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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1/1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马关县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按规定时限上报相关材料。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马关县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历史债务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8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清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在全面摸清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按照国家要求,须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将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将扣回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
  三、化债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有关的债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或者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形成的债务和非独立核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形成的债务,不纳入补助范围。
  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到2009年12月31日截至。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给予补助;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23日前形成的债务,不纳入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的计算范围,由县内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化解。
  四、筹资责任
  县人民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县财政承担清理化解补助的主要责任,统筹安排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以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当地人口、财力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补助的具体办法,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后参照执行。
  县财政偿债资金筹集渠道: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集资金用于偿债。
  五、部门职责
  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由县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作。
  (一)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综合协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就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提出化解债务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对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
  (二)卫生部门:负责牵头清理统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认真清理核实债务情况,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将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纳入当地政府性债务化解;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制止发生新债。
  (三)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补助办法;参与清理核实债务;根据政府批准的债务化解方案和认定的实际债务情况,合理安排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补助资金;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制止发生新债。
  (四)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规划;审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防止超规模、超计划审批;参与清理核实债务。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的真实、合法、完整性进行抽查审核;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补助资金和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审计,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六)监察部门:负责对发展和改革、卫生、财政等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债务清理化解工作中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实事求是地清理核实上报债务情况,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及时准确地为有关部门清理核实债务提供基础材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不得发生新的债务。
  六、实施步骤
  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分2个阶段进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明确具体的工作时间表,有效推进各阶段工作的落实。
  (一)清理认定阶段(2011年9月—12月)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自清,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县卫生部门报送债务数据和有关债务基础材料。(2011年10月10日前完成)
  2.县卫生部门牵头,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将初步认定的债务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公示。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并审核汇总上报本县实际债务。县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就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并提出化解债务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报州医改办公室,同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2011年10月15日前完成)
  3.根据省批准债务额度,在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将经过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纳入政府性债务化解。(2011年12月20日完成)
  (二)偿债化解阶段(2012年1月—12月)
  县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债务化解方案和认定的实际债务,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统筹安排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补助资金,及时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在基层逐步根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失去主要的偿债来源,债务问题已经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顺利推进,成为制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挥好公益性作用的历史包袱。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清理化解基层医疗机构债务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县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展和改革、卫生、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
  (二)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县发展和改革、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本系统开展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严格划分县、乡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纳入当地政府性债务化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县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有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
  (三)完善制度,杜绝新债。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80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文山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实施办法》(文政办发〔2011〕100号)要求,落实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照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举借新债。
  (四)严格纪律,追究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发展和改革、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追回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主题词:卫生  财政  债务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
       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17日印发


                                    (共印1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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