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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办发〔2018〕285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非洲猪瘟疫情I级响应急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8/11/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非洲猪瘟疫情I级响应急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马关县非洲猪瘟疫情I级响应急方案(试行)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目前尚无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的疫苗。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一)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控制、扑灭非洲猪瘟疫情,保障全县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方案,制定本方案。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网格化管理,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各乡(镇、场)要对本辖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实施“广泛排查、早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置、彻底根除”的防控策略。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马关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一)县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及下设工作机构职责如下:

指 挥 长:何昌娥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指挥长:冉永富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姚丽洪 县农科局局长

陈正师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田孟梅 县财政局局长

王跃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谢欢庆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郭洪方 县林业局局长

陈明帅 县住建局局长

普丹能 县工信商务局局长

龙玉祥 县卫计局局长

杨朝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 宇 马关县邮政局局长

王洪江 都龙海关关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乡(镇)长(主任)

指挥部职责:负责对全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防控各项责任措施。决策有关重大事项,解决防控经费,制定防控实施方案,健全应急机制,并监督各乡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农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要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各乡(镇)成立相应的组织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辖区内非洲猪瘟的防控和扑灭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实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值班制度和日报制度。公布疫情举报电话:0876—7122620、7121667。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县农科部门职责:牵头组织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抓早抓小、从严控制、联防联控的原则,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2)做好疫情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整理、分析信息资料,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上报并通报疫情。

(3)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疫病作出初步诊断,并按规定上报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生猪的扑杀、生猪及其产品、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5)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流动监督管理。

(6)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防护用品、器械、消毒药品等相关应急处置物资。

(7)估算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生猪、无害化处理病死生猪(包括污染物)以及消毒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及使用计划。

(8)培训防疫队伍,组织成立疫情处理应急分队。

(9)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正面引导和宣传工作。

(10)对运输活畜禽的车辆进行备案,发放活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卡。

2.林业部门职责:强化野外巡护,发现野猪异常死亡的,要采取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严查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肉类及其制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肉类及其制品。加强生猪制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全流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餐饮行业餐厨剩余物(泔水)流向监管。

4.公安部门职责:要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配合农科部门做好疫情处置;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恶意传播非洲猪瘟疫情、走私生猪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5.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生猪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交流互通。

6.卫生计生部门职责: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释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7.财政部门:根据疫情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

8.邮政部门:加强对邮政快递行业邮件、快件的检查,严查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

9.工信商务部门:密切关注非洲猪瘟防控情况,做好防控及应急期间生猪、生猪制品及其替代品的市场监测及保障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10.住建部门:加强城区餐饮餐厨剩余物运输的监督管理,指导各乡(镇、场)做好集镇、村(社区)垃圾处理,严禁餐厨剩余物流向生猪养殖厂(户)。

11.宣传部门: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组织县级有关单位及新闻媒体做好疫情防控信息的权威发布,正面引导社会舆论,防止恶意炒作及造谣。

12.都龙海关:按照昆明海关安排部署,做好出入境旅客及进出口企业,携带、运输生猪及其制品的监管及检查查扣工作。积极开展周边疫区国家疫情搜集通报。

13.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履行非洲猪瘟防控的主体责任。

(二)乡镇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职责。

各乡(镇、场)要根《马关县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马政办发〔2018〕269号)的要求成立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乡镇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各村(社区)主任为成员,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三、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上级要求,11月1日开始全县启动非洲猪瘟特别重大(Ⅰ)疫情应急措施。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上级要求,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对防控情况进行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四、全面开展疫情排查和流行病学调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安排人员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省、州的要求和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紧急排查方案》(附件1)《文山州非洲猪瘟排查工作方案》(附件2)及本实施方案要求,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养殖户、屠宰场、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场所的生猪开展全面排查,排查内容包括:存栏数、健康状况、饲养管理情况、是否有病死生猪及其发病情况、猪是从哪里买来的、近三个月是否从外地和网上购进生猪,发现问题做到立即上报。不能出现空白,要做到不漏村、不漏场、不漏户、不漏猪;排查责任要落实到人,要建立并落实排查责任追究制,对履职不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要督促养殖户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强化防控措施落实,对防疫责任和防控措施不落实的要督促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瞒报、谎报动物疫情的养殖户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置。

排查中发现生猪异常死亡或死因不明、无害化处理数量异常变化、在屠宰环节发现脾脏肿大等情况,以及接到其他可疑非洲猪瘟疫情报告的,要立即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移动,并按规定报告。告知养殖户不得从网上购买活猪,每天将排查情况报县非洲猪瘟防制指挥部办公室(农科局),所有的排查记录必须经养殖户和排查人员签字存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可疑疫情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采集病料样品后,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确诊为非洲猪瘟的,由农业农村部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疫情报告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在排查和日常的防控工作中,养殖场(户)一旦出现病死猪要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定点生猪屠宰场的残留物也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病死畜禽随意抛弃行为,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五、发放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

