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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加大 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2/05/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全县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各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规范开展,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马关县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马关县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2〕10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政办发〔2012〕11号),促进我县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居民转变,通过制度创新,形成科学的城镇人口管理服务机制,让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和待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户籍迁移
  (一)迁移落户条件。
  1.马关籍居民,申请落户的,即可在实际居住地城镇落户。
  2.马关籍居民,在县城有合法稳定职业或者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均可在实际居住地城镇落户。
  (二)投靠人员落户条件。
  1.马关籍居民。
  2.三代以内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3.被投靠方在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在马关居住的县外农村人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居住地城镇落户。
  1.在我县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县外人员,投资兴办实业且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1年纳税1万元以上的。
  2.取得中级技工资质或被聘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被县级以上政府评为优秀农民工或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
  (四)其他户籍落户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马关籍居民,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在县城以上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2.各级政府评出的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3.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
  4.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农业人口。
  5.农村籍退役士兵。
  (五)审批程序和时限。
  1.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有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受理。
  3.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4.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1)申请在城镇落户的县内迁移情形的,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现场办理,需调查核实的,社区民警走访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2)申请在城镇落户的县内跨城镇迁移、州内跨县迁移、跨州迁移,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提前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确定办结时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5.备案。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县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资源、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六)户籍迁移材料。
  1.必备材料。
  (1)转户申请书。
  (2)申请人、落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产权证或住房证明。
  2.其他证明材料。
  (1)务工经商证明。
  (2)住房证明。
  (3)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5)纳税额度证明。
  (6)就学证明。
  (7)优秀农民工证明。
  (8)农村集中供养五保户对象证明。
  (9)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情形。
  参军的马关籍农村居民,退役后可在城镇合法固定住所或县级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在我县就(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就地办理落户手续;马关籍居民,在城镇社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持用工单位出具的住所证明,申请在社区专管集体户办理城镇居民落户手续。
  二、住房保障
  (一)支持马关籍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城镇购买自有住房。
  1.有用工单位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由用工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并符合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人员,可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2.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面积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1%税率征收契税。
  (二)改善马关藉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居住条件。
  1.在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其收入状况证明材料、1年以上用工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出具,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由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申请审批程序按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2.用人单位利用空置房、空闲地,改造、建设保障性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的,比照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政策减免有关地方性税费和政府性基金。县人民政府可给予改造、建设资金支持,产权及收益可按投资比例明确。
  (三)多渠道保障马关籍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住房。
  在中心城区、小城镇、独立工矿区务工满1年以上(凭劳动合同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证明)的马关籍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其务工区域内无住房或住房面积符合城市居民住房困难标准,收入水平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将其纳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用足用活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在产业聚集区、小城镇、独立工矿区等用工较为集中的区域配套建设职工公寓,同步搞好相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满足马关籍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住房需要。
  三、养老保险
  (一)努力扩大农业转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对不同就业方式的农业转移就业人员,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险参保方式,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享受各项社会保险的转移就业人员,特别是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切实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补贴,使之享受城镇从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二)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有用人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个人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没有用人单位的,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执行相应的政策规定。
  农业转移人口在转为城镇居民前,己参加“老农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理转户手续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医疗保险
  有用人单位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其办理手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可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在居住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标准及程序、待遇支付标准等,按照所在地城镇居民享受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就业保障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一)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就业和创业。
  1.加快县、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农业转移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加强对农业转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加大农业转移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力度,依法查处不与农业转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不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维护农业转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2.自主创业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受省、州、县现行的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创业项目属微利项目的要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3.引导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通过“贷免扶补”政策扶持成功创业后,继续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解决后续发展的资金问题,帮助其扩大经营规模。
  4.在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应考虑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就业人数等因素,对就业人员较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方,要给予适当倾斜。
  5.新招用农业转移人口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并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二)加强对进城就业和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技能培训。
  1.加快职教发展和建设步伐,强化中职学校的职能作用,加强中职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比例。
  2.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金,对农业转移人口教育培训给予倾斜,对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农业转移人口发放一定的资金补贴,确保农业转移人口都能接受不少于1次的有效专项职业能力或职业技能培训。
