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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马关县国土资源局等四部门关于马关县城镇开发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2/10/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由县国土局、住建局、农科局、林业局四部门上报的《关于批准公布实施马关县城镇开发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的请示》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1日

                                

马关县城镇开发建设征地补偿标准

  为推进马关县城镇开发建设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告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文山州人民政府批转州交通局等五部门关于文山州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建议的通知》(文政发〔2009〕101号)精神,特制定马关县城镇开发建设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补偿标准》适用于马关县城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的土地及附着物。
  第二条 马关县城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的土地及附着物,应当遵循“依法征地、合理补偿”的原则。
  第三条 以马关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城镇开发建设规划,低丘缓坡城镇上山试点规划为依据,确定征地范围。

  第二章  征地补偿标准
  第五条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严格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告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共涉及马关县4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各类征地统一年产值区域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及青苗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类区。补偿范围:马关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范围内;各类土地补偿标准:1.水田补偿标准:年产值标准1334元/亩,补偿倍数25倍(其中土地补偿费6倍,安置补助费19倍),共计33350元/亩;2.旱地补偿标准:年产值标准1334元/亩,补偿倍数23倍(其中土地补偿费6倍,安置补助费17倍),共计30682元/亩;3.青苗补偿按年产值标准的一倍计算:1334元/亩;4.未利用土地(荒地)补偿标准:按旱地补偿标准的1/2执行。
  二类区。补偿范围:都龙镇、八寨镇、仁和镇、大栗树乡集镇规划区及马白镇花枝格村委会所在地的村小组及马白镇下寨村委会新堡寨村小组范围内;各类土地补偿标准:1.水田补偿标准:年产值标准1277元/亩,补偿倍数22倍(其中土地补偿费6倍,安置补助费16倍),共计28094元/亩;2.旱地补偿标准:年产值标准1277元/亩,补偿倍数20倍(其中土地补偿费6倍,安置补助费14倍),共计25540元/亩;3.青苗补偿按年产值标准的一倍计算:1277元/亩;4.未利用土地(荒地)补偿标准:按旱地补偿标准的1/2执行。
  三类区。补偿范围:木厂镇、古林箐乡、小坝子镇、篾厂乡、南捞乡、夹寒箐镇、坡脚镇、金厂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土地补偿标准:1.水田补偿标准:年产值标准1259元/亩,补偿倍数20倍(其中土地补偿费6倍,安置补助费14倍),共计25180元/亩;2.旱地补偿标准:年产值标准1259元/亩,补偿倍数18倍(其中土地补偿费6倍,安置补助费12倍),共计22662元/亩;3.青苗补偿按年产值标准的一倍计算:1259元/亩;4.未利用土地(荒地)补偿标准:按旱地补偿标准的1/2执行。
  四类区。补偿范围:健康农场管理区委员会规划区范围内,除一、二、三类区以外的其他所有区域;各类土地补偿标准:1.水田补偿标准:年产值标准1004元/亩,补偿倍数18倍(其中土地补偿费6倍,安置补助费12倍),共计18072元/亩;2.旱地补偿标准:年产值标准1004元/亩,补偿倍数16倍(其中土地补偿费6倍,安置补助费10倍),共计16064元/亩;3.青苗补偿按年产值标准的一倍计算:1004元/亩;4.未利用土地(荒地)补偿标准:按旱地补偿标准的1/2执行。
  第六条 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一)大碑坟墓(大转五碑,刻有碑文)2000元/冢;有碑有围坟石坟墓(包括大八字碑、小八字碑、小转五碑,刻有碑文)1500元/冢;有碑无围坟石坟墓(刻有碑文)1000元/冢;土坟墓700元/冢;无主坟墓400元/冢(该补偿费支付给搬迁人)。
  (二)每冢坟的坟地按同类地区12m2的荒山面积给予补偿。
  第七条 征收土地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
  (一)经济林果和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水果类:一般经济林果(指梨树、柑桔树、李子树、蕉桃树、桃子树、柠檬树等)挂果每棵30元,未挂果每棵10元,幼苗5元计算;枇杷树、柿子树、杨梅树、樱桃树挂果每棵60元,未挂果每棵15元,幼苗5元计算;葡萄、洋瓜、芭蕉、香蕉挂果每笼40元,未挂果每笼15元,幼苗5元计算;荔枝、龙眼、芒果幼苗每棵5元、未挂果树每棵15元、挂果树每棵70元。
  干果类:核桃树、板栗树挂果每棵70元,未挂果每棵15元,幼苗5元计算;花椒树、八角树、油茶挂果每棵50元,未挂果每棵15元,幼苗5元计算。
  药材类:黄柏树、杜仲树胸径为5cm以下的每棵5元,胸径为5cm—10cm(不含10 cm)的每棵15元,胸径为10cm—15cm(不含15 cm)的每棵30元,胸径为15cm以上的每棵50元。生姜1800元/亩。
  零星林木类:杉木树胸径为5cm以下的1元/棚,胸径为5 cm —10 cm(不含10 cm)的10元/棚,胸径为10cm(含10 cm )以上的15元/棵;椿树、冬瓜树胸径为10cm以下的3元/棵,10cm(含10 cm )以上的15元/棵;零星成材兰竹5元/棵,零星金竹、田竹等10元/平方米;漆树按幼苗5元,成树按70元/棵计算补偿。
  (二)各类经济林果和各种树木栽种标准:每亩土地栽种果树标准:黄柏树110棵/亩,杜仲树167棵/亩,八角树74棵/亩,柿子树74棵/亩,柑桔树74棵/亩,桃子树74棵/亩,梨树74棵/亩,李子树74棵/亩,板栗56株/亩,核桃12棵/亩,油茶74棵/亩。
  (三)其它零星林木及果树补偿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八条 林地补偿标准
  (一)用材林地:11302元/亩(包含林地、林木、安置补助三项费用);
  (二)灌木林地、荒山:按国土部门界定的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九条 人畜饮水管道补偿标准
  人畜饮水管道补偿按不同材料、各类管径的市场价加10%的安装费进行补偿。
  第十条 鱼塘补偿标准
  (一)鱼塘占地按同类地区水田征收。
  (二)成鱼、鱼苗搬迁补助3000元/亩。
  (三)鱼塘零星设施:1.混凝土挡墙:240元/m3;2.毛石混凝土挡墙:200元/m3;3.砂浆支彻石挡墙:150元/m3;4.干毛石脚挡墙:90元/m3。
  第十一条 水池(含水窖)、水井和沼气池补偿标准
  (一)沼气池:200元/m3 。
  (二)水井: 300元/ m3。
  (三)水池(含水窖):200元/m3。
  第十二条 绿化苗圃补偿标准:
  (一) 有证合法经营苗圃每亩补助搬迁费3000元。
  (二) 无证经营苗圃,对业主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工作的给予适当补偿,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亩。不支持不配合工作组开展工作的,不予补偿。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自《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及其附着物不予补偿,并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和清除。
  第十四条 本《补偿标准》由马关县国土资源局、马关县住建局、马关县林业局、马关县农科局负责解释。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1日印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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