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马关县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可操作性,激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县级从上级下达和县本级自有财力中安排用于马关县辖区内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企业清单管理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范围是对马关县辖区内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企业清单管理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在规定时间内应收未收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中基金应承担的部分。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补偿对象为按照该办法发放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业务经营管理遵循“政府推荐、重点支持、商业运作、风险共担”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马关县人民政府是风险补偿基金建立、筹资、使用和管理的主体,按照“政府主导、银企协作、合规有效、市场化运作”的效能,强化政府统领职能,推进多方筹集资金,完善共同管理模式。
(二)稳步精准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分析、摸清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统筹考虑、稳步推进,优先将切实能够带动贫困人口精准脱贫的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企业清单,避免一哄而上和无序竞争,实现精准扶持效果。
(三)创新原则。风险补偿基金参与各方要在理念和思想上创新,在模式和工作方法上创新,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选择一些项目先行先试,积累操作经验。
(四)清单管理原则。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企业清单,纳入清单的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列为风险补偿对象。
(五)风险共担原则。实施领导小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金融办、金融机构负责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运作模式,促进各方共同应对资金风险、共同承担资金风险、共同化解资金风险。
(六)独立评审原则。金融机构对纳入清单中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独立调查评审,自主选择符合信贷政策要求的企业,按相关程序予以信贷支持。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成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支持企业初审工作,并负责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金融办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协调工作,解决银企对接有关问题。
第四章 基金设立及风险分散
第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县级财政负责筹集。
第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根据本县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需求,足额安排当年度的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及时将县人民政府安排的风险补偿基金拨付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开设的风险补偿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与支持对象企业共同出资建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其中,马关县人民政府出资基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按照贷款(本金)额度的5%缴纳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为企业权益性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风险补偿基金10倍以内发放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并按月把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风险补偿基金补充机制。因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或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出现风险,以致风险补偿基金不足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暂停发放该类贷款。县人民政府于次年6月底前补足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存放在银行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风险补偿基金本金,权益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五条 建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出现损失风险,先全额扣除企业缴纳5%的风险补偿金后,余下部分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65%,金融机构承担35%,补偿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等全部应付费用。
第十六条 贷款本金或利息追索6个月后尚未能按期归还的,应当依法对使用资金的企业继续进行追偿。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对象、额度、利率和时限
第十七条 贷款对象。本基金下的贷款对象为马关县辖区内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185号)文件要求,如果支持对象属于产业扶贫带动企业,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若有变动参照文件规定执行):
一是支持对象为微型企业并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1人(含)以上;小型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3人(含)以上,或占职工总人数10%(含)以上;中型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5人(含)以上,或占职工总人数10%(含)以上;大型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8人(含)以上,或占职工总人数10%(含)以上。
二是支持对象为小型、微型企业,有1人(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股。
三是支持对象为微型企业,与1人(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小型企业与3人(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中型企业与5人(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大型企业与8人(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
第十八条 贷款运作。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各行(社)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要求,自主向马关县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的符合要求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受理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额度。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合理测算贷款额度。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不高于200万元(含),小型企业贷款额度不高于500万元(含),大中型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含)。
第二十条 贷款利率。对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产业扶贫带动企业,可享受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差异化信贷支持政策的优惠条件。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和各银行信贷制度执行。
第六章 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办理流程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按照《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企业》的申报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书。
(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将通过审核企业名单书面推荐给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审批。金融机构收到书面推荐名单后,按照本机构的贷款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四)放贷。金融机构要及时将符合贷款条件企业名单书面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风险补偿基金划拨在该金融机构设立的专户。补偿基金到位后,金融机构及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 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 基金监管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划拨风险补偿基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三)《催收通知书》。
(四)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将各金融机构上报的风险补偿金划拨申请集中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偿金划拨到位。
第二十六条 用风险补偿金补偿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要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二十七条 贷款银行应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降低不良贷款率。当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所有存量贷款(不含政策性财务挂账)关注类贷款达到10%或不良贷款达到5%时,银行应暂停办理贷款业务。银行不按规定暂停办理的,所造成的贷款损失由银行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金融办等部门要加强对风险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须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金。违反规定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收回风险补偿。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马关县农业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企业清单申报表