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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办发〔2019〕3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9/01/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已经2019年1月3日马关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马关县人民政府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云南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实施办法》等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认真负责地承办建议、提案,改进作风,推动工作,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经人大有关机构审查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的提案,是指县级以上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在履行职能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经政协有关机构审查立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承办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上级人大、政协和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二)县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县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

(三)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与县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

(四)人大代表、提案者在视察、检查等活动中提出的与县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承办建议、提案是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必须严肃认真对待,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程序办理。

第二章 办理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建议、提案的总承办、总交办和督办单位。负责对县级以上建议、提案的接收、梳理、归类和交办工作,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提供业务指导并进行督促检查,以及对承办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县人民政府各分管领导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分管部门及联系单位(含乡镇场)承办的建议、提案工作负总责,对列入重点办理的建议、提案应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加以解决。

第七条 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五级责任制”,即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办公室总协调、业务股室具体办、专人负责抓落实。严格落实“五定要求”,即定职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限、定要求。

承办单位应明确建议、提案分管领导,办理工作机构和承办人员,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建议、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上级人大、政协和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交办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各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有关部门、乡(镇、场)办理,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进行面商。承办单位办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回复。

县级建议、提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解后交由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乡(镇、场)承办。

各承办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办理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第三章 办理要求

第九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应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应,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凡能够解决的问题,应抓紧研究办理,认真解决、落实到位;

(二)确属需要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吸纳,积极创造条件,列入发展规划或工作计划,逐步予以解决、推进落实;

(三)对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阐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理解。

第十条 建议、提案办理应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工作质量的根本标准,以自觉接受监督、认真解决问题、有效推动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增强办理实效。

第十一条 建议、提案一般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并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对难度较大、综合性较强、涉及面较广,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完成办理并答复的,书面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可延长3个月。

第十二条 对人大、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应落实1个工作方案、1次联合调研、1场面商会议、1份情况报告的“四个一”工作制度,按要求重点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建议和提案文本、调研情况、协商情况、办理复文等有关资料逐件进行整理、存档,建立工作台账,强化痕迹管理。

建议、提案涉密的,按照保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谁主办、谁答复、谁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进行公开。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交办。对“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人大代表联络委、县政协提案委召集各承办单位进行统一交办。对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人大代表联络委或县政协提案委逐件及时交办。

第十六条 接收。承办单位接到承办任务后要认真结合本单位的职责职能进行分析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同意后退回,并重新进行交办,办理时限自重新交办之日起计算。逾期未退回的,由原定承办单位负责办理答复。未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移送其他单位办理。

第十七条 承办。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办理工作程序研究办理。由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牵头负责办理工作;协办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在接收建议、提案后1个月内,按照办理复文的格式规范,将协办意见发送主办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协办单位应及时通报主办单位。由2个以上单位分别承办的建议、提案,分办单位只办理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

第十八条 分办。承办单位领到承办任务后,要对建议、提案进行再次梳理、研判,以掌握代表、委员所提建议、提案的目的,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并根据班子领导分工情况和股室职能,将建议、提案分别交由班子成员和职能股室具体办理,确保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调研。承办单位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对重点建议、提案,要制定工作方案,由主要领导直接领办、分管领导牵头负责,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提案者和督办单位、协办单位共同调研,实行现场办理、联合办理。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认真调研、积极吸纳,充分发挥建议、提案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作用。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尽可能组织专业人士进行调研论证。

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建议、提案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应专题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协商。承办单位要按照广泛多层制度化协商民主要求,始终坚持先协商、后答复的办理原则,广泛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协商,做到办前了解实情、办中探讨对策、办后征询意见。

承办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面商方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面对面沟通交流。

承办单位与人大代表、提案者见面协商后,认真填写《见面协商表》并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审核。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的回复函,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好质量关。属于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对重点督办的建议、提案,办理复函须经督办领导同意后,由主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发。

第二十二条 答复。建议、提案办理复文要求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情况准确、文字精练、态度诚恳、语气谦和,逐项回应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工作措施切实可行,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提案中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在回复文件右上角标注为A类;

建议、提案中所提问题在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者已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委员办理时限的,在回复文件右上角标注为B类;

建议、提案中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在回复文件右上角标注为C类。

第二十三条 反馈。建议、提案办理答复完毕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人大代表联络委、县政协提案委向代表、提案者进行征询办理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承办单位。若代表、提案者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办理,并在1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公开。承办单位应积极稳妥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及舆论引导工作。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由主办单位于当年12月底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予以公开。

承办上级转交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当年9月底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总结。在全面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后1个月内,承办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仔细查找问题,明确改进措施,形成工作总结。书面总结分别报送县人大代表联络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协提案委。

第二十六条 续办续复。各承办单位对答复时承诺的事项和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问题,应跟踪问效、续办续复,已取得明显进展或落实到位的,及时向有关人大代表、提案者书面反馈情况,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督办。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与承办单位密切联系,掌握工作动态,加强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并协同县人大代表联络委和县政协提案委建立联合督办机制,加大督办力度,做好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督办制度,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办理任务。

第五章 激励与问责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县人大代表联络委和县政协提案委,不断完善评审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承办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结合办理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办理工作量化评价机制和办法,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认真办理建议、提案的股室和承办人员给予激励。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办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不按办理要求和程序规范办理,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敷衍塞责,草率应付,人大代表、提案者意见较大的;

(三)承办单位之间互相推诿、贻误工作,主办单位不牵头负责,协办单位不积极配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承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的;

(五)承办人员遗失建议、提案文本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4月7日印发的《马关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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