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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关县行政事业单位 公务用车统一定点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0/01/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马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马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
定点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管理,规范投保行为,节约财政资金,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全县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公务用机动车辆的保险,均纳入统一保险,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三条 统一保险的险种:投保单位的各类机动车辆均按非营业用车投保。原则上定为八个险种: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玻璃单独破损险、车辆划痕损失险、盗抢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险,其它险种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确定全保或保部份险种)。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各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主管部门,采购中心具体负责本试行办法的实施。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在操作中,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效率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在确定保险金额优惠比例的基础上,选择机构健全、优惠率及报价合理的保险公司作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定点单位,并与其签订政府采购(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 被保险人的职责
  一、机动车辆必须在确定的定点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二、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定点保险公司,并在索赔资料齐全后,向定点保险公司索赔;
  三、对承保、理赔事宜有异议,经与保险公司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七条 定点保险机构(公司)的职责
  一、定点保险机构(公司)按照政府采购(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承诺;
  二、确定专人负责定点保险工作,并实行上门服务,同时建立定点保险专户档案,每季度将各投保单位机动车辆保险情况(报表)报县政府采购中心;
  三、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车辆维修单位;
  四、保险机构有权拒绝投保单位提出的与保险业务无关的要求。
  第八条 定点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将取消其定点保险资格并没收保证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内禁止进入马关县政府采购市场。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谋取中标的;
  二、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一年内被被保险人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
  四、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定点保险公司不按时理赔的;
  五、不履行政府采购(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的。
  第九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定点保险机构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等服务承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保险费支付方法,由各投保单位到政府采购中心领取填报《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按相关财务规定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在投保期内的一切事故索赔事宜,由各单位作为受益人持保险凭证直接与承保公司办理索赔。索赔事宜办理完结后,由保险公司将赔款计划书与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复印件)一同交县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县政府采购中心据此监督、检查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
  第十二条 罚则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机动车辆到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财政部门不予核拔经费,单位不准列支。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未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而自行处理的,财政部门不准予报销或列支;凡未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在本单位经费中报销的,财政部门应扣减其相应经费。
  第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原车辆投保期届满后,需办理车辆续保的,须向县政府采购中心填报《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申报表》,并经审批后办理续保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度各单位机动车辆投保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2010年3月1日前已参加投保的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必须纳入统一定点保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马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行政事务  公务用车  定点保险△  实施办法△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8日印发


                                     (共印135份)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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