查勘定损费纳入农科部门统一核算,用于相关费用。
  三、养殖业保险
  (一)工作任务。全县2016年度能繁母猪保险任务为10000头,各乡(镇)任务见附件2。能繁母猪保险,应做到“应保尽保、愿保尽保”,实现能繁母猪参保率达100%。
  (二)参保和承保时限
全县2016年度养殖业保险参保工作必须于2016年8月20日前全面结束,逾期不予受理。承保期限为1年,即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三)有关单位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加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养殖户参保意识,确保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应保尽保、愿保尽保,力争能繁母猪投保率达到100%;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存栏的能繁母猪进行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对投保能繁母猪严格把关,准确核实养殖户及参保能繁母猪信息(含养殖户姓名、身份证号码、信用社账号,能繁母猪品种、畜龄、毛色以及投保数量),代收保费;负责能繁母猪免疫注射。
  2.县农科局:负责制定全县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并根据上级下达任务指标进行分解落实,按时向州农业局、州财政局报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进度和工作总结;编制次年度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协调各乡(镇)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按照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政策,积极协调落实各级保费补贴资金,及时将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划拨到保险公司,并按时报送年度保费资金申请计划,做好年度保费资金预算工作。
  4.人保财险马关县支公司:负责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做好参保能繁母猪明细数据的录入管理,包括养殖地点、畜龄、防疫耳标号码、保户姓名、联系方式等录入农保通平台管理;负责投保母猪死亡现场查勘、确定保险责任、拍摄照片、填写《出险查勘报告》、无害化处理,及时进行公示和支付赔款等工作。全面杜绝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和有损农户合法权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投保条件
  1.参保母猪必须为8月龄以上、4周岁(48月龄)以下的能繁母猪,8月龄以下的后备母猪和4周岁(48月龄)以上的高龄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2.参保能繁母猪必须接受各种疫病免疫注射并加挂免疫标识,不接受农科部门安排的各种疫病注射或不加挂免疫标识的一律不予承保。
  3.不再使用保险公司配置专用耳标,改用县农科部门提供的防疫耳标,耳标号须全部填写完整。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费为60元/头,其中:各级财政补助48元(中央财政30元、省级财政13.5元、州县财政4.5元),养殖户承担12元。
  (六)保险责任
  1.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尾囊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及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七)赔偿处理流程
  参保母猪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病害和灾害导致死亡后,养殖户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和当地村兽医防疫员报告。兽医防疫员接到报告后,及时向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告,并到现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保护好现场。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要及时安排查勘人员赴现场进行查勘和查验,现场查勘率必须达到100%。现场查勘查验时,必须严格按照保险责任执行,符合理赔的,拍摄死亡母猪照片和无害化处理照片,收集相关理赔资料,填写《出险查勘报告》,督促养殖户进行无害化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理赔:
  1.隐瞒畜龄,死亡母猪投保时小于8月龄和大于48月龄的。
  2.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的。
  3.未佩戴农科(畜牧)部门的防疫耳标的。
  4.不接受无害化处理的。
  5.投保母猪发病后不及时采取救治措施的。
  (八)理赔标准
  投保母猪死亡后,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保险公司查勘查验人员赴现场进行查勘查验,符合理赔的,按照1000元/头的标准进行理赔,由保险公司通过养殖户提供的银行账户直接兑现。
  (九)理赔时限
  人保财险马关支公司要及时做好能繁母猪保险的善后服务工作,按照理赔管控相关规定,严格理赔程序。投保母猪死亡后及时进行查勘查验,在收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相关理赔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支付到养殖户手中,做到应赔尽赔,确保能繁母猪保险政策落到实处。参保业务联系人及电话:覃加勇,7134518,13887684516。查勘报案联系人及电话:叶应昌,7134518,15012192808;黄坤海,7134518、18987618410;邮箱:494243340@qq.com.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覆盖面广,操作难度大,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全面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成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安排具体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迅速、扎实开展参保工作,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强化宣传发动。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召开农业保险专题会、群众会、编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
  (三)严格督促检查。县农科、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纠正和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投保和理赔服务,确保种植户、养殖户及时、足额获得赔付,保障全县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 1.马关县2016年度种植业保险任务分配表

               2. 马关县2016年度能繁母猪保险任务分配表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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