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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1/12/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马关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的网底,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及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网底,切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提高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文政办发〔2011〕216号)精神,结合马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和设备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快捷、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县卫生部门的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任务。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实行核定岗位、统一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卫生部门考试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应有1名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3名乡村医生(其中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及1名中西医结合的乡村医生)。人口较多(5000人以上)或居住分散(服务半径在10公里以上)的边远地区行政村可适当增加乡村医生数。
  (三)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乡村医生原则上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且获得有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全日制中等专业以上医学院校毕业的医疗卫生人员。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四)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是在摸清全县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在职乡医的学习教育,力争到2020年,全县乡村医生全部达到中专以上学历。从2012年起,加强乡村医生定向培训,重点培训45岁以下未取得中专学历的在职乡村医生;根据乡村医生缺编情况,选择优秀高、初中毕业生参加定向培训。新聘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县卫生部门要积极与省、州相关医学院校联系,结合乡村医生的特点,每年选派20—30名优秀乡村医生到相关院校接受高、中等医学学历教育,争取获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进一步提高村医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确保在职乡村医生全部接受全科医师培训。二是积极争取培训项目,制定完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和具体措施,采取临床进修、跟班学习、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乡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卫生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同时,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县卫生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进行培训,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业务讲座、每月召开1次例会,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完成。
  (五)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
  1.乡村医生的聘用程序:由个人申请、群众评议,村委会提出意见,乡(镇)卫生院根据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缺岗情况,对申请聘用人员进行考察后提出拟聘用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卫生部门组织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后行文批准,乡(镇)卫生院聘任。
  2.乡村医生聘用需具备条件:(1)遵纪守法,热爱乡村医生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2)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35周岁以下;(3)具有医学基础知识或医学专业院校毕业,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作为优先聘用对象。乡村医生聘用后由乡(镇)卫生院进行理论和临床培训3—6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乡村医生的退出机制。一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村医生,由县卫生部门办理正常解聘手续。(1)女性50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2)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状况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3)自愿提出辞职的。二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卫生部门按照国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规定,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办理解除聘用手续:(1)在基本医疗服务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对就医人员造成身体损害的;(2)不服从管理的;(3)违反新农合政策的;(4)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的;(5)未按要求实行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的;(6)经过培训和考核仍达不到乡村医生从业条件的。乡村医生一经解聘(不在职),不得再从事医疗活动,否则视为非法行医。
  三、加强村卫生室管理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
  按照服务人口、农村居民需求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其业务由所在地卫生院承担。村卫生室由集体举办,经县卫生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同时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政府出资建设的村卫生室房屋和购置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二)加强县级卫生等部门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
  县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建档率、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儿童保健管理率、新生儿访视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老年人健康管理率等各项工作要达到国家、省、州的要求,认真完成公共卫生均等化责任目标。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兑现资金补偿,加强绩效考核。县卫生、财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考核补助管理办法,督促乡村医生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实行统一考核、统一发放的机制。考核结果须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卫生、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由县卫生部门统一组织,以乡(镇)为单位,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六统一两独立”的一体化管理,即统一规划和建设、统一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品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由县卫生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通过以乡带村的一体化管理,全面带动村卫生室业务水平的快速提高。同时,在县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各乡(镇)卫生院负责制定本地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聘用、财政经费补助的依据。乡(镇)卫生院要积极探索对乡村医生契约式管理办法,与乡村医生签定契约管理协议,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基本药物制度、新农合、乡村一体化管理等内容纳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补助经费的考核发放等事项。
  (四)巩固完善村卫生室有关制度
  一是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云南省基本药物补充目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云南省新农合规范诊疗目录》配备、选用基本药物,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等各项政策,正确引导并逐步改变群众用药习惯,积极使用基本药物。二是认真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80号),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疗费、药事管理费、检查费、注射费等每人次9元)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所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积极推进新农合门诊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村卫生室诊疗和荮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对村卫生室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
  (五)扎实推进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
  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切实提高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同时,依托新农合县级数据专网平台,建立县级信息中心,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纳入卫生信息网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医疗、公共卫生、管理平台三项业务共用,服务专网覆盖县、乡、村三级,构建高效、快速、通畅的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健康信息一次采集、多方利用、互联互通、区域共享,实现全县卫生信息资源集中规划和统一管理。
  四、建立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和养老政策
  (一)建立完善乡村医生补助机制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卫生部门要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并进行考核。乡村医生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补助经费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总额的30%。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新农合基金和个人进行支付,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二)多渠道多形式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
  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政策,以及公共卫生服务政策性补助和新农合基本医疗服务补助,使乡村医生待遇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420元,其中省级财政以2008年底乡村医生人数为基数补助200元,州级财政补助每人每月20元,县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0元。乡村医生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资1元,获得乡村医生相应职称的按有关规定增加工资。
  (三)建立乡村医生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农村户籍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缴费并享受财政缴费补贴;具有城镇户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缴费并享受财政补贴。县人社、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费用,解决好离任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保持乡村队伍的稳定发展。
  五、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采取措施,全面落实资金投入
  县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村卫生室建设、设备配置、人才培养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对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必要的补助。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主题词:卫生  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  方案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7日印发


                                    (共印140份)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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