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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发〔2019〕42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更新时间:2019/07/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县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方案》及《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马关县地处云南省东南部,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南部,县境内居住着汉、苗、壮、彝等11种民族。马关历史悠久,早在旧石器时代就有古人类在此生息。自古以来,马关各族人民就在这块富饶的土地上劳作、繁衍、生息。人们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也创造了绚丽多彩的民族民间文化,形成了丰厚的文化积淀。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马关县共调查不可移动文物90余处。登录不可移动文物45处(古遗址8处、古墓葬2处、古建筑13处、石窟寺及石刻11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1处),其中复查35处(登录19处,登记消失文物16处),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26处。截至2013年,我县共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16处,其中,省级2处,州级3处。通过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现有馆藏文物及古生物化石标本等实物285件(套)。保护利用好这些珍贵文物资源,对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传承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建设民族文化强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国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推进马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释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为建设民族文化强县,推动马关科学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2.基本原则。坚持公益属性,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坚持服务大局,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坚持改革创新,破除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坚持依法管理,加大文物执法力度。

3.主要目标。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我县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得到更好发挥;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点保存状况明显改善,有关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复原修缮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历史、民族文化展厅的文物展览条件改造进一步完善,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得到加强,文物藏品保存环境基本达标,展陈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馆藏文物研究利用效率明显提升;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安全防范设施显著改善;文物工作队伍明显加强,文物执法体系基本形成;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局面基本形成,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得到深化。

二、重点工作和任务

(一)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大力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和保护规划编制。加强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巡查和监测,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注重日常管养和修护,减少大修,防止不当维修。实施危急文物抢救保护工程,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实时给予重点关注,县财政部门应给予重点经费支持。重视革命遗址、对外战争遗址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认定和维修保护。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推行文物保护规划、维修方案设计和工程实施方案第三方评审,强化文物保护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准转让、抵押,不得将其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二)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积极推进珍贵文物保护工作,开展馆藏文物保护管理,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珍贵文物,积极开展调查征集抢救濒危珍贵文物。实施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不断完善文物馆藏室、陈列展厅的设施建设,认真开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集、收藏工作,重点征集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实物,丰富文物藏品门类。〔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三)加强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村落及民居建筑中的文物保护单位认定和维修保护。重视征集收藏少数民族文物工作,探索建立我县民族文物分类和定级标准。积极争取申报建设民族博物馆。(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民宗局)

(四)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高度重视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将文物管理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不断改善其基础设施、提升其环境质量,严禁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破坏性建设。严格审批、监管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未经文物部门审批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做好县内田野文物考古调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新发现文物开展保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完善有关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制定出台的文物保护补偿办法,探索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资金补助问题;在符合国家土地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建立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者宅基地退补和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五)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和督查。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建筑消防设施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防盗防破坏设施,完善文物收藏单位的技术防范设施和制度建设,提高抗安全风险能力。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县、乡、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发挥乡镇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探索实行政府向社会购买日常看护巡查文物服务。加强文物安全监督工作,推动落实文物系统馆藏文物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和文物建筑消防整治“一项一策”等文物安全管理措施。〔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六)建立健全文物登录制度。实行国家修订完善的文物保护单位认定标准,进一步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和公布程序。推行国家制定出台的不可移动文物降级撤销和馆藏文物退出机制。抓牢文物科学研究及成果展示工作,积极推进文物信息中心建设,努力实现文物信息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已核定公布或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积极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提高对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的公众参与度,充分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三、拓展文物利用

(一)服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挖掘文物价值内涵,发挥文物在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的作用。建立全县中小学生定期参观文物成列展览长效机制,鼓励文物管理单位和中小学校在文物成列展馆组织“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开展“流动文物展”服务工作,支持文物考古单位、影视拍摄机构及有关组织举办考古夏令营、考古探秘、考古题材微电影拍摄、考古发掘报道等活动。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丰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体局)

(二)服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县级博物馆申报建设。倡导有条件的乡(镇、场)建立历史文化、文物展示馆,鼓励在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中国传统村落和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依托民居设立展示馆。鼓励文物保护单位、革命遗址等管理单位举办展陈活动。积极配合上级考古研究所加强对我县洞穴古生物群化石采集点调查,积极争取申报考古发掘项目工作。〔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三)服务城乡发展和经济建设。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加强对老字号店铺等新型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和保护,将其开辟为参观和旅游场所,以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对传统村落中的文物建筑分别实行整体保护、外貌保护、局部保护,切实保护好其原有格局和传统风貌,实现文物保护与使用功能延续、居住条件改善相统一。培育以国家级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中国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休闲旅游线路,打造我县文物旅游品牌。鼓励文博单位和社会力量利用馆藏文物资源开展文博创意产品开发,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四、依法依规管理

(一)完善文物保护法规。配合上级部门推动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健全文物法治保障体系。推进文物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的制定,做到有规可循、有章可依。(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二)加强文物督察和执法。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基层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加强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监督力量,县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业务单位的执法监督指导。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负责开展全县文物督察,实时通报、上报文物违法行为和案件。乡镇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要强化文物巡查,及时制止纠正和协助上级调查处理文物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三)加强普法宣传。将文物保护法学习宣传纳入干部普法教育内容,纳入县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县文物行政部门要主动开展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工作,要将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建立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不断健全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委、县文化和旅游局)

五、强化保障支持

(一)落实政府责任。县文物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向县人民政府汇报一次文物工作,切实履行文物管理和监督主体责任;县发改部门应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财政部门应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县财政和文物部门要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支持文物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县文化和旅游局要根据文物工作实际,明确有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强化文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敢于担当。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有效降低文物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三)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由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县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文化等部门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化、公安、自然资源、住建、环保、民宗等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推行并完善县级文物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公安、海关、市场监管、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结案后及时向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都龙海关、县沿边开放服务中心)

(四)重视队伍建设。县级文物部门要结合各管理层级履行文物工作职责的重点,优化系统内工作人员调配,采取教育、培训、合作等多种形式培养文博专业人才特别是文物保护、修复人才,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基本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人社局)

(五)推行考评评估。推行国家出台的领导干部文物工作综合考评制度,把文物工作作为县、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列入地方年度综合考评。推行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县人民政府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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