  3.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长效机制,加大对具有专项职业能力或初级技工水平农业转移人口的技能等级提升培训和技能鉴定扶持力度。
  (三)完善失业保险办理。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办理手续参加失业保险。
  1.对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要及时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照规定给予其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等公共服务,对符合规定的,给予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给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转户前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关系予以保留,缴费年限与之后按照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后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对待。
  3.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转户时、转户后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按城镇职工对待。
  (四)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其参保登记、缴费标准及程序、待遇支付标准等按照所在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教育保障
  (一)扩大城镇教育资源。各级各部门应根据城镇化进程进一步修订城乡学校布局和教育发展规划,不得挪用、挤占学校规划预留用地。稳步推进中小学区域布局调整步伐,逐步实现“三集中”,并向“两集中”过渡。进一步落实县级政府教育保障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集中力量加快城镇学校建设,扩大城镇教育资源。打破行政区划界限,规划跨乡镇、跨村组的学校,做到建成一所,覆盖一片。
  (二)加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学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配置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校的建设必须达到抗震设防、综合防灾的要求,确保师生安全。使每个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中的适龄人口都能享受到优质资源。
  (三)合理增加教师编制,调整师资结构。加大教师招聘力度,扩大教师来源。通过公开招聘、选调、培训、转岗等多种形式,优化城乡学校的教师配置。
  (四)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原则,在居住地一视同仁就近入学。对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接受义务教育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就读的民办学校,对安排在校就读的义务教育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免收学费、教科书费,财政按照相应人数给予民办学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用于提高民办学校教育质量和水平。
  (五)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阶段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的“免补”有关政策,其收费、管理等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完全相同。
  (六)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全县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名和录取,与其他在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和减免学费政策。
  七、土地的保留、退出和利用
  (一)马关籍农村居民整户转户为城镇居民的,可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委员会和各级政府不得强制要求其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保留承包经营权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或依法自主流转所承包的土地,并享受国家相关惠农补贴。
  (二)鼓励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退出土地。
  1.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照本轮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由村集体或承包该地的新户主通过协商方式进行适当补偿。
  2.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退出承包地时,应当向村集体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迁出地派出所和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2)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村集体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退出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补偿方式及金额,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3)村集体或村民委员会应对退出承包地及其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退出承包地的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4)退出承包地后,退地农户应交回或由村集体、村民委员会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交回的,村民委员会可以请求发证机关注销。农业主管部门应将收回或注销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书面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三)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利用与管理。
  1.交回村集体或村民委员会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退出的承包地,由村集体或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使用,可以重新发包,也可以通过土地转包、互换、入股等办法使其相对集中连片,并积极引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保留与退出承包地的管理、整治和经营利用,防止土地撂荒。县人民政府将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
  3.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引进市场化运作的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为流转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信息登记发布、流转咨询、土地价格评估、办理流转手续、调处矛盾纠纷等。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合作社,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或无能力耕种的土地以入股或出租等形式转到合作社名下,由合作社耕种管理或租给他人,农民与合作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4.各级政府应组织农业、国土资源、林业、财政、司法、民政、监察、审计、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退出和利用的有关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扶持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做好有关流转管理服务工作。
  八、林权管理及政策保障
  (一)马关籍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可保留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村民委员会和各级政府不得强行收回。
  允许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开展林权流转。林权流转受让方可享受所流转林地相对应的林权抵押贷款、贴息、补贴等优惠政策。
  (二)健全完善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鼓励帮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实现林权的有偿退出。
  (三)加大林权抵押贷款等信贷政策支持力度。对依然承包林地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开展的林权抵押贷款,可以享受林权抵押贷款优惠利率政策。
  (四)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仍享受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征占用林地补偿等政策。
  九、宅基地和农房的保留、退出
  (一)符合《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2〕10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政办发〔2012〕11号)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宅基地、农村住房、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建筑(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和建(构)筑物)的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保留宅基地及自有农房权益,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其退出原有宅基地及农房。
  (二)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构)筑物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1.凭证管地原则。凡保留、退出的宅基地和建(构)筑物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管理、使用、流转等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严禁通过土地、房产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用房合法化。
  2.依法自愿原则。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宅基地和建(构)筑物的保留、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尊重居民意愿,不得强制执行。
  3.合理补偿原则。充分保障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对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构)筑物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给予合理补偿。
  4.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构)筑物应当统一管理,合理利用。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建筑(附着)物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安、财政、民政、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保留和退出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建(构)筑物管理和使用工作。
  (四)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及自有农房所有权。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六)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经入户地公安机关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地申请。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所在地未开展农房确权发证登记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批准建房的文书或证明)。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村民委员会同意转户退地书面意见。
  (5)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有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查。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然后由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和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3.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分别登记造册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
