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马关县征兵工作奖惩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18年3月6日马关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3日
马关县征兵工作奖惩实施办法(修订)
为增强广大适龄青年依法应征服兵役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军人优抚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征兵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特修定本办法。
一、奖励、补助
(一)奖励、补助对象
马关籍入伍且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现役军人(含干部、军队学员、士官、义务兵);在征兵工作中完成任务和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送县级参加征兵总检的适龄青年。
(二)奖励、补助条件和标准
1.凡经马关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除正常享受国家规定的军人优待以外,给予应征入伍家庭一次性奖励,初中学历入伍的奖励3000元、高中(中专)及相当于高中(中专)学历入伍的奖励4000元、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校生、新生)入伍的奖励5000元。
2.凡马关籍入伍的现役军人(含干部、军队学员、士官、义务兵),被表彰为优秀士兵的(仅限义务兵)奖励1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奖励5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奖励10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奖励20000元;被中央军委或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30000元。
3.凡在征兵工作中被表彰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的奖励1000 元;各乡(镇、场)在完成分配的兵员征集任务基础上,每超额完成1名兵员征集的奖励2000元。
4.凡送县级参加征兵总检的适龄青年每人补助300元的伙食费、住宿费。
(三)奖励、补助的实施
l.应征入伍家庭一次性奖励及现役军人立功表彰奖励结合年度军人优待优抚工作一并落实,由民政局组织实施。
2.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奖励和适龄青年总检补助由县征兵办结合年度征兵工作组织实施。
二、惩罚
(一)将征兵工作纳入各乡(镇、场)及有关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严格考核,严格奖惩。
(二)未完成兵员征集任务的乡(镇、场)每差一名处以2000元处罚;出现思想原因退兵的,每出现一名,对其所在乡(镇、场)处以2000元处罚;出现因身体原因或政治原因退兵的,由县监察部门负责对体检医生、主检医生和政治审查人员进行调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现退兵或未完成兵员征集数的乡(镇、场)和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对负有退兵责任的乡(镇、场)及单位责令在县征兵工作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三)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过程中因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索拿卡要等行为被举报的,由县监察局负责调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从县人民政府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