10月30日云南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编制了《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附件3),各乡(镇、场)必须将《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张贴到每一个村、每一个养殖场(户),发放到每一个养殖户、每一个生猪经营者手中,并按告知养殖场(户)和经营者要严格按告知书要求履行职责。告知书必须在11月9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发放情况要进行登记并由养殖户(经营者)签字(告知书模板见附件3)。

六、设立州际间临时检查站,加强生猪及产品流通监管

从即日起,我县生猪不得出州,州外生猪不得进入我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州外生猪产品不得进入我县,我县未附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产品也不得出州。木厂镇、八寨镇、篾厂乡、古林箐乡、健康农场要在与红河州交界处的公路上设立州际间临时公路检查站,防止州外生猪和无检疫证明的生猪产品进入我县,防止我县活猪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产品出县。检查站人员由所属乡(镇、场)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兽医站、乡镇人民政府人员组成,实行24小时轮班值守。临时检查站必须与11月3日前设立完成,并将设立情况于11月3日下午17点前报县非洲猪瘟指挥部办公室,电话7121667。临时检查站相关要求见附件5,临时检查站牌各乡镇根据附件5自行制定。

七、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从2018年10月25日起,全县所有生猪活畜交易市场全部关闭,恢复时间根据省、州安排另行通知,各乡镇必须保证辖区内的生猪交易市场全部关闭。

八、严禁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

餐厨剩余物(泔水)喂猪是传播非洲猪瘟的途径之一,从即日起,禁止养殖户购买、收集、使用宾馆、酒店、饭店、食堂等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各乡(镇、场)必须加大排查力度,不漏一场一户,县农科、住建、市场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对养殖场(户)做好宣传工作。对于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九、对活畜禽承运车辆实行备案登记监管

在马关县境内从事生猪等活畜禽运输的车辆必须到马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备案,取得《活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卡》后方承运活畜禽。此项工作即日起开展,于11月20日前完成。

十、应急准备

县农科局要根据疫情形势,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根据需要,采购防控应急物资进行储备。县农科局要组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应急处置组和应急处置预备队。

十一、信息保障

应急防控期间,县防指办实行信息日报告制度,各乡(镇、场)要指定专人每日收集、整理、汇总辖区内疫情排查、防控措施落实、生猪及产品供应等综合信息,遇到重要情况应立即上报。

十二、宣传教育

县农科局要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十三、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发生可疑疫情的,各乡(镇、场)要按照《非洲猪瘟可疑疫情应急处置指南》(附件4)要求,对发病场(户)猪只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和相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同时报告县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十四、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农科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2、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二)封锁。

由县农科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三)疫点、疫区内采取的措施。

1、扑杀。依据县人民政府命令,立即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疫区根据检测或评估情况确定扑杀范围。

2、深埋。对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和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粪污等一律深埋处理。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求防渗、防漏;坑底洒一层厚度为 2-5cm 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 以上;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的覆土;深埋坑周边拉上警戒线,插上“无害化处理点”警示牌。

3、消毒。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及周边场地的严格消毒。消毒前必须清除交通工具、用具表面有机物、污染物等,猪舍和环境必须清扫后,用水冲洗,再进行消毒。重点消毒车轮和其他与地面接触的部位。消毒药选用戊二醛、二氯异氰脲酸钠等,疫点每天消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15天,并做好消毒记录。

4、设卡。在所有进出疫区的路口,要设立检查站,搭建临时简易帐篷,悬挂“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消毒站”标牌,在醒目位置张贴封锁令和告示牌,按路面宽度铺设不少于6米长的双层麻袋,喷洒消毒药并保持湿润。24小时保持公安、交通、农科联合执勤,对过往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消毒,检查从疫区出来的车辆,严防从疫区流出生猪及生猪产品。对进入疫点人员,要穿戴防护服,出来时,要严格消毒,防护服、胶鞋等不得带出疫区。

以上4项关键措施要求在48小时内落实到位。

(三)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四)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农科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农科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农科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五)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六)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州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县农科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七)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十五、附则

(一)本方案由县非洲猪瘟防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本方案将根据国家、省、文山州非洲猪瘟防控政策调整和我县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1.非洲猪瘟紧急排查工作方案

2.文山州非洲猪瘟排查工作方案

3.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

4.非洲猪瘟可疑疫情应急处置指南

5.州际间公路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有关制度(包括六个制度)

         责任编辑:赵龙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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