  4.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经批准后,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退地时限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同时获得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有关补偿。
  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予以注销。凡协议已约定转户退地过渡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并报权属登记机构备案。在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前,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及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现状和用途等。
  (七)具备条件时,可在城镇规划区内统一规划建设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集体居住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可按照我县有关规定购买。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八)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开展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退出宅基地的整治、复垦工作。符合相对集中连片、宜农用途等条件的,应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交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
  (九)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涉及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应依法办理有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应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要,新安排的农民住宅、公共用房等,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应首先选址在退出的宅基地区域,不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宅基地复垦后产生的周转建设用地指标,经批准后,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统筹利用。退出的宅基地复垦后产生的新增耕地经国土部门审查备案后,可作为宅基地复垦涉及乡镇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十一)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补偿、利用及资金使用的监管。
  有关当事人违反本规定,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各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关工作人员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补偿不到位、不及时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定,侵犯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后仍依法享有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的收益分配权,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人员其收益分配权的享有实行折价作股、量化到人、按股分配。
  (十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稳妥推行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使农民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确保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不因为身份变化影响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健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人员利益的长效机制。
  (十四)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保留实施细则。
  十、计划生育
  (一)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1.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实行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次月算起。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和奖励政策,过渡期满后则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和奖励政策。过渡期内原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政策的,可在户籍迁入地申请再生育,可不受生育间隔限制,其再生育的子女可在城镇正常落户。
  2.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过渡期内执行国家和省州县的有关生育奖励政策,包括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国家特别扶助制度、国家和省“少生快富”制度以及省“奖优免补”、 “新农合补助”、“奖学金补助”政策等。
  3.过渡期内,原由中央财政支付涉及的奖励扶助金、“少生快富”奖励金等奖励经费,继续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
  4.过渡期内,个人身份发生变化,转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的,从身份转变后的次月起,实行城镇居民的生育和奖励政策。
  5.在过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城镇居民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基本公共服务
  (一)建立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绿色通道。
  有审批权限的公安机关需依托政务服务中心、农事e网通和各类公开办事平台,拓宽农业转移人口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渠道,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使农业转移人口能够快捷办理户籍迁移登记手续。
  (二)增强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承载能力。
  1.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按《马关县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加快建设一批幼儿园、中小学,增强城镇接收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入学的能力。
  2.根据《文山州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年)的制定情况,制定出台《马关县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年),科学合理配置城乡公共医疗服务机构,积极争取国债项目和省财政支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引入民营资本在县内增设三级综合医院。把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转为二级综合医院。努力构建以县级医疗机构为龙头、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医疗服务体系。到2015年,基本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新格局。
  3.加大以公共租赁房为重点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公寓建设力度,特别是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集中的城镇,要选取交通便利地段,合理布局,加快建设一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公寓。
  (三)实行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临时救助制度。
  1.应坚持的原则。
  (1)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4)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强化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社会救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因失业、疾病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给予救助。
  (1)合理确定低保对象。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按照当地城镇低保标准享受补差救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此外,按照《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城镇低保对象的各项优惠政策。
  (3)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因突发性、临时性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可向居住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4)贫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家庭纳入户籍迁入地救助,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
  3.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向户籍所在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由本人向务工居住地所在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调查。居民委员会接到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申请后需进行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3)审核审批。入户调查工作完成后,根据调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公示后,逐级上报审核和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救助。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符合享受居住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居住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标准给予差额救助。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临时救助制度规定的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5.资金筹集和管理。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所需的低保资金从当年筹集的城市低保资金中统筹安排列支;临时救助资金从当年筹集的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同时,要加强对低保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6.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及时针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和临时救助待遇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从资格条件、申请审批、收入核定、分类施保、动态管理、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努力做到制度完善、规定明确、有章可循、便于操作。
  十二、组织领导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安排相应编制的工作人员和经费,组织开展好各项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县统一的各类标准性合同、委托书和表格等。
  (二)本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由县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科局、林业局、卫生局、计生局等部门负责归口解释。

 

主题词:农业  城乡统筹△  农业转移人口△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驻马部队,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15日印发


                                         (共印140份)





         责任编辑: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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