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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办发〔2018〕149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更新时间:2018/07/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马关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马关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马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

第二条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特定投入方向的资金除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中央层面资金(20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含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县、大中型灌县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中大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资金。

2.省级层面资金(21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以工代赈(含示范工程)资金、民族宗教专项资金(发展类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新农村建设及城乡统筹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农村危房改造与抗震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资金、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旅游发展基金、供销综合改革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部分)、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

3.州级财政参照中央、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预算安排到县除救灾资金和对个人补贴资金外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涉农资金。

4.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涉农资金,除已明确具体实施项目外的资金(包括统筹盘活2年以上财政存量资金,项目净结余资金、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结转超过一年的资金,不足一年的结余资金)。

5.对未列入上述范围但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中央专项资金的,可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的情况下,与上述资金一道统筹使用;属于省、州、县级专项资金的,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

6.特定投入方向的资金包括: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耕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支持适度规模经营中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有机肥替代、农机深耕深松、耕地休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天然林保护管理(天保工程区管护、天然林停伐管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中对农民的直接补贴。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三条 年初县财政局根据上年整合使用资金额度按不超过10%的增幅预算当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

第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要瞄准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围绕脱贫攻坚县级项目库进行安排,优先保障贫困人口直接受益的产业发展资金需求。坚持向贫困面大,贫困发生率高的乡镇、贫困村倾斜的原则。

第五条 县统筹资金整合办公室将整合预算金额提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从项目库中按“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项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统筹方案下达统筹整合资金分配方案,县统筹资金整合办根据资金分配方案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下达资金。

第六条 县统筹资金整合办公室根据中央、省、州下达整合资金情况,结合年初安排项目实施情况,于8月31日前调整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后提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七条 县统筹资金整合办根据《马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安排预算指标,项目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做好相应预决算的说明和注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

第九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非农领域。不得用于弥补行政事业单位机关经费和人员经费;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买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生产经营亏损支出和部门经济实体;其他与脱贫攻坚规划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县财政局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统筹方案10日内将资金通过授权支付的方式直接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资金后15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2个月内必须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启动项目实施,并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工程款,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统筹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部门或乡镇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对到户到人补助类项目,可一次性支付;对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根据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按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补助总额的50%支付项目启动金。

第十四条 当年实施的统筹整合项目年末结余结转率必须控制在8%以内,超过8%的,区分情况处理:项目净结余及资金下达后三个月未启动的由本级财政收回,统筹用于脱贫攻坚任务;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由县级收回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结转资金超过15%的由本级财政收回重新安排,并按《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结余结转综合治理办法》,作为扶贫领域问题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对单个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或单位组织验收,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在乡镇或单位初验后申请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章 资金的监管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财政、扶贫等部门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加大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涉农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原渠道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扶贫部门要加强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并作为考核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严格按照《马关县脱贫攻坚项目及资金公告公示制度》(马开组办〔2018〕33号)实行公告公示制度。财政涉农资金的公告、公示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分级进行公示公告。扶贫项目要事前公示、事后公告,项目在哪里实施,就要公示公告到哪里。县、乡两级应通过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公示牌(栏)和其他方式公开。在村级实施的项目和到户目,要在群众便于知晓的地方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通过手机APP、短信等方式公开。

扶贫资金公示公告内容应包含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受益对象、项目招投标、实施单位、资金支付、资金结算及审计等情况。到村项目公示公告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监理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和投资标准、质量要求等。到户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受益对象、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时限和责任人、实施目标及成效,资产收益项目应公开投资额、投资对象、期限、受益对象等。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项目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需变更、调整建设内容和资金的,由各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示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县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第六章 组织保障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财政涉农资金的整合工作。

第二十一条 马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整合项目和工作职责:

(一)马关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负责全县涉农资金的整合、拨付等工作。

(二)县扶贫开发局要做好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工作,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三)各职能部门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或审定的项目负责组织各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做好项目的落实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部门或乡镇根据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必须在规定的项目建设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竣工决算、项目验收、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做到项目、资金、绩效有机统一,协调推进。

第二十三条 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县级各涉农资金整合部门要把应该整合的项目资金按要求整合到位,不得限定资金的具体用途或其他方式阻碍资金整合,对干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资金支出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所确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涉农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分级分类原则;绩效相关基本原则。

第二十六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项目实施相关批复文件的;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项目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项目执行情况及项目决算报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追究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马关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马贫开发〔2017〕15号)同时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郭染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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