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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发〔2019〕27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县长工作例会制度(暂行)》《马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9/03/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马关县县长工作例会制度(暂行)》《马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已经马关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6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马关县县长工作例会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确保工作全面、高效、有序落实,根据《马关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长工作例会原则上在每月上旬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三条 县长工作例会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各副县长、副处级干部、县政府办主任参加,县政府办全体副主任列席。同时,根据会议需要,可指定有关乡镇、部门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县长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省、州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听取分管副县长、副处级干部汇报上月工作情况,研究和安排本月阶段性重点工作;

(三)对需要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四)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进行集体把关;

(五)协调有关跨部门、跨行业的工作衔接落实问题;

(六)沟通协调政府工作运行中亟待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提交县长工作例会研究事项,分管副县长应提出具体明确意见,后由例会集体研究审定。

第六条 对县长工作例会研究确定的事项,由联系县长文秘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负责跟踪督促检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县长和副县长,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马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专题会议行为,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马关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专门问题的决策性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三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或受委托的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议题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四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审议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和问题。主要包括:

1.研究决定分管范围内专项性重要行政事项,研究部署临时性、阶段性重点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处置问题;

2.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的意见分歧问题;

3.受县长委托专题研究的有关事项;

4.其他需要专题研究的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一般不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1.属于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2.依法应由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

3.涉及机构编制的事项;

4.其他不属于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范畴的事项。

第六条 各乡(镇、场)、各部门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当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内容。各部门下属单位需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申报。

第七条 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提出初步意见,并向县长汇报同意后召开专题会议会办。

第八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审议议题时,提请单位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文本。主要包括:

1.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县政府文件草案等;

2.会议材料要客观准确、简明扼要,背景资料、上级文件、法律依据、议事纪要、情况说明齐全,征求意见充分。需解决的问题要明确具体,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应由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涉及单位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召开期间,议题涉及单位人员应全程参加。

第三章 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主持会议的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或受委托的办公室主任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议题最终作出同意、原则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决定。

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持会议的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或受委托的办公室主任决定不予同意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1.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2.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3.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审议议题时,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审议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由县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十四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整理编发,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经召集会议的领导签发后生效。

第十五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成稿报县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分送各相关单位,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第十六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遵照执行,如期抓好落实。

第十七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是各乡(镇、场)、各部门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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